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供述证据因其直接证据的属性以及丰富的证据线索而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有力支持。在现行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结构下,被告人供述证据的非法获得与使用滋生了严重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仍旧立足原有司法体制土壤的孤立技术革新难以形成制度群的互补共生效应,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但需要本身逻辑的严谨,技术的精巧,更需要与之配套的外部环境,非法供述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必然依赖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规则体系,讯问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建构,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法庭质证规则的直接言词表现,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等,使之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成一种共生效应,以此推动相关规则的落实运行。
简介: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简介: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恢复了公诉机关的案卷全案移送的公诉方式,由此产生了如何排除或者削弱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预断的问题。1974年,心理学家阿莫斯特维斯基和丹尼尔卡尼曼通过“幸运轮”的实验提出了“锚定效应”的概念,表明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刑事司法领域的大量判断都用到了锚定理论,其是一种普遍存在又难以消除的判断偏差。我们可以通过测试锚的可靠性、提高个体的动机、增强个体知识技能、类比相似情景的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因锚定而产生的偏差,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可以通过建立判例制度、完善对抗制程序、贯彻判决书充分说明理由制度来减少或者避免法官因锚定而产生的认知错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