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9 个结果
  • 简介:基准刑是伴随着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而在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法基石.目前学界对基准刑的研究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对基准刑的内部结构及运行机制缺少进一步的论证研究.本文以量刑基准为理论支撑,从基准刑的内部结构入手,详细论述了基准刑的概念以及确定方法;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是基准刑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将探讨量刑情节的设置以及量化方法对基准刑的影响,并进一步指出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 标签: 基准刑 量刑基准 量刑情节 量刑规范化
  • 简介:<正>前言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基于平成十四年(2002年)九月十一日日本最高法院所作出的法令违宪判决进行的(以下就简称为“本判决”)。从宪法诉讼论角度看,最高法院过去的判决中理论论述很粗简,但本判决却是基于严

  • 标签: 国家赔偿 宪法解释 宪法诉讼 损害赔偿 代位 不法行为
  • 简介:我国工作时间基准体系成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已运行20年并未有任何系统修订,难以有效应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长时间工作、无序加班等问题。为此,应当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本质出发,厘清现有工时制度的内在矛盾,界定工作时间的概念内涵,确立工时法制的调整边界,以指导司法裁判。工时基准法制的立法完善应沿袭现有的标准工时规定,细化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并强化保障手段,实现工作时间调整的法治化。

  • 标签: 工作时间 劳动基准 加班 标准工时 劳动弹性化
  • 简介:日本保留了死刑制度,但是通过司法程序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和死刑数量。日本最高裁小法庭在永山事件第一次上告审的判决中正式确立了死刑基准(永山基准);作为量刑指引的永山基准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且被遵循和恪守;永山基准的裁判模式遵循四阶段的构造,各因素的量刑影响指数不同。

  • 标签: 死刑基准 永山事件 量刑因素 逻辑构造
  • 简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上调幅度大于短期。

  • 标签: 贷款基准利率 存贷款 上调 金融机构 央行 人民币存款
  • 简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所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该权利要求在对场所进行刑事搜查时应当根据一定的基准将其分为住宅和其他场所,并适用不同的搜查程序以体现出对公民住宅权利的保护。西方所普遍接受的隐私权理论为住宅和其他场所的界分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这一点在我国刑事立法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具有尤为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采用宪法隐私权学说作为区分住宅和其他场所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对公众的开放性原则作为判断基准

  • 标签: 搜查 场所 住宅 隐私权 开放性
  • 简介:用人单位调职权的控制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表现为用人单位自主权和劳动者利益如何平衡。法院对用人单位调职已形成较稳定的审查机制,区分为调职依据合法性的宽松审查与调职合理性的严格审查。但对合法性的宽松判断使得雇主单方制定的调职条款可轻易免于审查,无需承担不利后果。对合理性的严格审查因素看似多元,却未能展现因调职性质不同而呈现的差异性,也未能说明不同因素间的关系,优先秩序。未来应在回归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于调职合法性审查上,运用格式条款的控制理论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合理性审查上,应将案件类型化,导入比例原则,使其精细化。

  • 标签: 调职 司法审查 利益衡平 格式条款 比例原则
  • 简介: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是其商业价值,商业价值不同于商品或服务的自身价值,其具有期限不定性、数值波动性、评价相对性等特征。商业价值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损失评估基准具有合理性。在评估商业秘密侵权损失时,应综合考量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商业秘密使用中的商业价值、侵权损害程度等因素。

  • 标签: 商业秘密 商业价值 价值特征 损失计算
  • 简介:随着各种裁量基准在中国各地的大量出笼,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也成为理论和实务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通过考察司法审查与裁量基准的应然关系以及司法实践对裁量基准的真正态度,我们可以发现,裁量基准既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规范,同时又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司法审查的法源,裁量基准具有双重性格,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司法审查能力的局部不足;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法院对其享有不完整的审查权,在形式和实质两大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判断。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双重地位,导源于司法对行政裁量的尊重与"信任法院、戒惧行政"这两种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更进一步地,裁量基准也在这种紧张关系中扮演着输出法院政策意图的载体角色。

  • 标签: 裁量基准 司法审查 法源 不完整审查权 政策输出
  • 简介:在刑事诉讼领域,“利益权衡”是平衡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两大理念的重要法律方法。针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利益权衡的法律方法在比较法上发挥着重要制度机能,美国实行的是实践意义的利益权衡、德国等实行的是规范意义的利益权衡、新西兰实行的是转型意义的利益权衡。但作为一种主观性较强的方法论,它也存在制度局限与客观化诉求。因此,我国在实物证据的排除领域引进利益权衡方法时,也应设定相应的客观化基准

  • 标签: 非法实物证据 排除模式 利益权衡 客观化基准
  • 简介:“量刑基准制度”是指法官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供参照的具体客观的基准。作为韩国法务部“变化战略计划”重要课题内容,韩国近年来开始着手推进刑事“量刑基准”改革方案。本文将通过对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引进背景、量刑委员会及“量刑基准”促进动向及方案内容、韩国法院及法务部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及韩国“量刑基准”制定的基本经验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 标签: 韩国 刑事诉讼 量刑基准制度 司法改革 量刑委员会 量刑调查
  • 简介: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在岛屿和岩礁的海洋地物属性判断方面存在瑕疵。仲裁庭形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解释原则,实质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择一的要件并列处理,确立了一个明显削弱岛屿地位的判断基准,并据此认为相关岛礁均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结论值得商榷。判断岛屿和岩礁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为依据,参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权威学者的学说,综合评价。仲裁庭的解释限度超越了“框架”常识,其判断基准未能涵摄双方主张,裁决结论未形成有效射程。

  • 标签: 岛屿 岩礁 判断基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
  • 简介:本文共包括三部分内容。首先,对德日相对成熟的行政给付理论进行研究;其次,探讨了我国的行政给付概念,并进行评析,认为我国行政给付概念的发展几乎完全移植大陆法系相关理论;最后,明确德日给付行政的内涵和外延能为我国行政给付概念的正确界定提供合理的参考,有重要借鉴意义。

  • 标签: 给付行政 行政给付 发展权
  • 简介: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规范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 标签: 绝对的报应刑论 相对的报应刑论 新报应刑论 刑罚目的 量刑基准
  • 简介: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苹案已公布,并引起人们的热议,但吸引人们眼球的是消费者权利的构建,鲜有人认真思考我们这次修法的价值导向。事实上,法的价值导向是制定法律的应然性目标,直接决定法的内部构造和基本条文的设计,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法律价值导向的理解偏差而没有客观地应调整主体的需求设计法律条文,使得法律的实效性不尽如人意,那么,此次修法就应建立在价值的全面正确理解之上,使人权、秩序和效益三大价值能够融合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制度设计当中,架构一部根植于市场需求的具有前瞻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标签: 可持续性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倾斜性保护 权利救济
  • 简介: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纠纷解决的时间跨度及被侵害物市价的变动不居,使得选择不同的时间点作为计算损失额的基准时间,数额有别,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置此后至作出判决期间的价格变动于不顾,仅能使被侵权人回复至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并不能使其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有违侵权损害赔偿宗旨,亦与损失评估、司法实践不符,难以解决纠纷。就此,在被侵害物市价无明显波动时,可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反之,则需依填补损失、预防侵权理念确定公正的基准时间。

  • 标签: 财产损失 基准时间 侵权责任法
  • 简介:<正>目次: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二、裁判要旨三、对本案判决的解说四、本案的启示一、案件的基本情况2007年8月2日某时,周文明(原告、被上诉人)驾驶轿车自南向北行驶,途经文山辖区省道S210线(最高限速70km/h)某测速点时,被公安交警雷达监控测速

  • 标签: 裁量基准 个别情况 考虑义务 个案正义
  • 简介: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要件。黄陆军案判决认为,这里的利害关系还应当是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如果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而权益损害与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可认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而其具体的判断方法则是回到实体法的行为规范,考察适用行为要件时是否将保护个别性私人利益作为考虑事项。这种判断基准暗含着保护规范说的要求,为利害关系的判断提供了相对确定的框架。

  • 标签: 利害关系 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资格 保护规范 考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