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毫无疑问,"两反"是一个比较陈旧的话题。而本文将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本身这一新的角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实践中,针对倾销与补贴,各国除了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税、临时措施等WTO所"允许的回应倾销与补贴的措施"外,还通过国内法规定了许多五花八门的衍生措施。而这些衍生措施很可能因符合"特定"与"针对"标准而构成WTO所禁止的"针对倾销或补贴的特定措施"。本文以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相关案例中的判决为依托,对"针对"与"特定"标准的判断方法和法律依据进行逻辑梳理和总结,旨在进一步明晰WTO规则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判断标准,排除各国国内法中衍生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文章第一部分结合"针对"与"特定"标准,重述了WTO所"允许的回应倾销和补贴的措施"的判断过程。第二部分,从概念、判断过程及适用方法入手对核心问题"针对"与"特定"标准进行全面解析。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限于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的危险性大体相当的方法,具有杀伤力大、破坏力强,后果的难以预料性和不可控的特点,通常是一次行为的实施就会同时危及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持刀等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刺扎不特定人的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等的危险性不可相提并论,因而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连续犯,并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理。
简介:新《刑诉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笔者就此弓没诸多想法。产生若干思考。一、在侦查阶段律师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的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简介: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晚近出现了意大利式、德国式的辩诉交易,但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传统、诉讼理念、制度等方面的差异,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制约机制等方面与美国的这一制度有明显的不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个别地方法院却已经有采用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实践。①这种做法迅即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关于辩诉交易采用与否的探讨,亦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研讨的应有内容。经过考察辩诉交易的缘起、特点、存在环境及利弊之后,结合我国实际及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策略,笔者不得不审慎地说,我国目前不适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一、我国目前不宜采用辩诉交易制度的理由辩诉交易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意义,已经并正在为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实。但我国目前尚不适宜采用辩诉交易制度。第一,以辩诉交易方式审结案件,于法无据。以辩诉交易方式办理案件,既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高法”和“高检”也不曾部署或安排过辩诉交易的工作试点,个别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有人说,这是司法改革的尝试。笔者认为,司法改革,不仅必须在既定的目标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而且应该全国上下一盘棋。任何以司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