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新增设的职业禁止措施不同于以往的刑罚或相关的行政处罚,是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的职业自由限制措施,实质上属于刑法层面的保安处分,可以有效预防行为人再次实施职业犯罪。法官在适用职业禁止规定时,必须严格遵守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以及关联性原则,以保障罪犯人权,避免滥用之嫌疑。
简介:“喂,请问你是刘飞(化名)吗?我们是区检察院的干警,请立即到你原来经营的小吃店来……”7月22日上午,在一家正在经营的小吃店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丁万林拨通了社区矫正人员刘飞的电话.2015年12月,刘飞因在自己销售的包子里添加有毒添加剂,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简介:职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的一大亮点,集中体现了刑事制裁措施不断强化预防犯罪的积极诉求。作为一个新制度引入刑法,如何准确的把握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使其发挥预防再犯罪、保护社会公共法益的预期效果,是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和探讨的。
简介:刑法应当同时具备严厉的惩罚性与柔和的谦抑性。前者的机能在于保护法益,后者的机能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刑法分则数个条款都能适用时,应当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维护刑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等角度出发,禁止重复评价此犯罪行为。由于禁止重复评价涉及刑法的内容过于广泛,文章在这里只探讨以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竞合的法律适用。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职业禁止的规定
专项督查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执行情况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探究——以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竞合的法律适用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