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房地产作为房屋和土地的社会经济形态,是人类活动的空间和重要的生产要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产业工作便形成了房地产业。目前,在培育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对国民经济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的房地产业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生机。尽管房地产业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场体系等诸多方面起着重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相对于日益活跃的房地产经济活动而言是比较薄弱的,加之人们的产权意识不断增强,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房地产法律纠纷。为了更好地处理房地产纠纷,依法维护从事房地产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不仅要对房地产法律政策有较全面的了解
简介:现代经济生活中,房地产抵押是融资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依法可以就抵押房地产实现抵押权,具体方式有协议折价、变卖、拍卖和提起诉讼。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c由于拍卖具有公开。公正、公平的优点,且最容易获得较高交易价金,所以也就最容易被抵押双方接受。1996年7月5日,我国《拍卖法》颁布,它和已有的《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现共同构成了对抵押房地产拍卖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c一、抵押房地产拍卖之当事人(一)委托人研究抵押房地产拍卖委托人有重要意义,因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
简介:2006年10月31日,建设部正式发布了《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令禁止房地产中介“吃差价”。业内人士表示,该规则出台,确实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界内人士预测,伴随“吃差价”禁令的推进,整个中介行业大洗牌序幕即将拉开。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并且,规则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经纪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应当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交易资金监督也成为管理的—个重点。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表示,经纪机构不得管理客户交易资金,以杜绝挪用、占用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同时。建设部还发布了包括出租出售委托协议、承租承购委托协议在内的多种《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据悉。今年7月以来。各地加大了对不规范经营机构的整顿力度。今后将实行信息真实披露制度,经纪机构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吃差价现象非常普遍,北京数千家经纪公司中,真正能做到不吃差价的寥寥无几。
简介:编者案:房地产开友经营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也是律师实务中比较热门的一项业务,在我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呈上升趋势。其特点是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且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而律师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很难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或判例作参照,这给律师从事这方面的实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同时也对律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期发表的这篇文章,作者从审判的角度提出了处理这类案子的一些原则,其思路对律师办案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是一种新型民事案件。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愈来愈多,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本文就几个带普遍性的问题谈几点
简介: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司法惯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都予以保留。香港律师制度和《香港律师业务条例》也依照此精神基本保持原样不变。律师在房地产交易业务中的地位不变。香港的房地产业是香港经济的支柱之一,房地产价格的涨落标志着香港经济的发展和衰落。为确保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权益,房地产买卖制度的手续规定得相当繁琐和复杂。这就给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用武之地。一项房地产的买卖,从治谈到转户,几乎各个环节都需要律师的介入。在香港,一般的房地产买卖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一股谈;
简介:尽管新近实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开始将我国房地产抵押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这些房地产抵押法规并不很完善,在房地产抵押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一同抵押的法律问题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不能单独作为抵押物。但是,在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业主事有完全的物权,具有交换价值,可以设定抵押担保,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亦应相应设定抵押。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将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lul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但是,这种划拨土地使1罚权并不具有真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从而才能使抵押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产生法律效力。二部法律颁布以来,特别是《担保法》施行以来,公民、法人和其它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都能自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别是金融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为了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尤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手续,这说明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已经在市场交易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得到了重视,这是市场经济交易主体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表现,是值得称道的。但是,我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