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福州市保安服务公司鼓楼分公司创建于1988年7月。公司建立十几年来经艰苦创业,保安队伍不断扩大,服务单位逐渐增加,目前公司有保安人员300多名.为全区几十家单位开展保安服务。公司始终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遵守合同.信誉之上”的宗旨.以“团结、廉政、务实、高效”为原则,加强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保安人员严格门卫、加强巡逻、预防犯罪、防火救灾,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几年来,保安

  • 标签: 公司 福州市 服务单位 信誉 鼓楼 优质服务
  • 简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其前身为成立于1949年10月份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公司下设31家支公司.经营机构总数达63家,机构网络覆盖全市18个区县,以及开发区、中央商务区(CBD)、金融街、奥运村、中关村等金融服务密集区。公司同时拥有1800多家合作中介机构和2200多人的员工队伍.能够提供除寿险外的所有保险业务服务。

  • 标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公司简介 北京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机构 中央商务区
  • 简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健康”)系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是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DKV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国有控股保险企业。

  • 标签: 健康保险 股份公司 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 有限 辽宁
  • 简介: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使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得以通过一种新的媒介——网络技术得以迅速传播,而且也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创作方式.促进了网络文学的繁荣,一批“网络诗人”、“网络作家”开始产生。但网络的虚拟、易变,又使得人们把“网络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视角进行观察时,不免产生了一些疑问:网上作品具有著作权吗?网上作品的作者身份、发表时间如何确定?网络作者的权利应否受到限制?侵犯网上作品著作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及适用法律?这个案例讨论对这些问题均有涉及。

  • 标签: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作品著作权 网络技术 著作权纠纷案 实业发展 江苏省
  • 简介:行为人出于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信誉的侵权故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为人在从事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服务中使用自己企业名称时.字号的字体不存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突出使用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节,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 标签: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侵权 公司 注册商标 上海 南京
  • 简介:(最高人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知识产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后续行为裁判要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 标签: 发明专利权 水处理设备 深圳市 精细化工 侵害 公司
  • 简介:1992年股票风席卷全国.岁末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大案”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原野公司、香港润涛公司抵押贷款纠纷案一审告终.深圳原野公司是我国第一家股票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因而此案一经受理,在社会上引起多方关注,影响较大.现将此案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 标签: 抵押贷款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 公司投资 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
  • 简介: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保险意识已深入人心,在繁荣发展的保险市场背后,由于保险法规不完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原因,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本案即是一起因投保人带病投保,保险人拒付保险金案件。关于带病投保导致的保险纠纷,各地人民法院都相继受理过,由于认识的差异,导致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一管之见,以求与同仁商榷。

  • 标签: 陈剑锋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泸州分公司 人身保险合同 风险防范意识 保险法 从业人员
  • 简介:【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如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某项服务业务存在限制条件,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使用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的服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标签: 电信服务企业 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移动 公司 徐州
  • 简介:【裁判摘要】一、案件争议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二、一方当事人大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让争议标的物,但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况,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惯例。上述大股东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 标签: 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销售 公司 阳江市 广东省 有限
  • 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建工集团 合同纠纷案 公司 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
  • 简介: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侵害 深圳市 生活用品 纠纷案 侵权行为人
  • 简介:公共运输履行着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等特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故不属于公共运输。托运人或者其货运代理人请求从事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承担强制缔约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 标签: 货运代理人 国际贸易 损害赔偿纠纷 实业发展 海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简介:深圳市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市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6月27日召开了2002年度股东大会,因投票表决程序未采用累积投票制等原因,公司股东对公司提起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决议无效案的诉讼,该案先后得到一二审法院的支持,该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依法被宣布无效,同年12月12日,重新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

  • 标签: 深圳市 卢堡工贸有限公司 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 《公司法》
  • 简介:案情回放两只鸟改变了王鹏一家人的生活。“深圳鹦鹉案”一度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王鹏是江西人,在广东深圳务工。2016年5月17日,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

  • 标签: 深圳 鹦鹉 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拘留 王鹏 江西人
  • 简介: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标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佛山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
  • 简介:一、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因此,承运人得以免责。

  • 标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灭失 代位求偿 纠纷案 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