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法的主体性、法的目的性和法的有效性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在法治建设事业的推进中,制定出符合人民意志的良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制度前提;吸纳人民参与具体的法律实践,是体现法治人民性的本质要求;将法治的功能与效果置于人民群众的评价之下,是寻求法律为人民支持的社会保障。当然,在强调人民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注意将尊重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与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相结合;吸纳人民群众参与法治事业,必须实际考量普通民众的法律能力;要引导人民群体跳出自我利益的窠臼,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
简介:全面地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要首先注意区分法治与人治和法治与德治这两个层次的概念关系.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我们党又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这种国家形态的手段,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法治和德治相比则居于主要或根本方式的地位,因为一是就哲学根据而言,这是由矛盾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的;二是就实践根据而言,德治也不能居于治国的根本方式地位;三是就现实的法治对德治的作用而言,厉行法治为推行德治提供了方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障;四是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现实德治的功用威慑力远不及法治功用的威慑力.
简介:“法治国”概念是德国19世纪法学家的创造,为了能在主权归属问题上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他们解决的方式是将国家政体问题与法律秩序问题分离,从而回避对主权归属问题的回答。这与德国19世纪的历史语境密切相关。1848年三月革命是德国“法治国”概念发展的重要拐点。自此革命后,论述“法治国”的法学家们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形式法治国”概念,而不是“实质法治国”概念,更重视行政问题,而非政治问题。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方法论为他们的这种转向提供了灵感。英国“法治”理论的首位系统阐述者戴雪却用《英宪精义》一章的篇幅认为行政法与“法治”不相容,戴雪的主要错误在于没有区分“裁量”与“专断”。对德国“法治国”概念起源、流变的分析有助于中国发展起一种合理的法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