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调解适用范围有扩大之必要,立法以及实践发展均表明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趋势。实现人民调解适用范围扩大的条件包括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以及完善调解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认为调解协议是民事合同,这种规定不仅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且有违诉讼法理。目前尚不具备直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条件。合理的思路是设置司法审查环节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不应当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结合是诉调对接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应当区分不同的请求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其中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适用非诉程序;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变更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适用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