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招标投标是国际上普遍运用的一种货物、工程或服务价市场交易方式。通过招标、投标,采购者能够获得最好的质量和最合理的价格,同时,对规范采购市场,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式进入国际招标投标市场是在1979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先后在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以及项目融资等领域相继推行了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积累了不少经验,具有了一定基础。最近,司法部办公厅、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技标法律业务的通知》,对律师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服务予以规范,律师如何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笔者就此作一简要阐述。一、关于
简介:<正>串通投标行为是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1947年法律第54号,以下简称《独占禁止法》)第3条所禁止的行为之一,属于不正当限制交易中的卡特尔行为的典型事例。在日本的违反《独占禁止法》的案例中,串通投标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1998年违反《独占禁止法》的27件案例(被依法采取措施的件数,下同)中有17件属于串通投标。到2001年,被依法采取措施的违反《独占禁止法》的38件案例中,串通投标就占了33件。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统计,从1998到2003年,在总共145件违反《独占禁止法》的案件中,属于串通投标的有105件,占全体的72.4%。串通投标作为不公正限制交易行为的一种,要依法缴纳课征金。在2003年度的串通投标案件中,被处罚的课征
简介:风险社会不期而至,风险刑法理论呼之欲出,传统理论面临转型危机,并全面体现在罪责刑三大基本范畴内。当前,理论界关于风险刑法的共识性集体认知不免令人有些担忧。风险刑法不能取代传统刑法,风险刑法尚为一种兴起中的理论体系,以危险犯和过失犯为代表的刑事立法诉求应接受理性的审视,自由这一刑法价值是规约犯罪化的唯一凭据。风险社会与法定犯具有共生关联性,法定犯是风险刑法理论的重要一环,要直面法定犯时代,要明确传统刑法与风险刑法的基本与补充关系,并通过刑法修正案、附属和单行刑法的刑法完善模式、客观的刑法解释立场、刑事推定制度等机制促成。风险刑法理论具有极强的功能性,刑事政策是治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基于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共生互动关系,风险社会下的刑事政策应坚守能动与克制的均衡,以实现传统刑法与风险刑法的良性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