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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6年11月13日,WTO公布了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的上诉机构报告。本案是关于贸易法规的执行争议,相关法律条款为GATY1994第10条第3款和DSU第6条第2款。美国在本案中控诉的是欧共体对海关法律的执行不统一。上诉机构最终判定欧共体对带数字视频接口的液晶数字显示器的海关归类违反了GATY1994第10条第3款8项。本案上诉机构对“职权范围”和“系争措施”的分析具有典型意义。

  • 标签: 世界贸易组织 争端解决机构 欧共体 职权范围 系争措施
  • 简介:在证券化交易中,最精妙的部分是与证券化相伴生的特定目的机构,它已成为各种各样的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支柱。特定目的机构作用的发挥和魅力的展示完全依赖于其独特的结构设计;而这种独特结构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要隔离和防范破产风险,实现风险最小化。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实务,特定目的机构隔离破产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业务范围的限制,自愿破产和非自愿破产的限制,以及防止实质合并。

  • 标签: 资产证券化 特定目的机构 破产风险隔离
  • 简介: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该类案件涉案金额高,涉及人员广,已经成为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应该说,非法集资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蔓延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必须摒弃法律万能的思想。

  • 标签: 非法集资 司法认定 犯罪 公众 特定 社会综合治理
  • 简介:特定性原则是在引渡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为各国所公认的引渡原则之一,从内容上看,它要求请求国既不得将被引渡人再引渡到第三国,也不得将引渡请求之外的犯罪作为所引渡之罪的加重情节。从理论基础上看,它顺应了尊重主权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为了使这一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即作到宽严相济,人们又设计了一系列例外条款。

  • 标签: 引渡 特定性原则 例外事由
  • 简介:在是否要求申请人特定财产保全标的物这一问题上,应考虑当事人主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平衡、申请人的财产查明能力、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几个因素。在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总体要求之下,申请人需要明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物,这应该为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而为了弥补当事人财产查明能力的不足,促进财产保全功能的发挥,申请人不需要明确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应该为例外,针对例外需要设置较为详细的操作程序。

  • 标签: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标的物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特定化 网络查控机制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将“特定关系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纳入到受贿犯罪主体范畴。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特定关系人成为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 标签: 受贿案件 关系人 特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 简介:毫无疑问,"两反"是一个比较陈旧的话题。而本文将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本身这一新的角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实践中,针对倾销与补贴,各国除了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税、临时措施等WTO所"允许的回应倾销与补贴的措施"外,还通过国内法规定了许多五花八门的衍生措施。而这些衍生措施很可能因符合"特定"与"针对"标准而构成WTO所禁止的"针对倾销或补贴的特定措施"。本文以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相关案例中的判决为依托,对"针对"与"特定"标准的判断方法和法律依据进行逻辑梳理和总结,旨在进一步明晰WTO规则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判断标准,排除各国国内法中衍生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文章第一部分结合"针对"与"特定"标准,重述了WTO所"允许的回应倾销和补贴的措施"的判断过程。第二部分,从概念、判断过程及适用方法入手对核心问题"针对"与"特定"标准进行全面解析。

  • 标签: 反倾销 反补贴 特定 针对 CDSOA
  •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限于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的危险性大体相当的方法,具有杀伤力大、破坏力强,后果的难以预料性和不可控的特点,通常是一次行为的实施就会同时危及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持刀等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刺扎不特定人的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等的危险性不可相提并论,因而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连续犯,并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理。

  • 标签: 危险方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杀人罪 连续犯 罪责刑相适应
  • 简介:本文案例启示: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及参与程度如何,其行为均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由于共同受贿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因此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挂名股东帮助受贿的行为就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基本案情]2007年初,某石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找到主管工业、安全生产的某市副市长段某帮忙承包工程项目,段某多次与有关单位沟通,要求关照该公司并最终使该公司获得项目承包。

  • 标签: 特定关系人 共同受贿 共犯 挂名 他人 持股
  • 简介:规范、事实与证据是司法过程中的三个核心范畴,具有多义性,但又能够在司法过程中融贯一致,无论是探寻本质的定义方法,还是后现代主义的解构方法都不能合理地解释这一点,只有在融合这两者理论优势前提下,规范、事实与证据才能够得到合理而一致的理解。

  • 标签: 规范 事实 证据 定义 解构
  • 简介: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情妇(夫)属于特定关系人的一种形式,但是何谓情妇(夫)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判断是不是情妇(夫)不是以发生性关系次数为标准,而应综合考虑二入之间是否有着长期稳定的性关系、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感情、是否有生活上的照应等因素。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默许请托人将人民币给予其情妇(夫)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其情妇(夫)如果通谋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 标签: 特定关系人 受贿罪 受贿案 陈伟 法律若干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
  • 简介:检察工作实践中,除自首和移送案件等极少数情况外,初查是每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经阶段。初查工作直接关系着后期能否成案,以及成案的质量,是查办案件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初查阶段一般不接触被举报人,亦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初查的行为基本上集中于证据的收集,然后进行综合判断,以决定下一步工作。笔者现就这些证据的收集谈几点体会:

  • 标签: 证据收集 初查工作 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工作 被举报人 强制措施
  • 简介:新《刑诉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笔者就此弓没诸多想法。产生若干思考。一、在侦查阶段律师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的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标签: 犯罪嫌疑 侦查阶段 律师介入 聘请律师 侦查机关 解答法律咨询
  • 简介: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晚近出现了意大利式、德国式的辩诉交易,但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传统、诉讼理念、制度等方面的差异,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制约机制等方面与美国的这一制度有明显的不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个别地方法院却已经有采用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实践。①这种做法迅即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关于辩诉交易采用与否的探讨,亦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研讨的应有内容。经过考察辩诉交易的缘起、特点、存在环境及利弊之后,结合我国实际及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策略,笔者不得不审慎地说,我国目前不适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一、我国目前不宜采用辩诉交易制度的理由辩诉交易制度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意义,已经并正在为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所证实。但我国目前尚不适宜采用辩诉交易制度。第一,以辩诉交易方式审结案件,于法无据。以辩诉交易方式办理案件,既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高法”和“高检”也不曾部署或安排过辩诉交易的工作试点,个别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有人说,这是司法改革的尝试。笔者认为,司法改革,不仅必须在既定的目标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而且应该全国上下一盘棋。任何以司法改...

  • 标签: 不宜采用 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
  • 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办案人思想上忽视提讯的重要作用,审查案件不负责任,常常在讯问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 标签: 讯问 审查 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