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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司法职能以审判为中心,其演变历程与法律范式转型相关,其定位根据法院层级不同而有所侧重。通过对纠纷最终、权威和专业的解决,司法的基础功能得以实现,并同时实现其他相关功能。从规范与治理的角度,司法以解释法律和创造判例等方式形成规则,并通过直接控制个案行为和辐射影响普遍行为进行社会控制,参与社会治理。从限权与护权的角度,司法制约权力以维持政治体的平衡运作,同时构建多种制度保障人权。

  • 标签: 纠纷解决 规则形成 社会控制 权力制约 人权保障
  • 简介:泛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科技正在掀起新一次的信息产业革命浪潮,推动人类步入"泛在网络"〔1〕社会,使任何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信息联通成为可能,将"一切"事物的信息转化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资源。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为个人隐私、智力成果等信息类型提供了某些专有权利保护,但没有把一般和整体意义上的信息纳入私权客体的范畴。为了解决人、社会、国家及其彼此之间的信息利益冲突,防止纯粹的信息技术优势演变成信息霸权和专制权,有必要确立一套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统一逻辑的信息权属识别制度。基于法治文明和经济理性的信源信息权概念和若干基本原则,为形成信息确权的全球性规则提供了一种理论路径。

  • 标签: 泛在计算 物联网 “泛在网络”社会 信息权利
  • 简介:刑法社会化是转型社会刑法发展的一个新命题。在刑法与公众之间日益充满困惑、刑法与社会发展日渐脱嵌的今天,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作出调适,以消解公众困惑并实现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为此,刑法立法和司法应当克服对理性主义的过度偏爱,妥善解决作为正式规则的刑法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经验知识之间的纠葛,通过建构公众广泛参与的实践机制,以消弭刑法与公众、社会之间的裂痕。充分理解和尊重现实社会,为长期承受国家捆绑的社会及时松绑,还原并扩容社会的自主性,逐步推进刑法社会化进程,无疑是未来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 标签: 转型社会 刑法发展 刑法社会化
  • 简介:人权保障机能是近代刑法的生命所在。随着人类进入风险社会社会对刑法的安全需求日益强烈。从而造成刑法危害原则、罪责原则的时代演进。然而,这种演进历程却隐伏着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丧失危机,安全刑法与敌人刑法思想的倡导更加剧了这种危机。因此,我们主张一种可责性与需罚性并和论的归责思路,以求更好地维护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 标签: 风险社会 人权保障 危机 并合论
  • 简介:在本文中,我将围绕'全球风险社会的食品安全刑法'这个主题,首先,说明什么是'食品安全'(一);其次,讨论在全球风险社会的氛围下食品安全面临着怎样的问题(二);最后,论述刑法对于社会的食品安全做了什么以及能够做出什么贡献(三)。一、食品安全论及食品安全时,我们首先应该追问,通过法律及刑法到底达成了何种社会期待?

  • 标签: 中的食品安全 全球风险 社会中的
  • 简介:世界各国检警关系的主要模式是检察领导或者指导警察。这种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或刑事司法的规律,符合社会职业分工的规律和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但是,我国的检警关系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模式,即通常所说的“公检法”模式,其形成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即“流水线”诉讼模式是其制度原因,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观是其思想原因,强调社会稳定是其历史原因。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检警关系,即检察指导警察的关系,应该是符合和谐社会需要与刑事司法规律、自身能够深持和谐和互补的关系。

  • 标签: 和谐社会 检警关系模式 检警合作
  • 简介:人们逐步造就了一个以虚拟社会为主要特征的网络社会,这在客观上影响着人们对传统主权观点和理论的认识,并形成了以反对国家主权为核心的网络自由主义和以强化主权为核心的网络管制主义两种基本倾向。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也在加强国家主权对网络领域的干预和控制,并形成或正在形成进攻性网络霸权模式、网络社会弹性主权模式和多利益攸关的主权模式三种基本形态。以国家为主导的多元共治的主权模式强调在网络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国家主权的作用,并广泛吸收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到治理过程。

  • 标签: 网络治理 网络自由主义 网络管制主义 国家主权 国家主导
  • 简介:本书以风险社会为基本背景,采取动态的视角探究刑法规范与制度的演变及其实质。上篇着眼于宏观层面,在梳理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刑法体系所经历的重要变动作出勾勒,并就我国刑法理论该何去何从的问题表达了看法。风险社会,刑法体系始终面临如何在权利保障与风险控制之间保持平衡的问题。刑法的预防走向对刑事法治构成重大威胁,有必要在正视预防的前提下,强化刑法

  • 标签: 刑事法治 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控制 违法性 法教义学 相关理论
  • 简介:随着工业化及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社会'一词人们已耳熟能详,风险的识别、评介、治理等问题为不少学科所普遍关注。作为回应性最强的部门法之一,经济法也不可能回避风险社会的挑战。如何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是不应该被经济法学界忽略的一个重大命题。

  • 标签: 中的适应性 略论经济法 社会中的
  • 简介:<正>从《刑事诉讼法》制定的1979年至今已27年,从对其修改的1996年至今也已十年,学界和立法界不断地发现问题,然后提出“与世界接轨”的改革方案,然后继续发现问题……始终走不出精心设计的制度在实践中被架空的困

  • 标签: 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学 失灵 主题 反思 转型社会
  • 简介:任何社会,对因个人争端而引起的冲突存在着不同的解决途径.诉讼仅是由避免发展到暴力等诸多可能性的一种选择.解决争端的多样性以及任一文化中存在的多种社会制约力的选择,使得人们把自己的理想、对自身的透视以及各种关系的特质与他人联系起来.它们表明,人们是希望避免冲突、抑或鼓励冲突,是克制抑或友好解决.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得以最终体现.

  • 标签: 儒家思想 民事纠纷 调解制度 政治组织 调解过程 牛津大学出版社
  • 简介:市民社会的市民法──中世纪欧洲城市法溯源郑戈对市场经济的理论探讨使人们自然而然地对市民社会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的确,市民社会的三要素:市场、契约、市民(进而延伸为公民)权利,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这些要素的萌生和发展都与欧洲文明的历史进程有着不可分...

  • 标签: 市民社会 市民法 中世纪城市 欧洲城市 城市法 罗马法
  • 简介: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简称。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知识分子必须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在知识经济社会,必须更加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以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 标签: 知识经济 知识分子 作用
  • 简介:现代行政权呈现出行政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为社会介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了空间和前提,但是这种承接不是自然而然就可实现的,必须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作为后盾。在现代法理基础上形成的民主政治体制下,社会介组织需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通过稳步有序的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有限政府,实现公共权力的科学配置和相互制约,才能更好地完成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任务。

  • 标签: 社会中介组织 政府职能转移 法理基础 承接
  • 简介:墨子以“兼爱”学说为中心的道德观,对我国道德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墨子的“兼爱”思想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弘扬墨子的社会关系“兼爱”论,对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 标签: 墨子 兼爱 复仇心理 民转刑 和谐社会
  • 简介:机器人科技将成为继个人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下一波具变革性的产业趋势,随着机器人智能科技不断地发展与创新,其最终将呈现"融入人类生活"以及"与人体合二为一"两种景象,人机共存社会的到来将只是时间上的问题。"开放式机器人"从社会实际角度出发试图解决美国本土即将面临的下一代智能机器人产业初期阶段法律问题,同时作者RyanCalo大胆假设并指出为了满足对使用者的许多承诺,个人机器人对于相关制造商之科技创新必须采取充分开放的态度,然而对于机器人产业的技术开放性尚必须仰赖法律的适当介入才能得以实现。

  • 标签: 机器人法律 机器人安全 开放组织风险 选择性免责
  • 简介:马长山先生所著《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一书,沿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理论逻辑,以理想类型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作为社会坐标和价值标尺,同时借助具体翔实的实证材料为读者展示当代中国'看得见的市民社会',以此阐释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的内在关系,揭示民间治理的法治诉求。然而,该书更多地从政治哲学的理论维度,对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进行功能定位和价值探讨,没有很好地从现实经验出发利用社会理论分析民间治理内在的秩序生发机制,因此,移植而来的理论框架仍不能完全适应悖论社会的实践逻辑。

  • 标签: 民间治理 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 悖论社会 法治
  • 简介:非法学学科对社会介组织的研究成果交集指向其社会性和中介性,它构成了经济法上社会介组织的理论基础。法学视野中的社会介组织处于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中时,民法和行政法无法调整该社会关系。社会介组织的本质与经济法的宗旨、性质、价值本位等高度契合,其因此具有了新一类经济法主体的唯一身份。经济法主体视角下的社会介组织理论有利于解决专利权滥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公益诉讼、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构建等难题。

  • 标签: 社会中介组织 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权 社会法
  • 简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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