简介:我国未决羁押的决定和执行机关比较复杂,对权利人的救济不太到位。为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诉讼的平稳有序进行,在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要加大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从审查决定监督、最后适用和执行动态跟踪监督以及申诉救济监督等方面对未决羁押进行有效限制,以实现诉讼真正目的。
简介:“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场合中,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直接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的观点值得商榷。被害人自我答责本身只能是结论而非对该结论的论证,同时,得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结论并非当然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画上等号,而应当在具体情境下进行个案认定。将传统的客观归责理论与被害人教义学相糅合,以行为的“风险创设-风险实现”为思考主线,以刑法中的利益分析为思考基点,重构出一种综合的归责理论,以此在该场合中分别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行为做出评价,并确定归责,是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
反思未决羁押中的检察监督效能
“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与被害人自我答责——兼论中国语境下的归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