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智能传播是一种加快、加深人自我认知的新途径、新方式。人机智能的融合终将是其发展的主要方向。未来智能传播的最优存在形态可能不是个别的传播平台,而是系统网络性的平台,更有可能是横跨各不同人机环境系统的综合联动体系,并且该体系还会不断地自主优化升级。我们要解决智能传播中人机融合问题首先要打破各种认知惯性,突破传统的时空关系,进而把人、机各自的感知图谱、知识图谱、态势图谱融合在一起思考。智能传播中人机融合理论体系建构的基本核心就是建立起智能的人的情、境、意、识+机的态、势、感、知协同机制。智能传播的伦理研究不仅仅要考虑机器技术的高速发展,更要考虑交互主体一人类的思维与认知方式,让机器与人类各司其职,互相促进,这才是智能传播的伦理研究的前景与趋势。智能传播的法律一定要顺势而为、自然制定,才能更好地保障整个社会秩序和自由的秩序。
简介: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