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耕地转用许可证制度的概念与特点1、耕地转用与耕地转用许可(1)耕地转用的概念与特点耕地转用,是指耕地由原来种植农作物的用途转变为其他用途的一种行为或过程。如转用为林业用地、牧业用地、渔业用地、矿业用地、建筑用地、工业用地等等。这里的耕地通常认为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划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滩。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0.1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耕地为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中的一级类型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四个二级类型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在众多的人士及报刊杂志提及“耕地转用”这一概念的还不多见,大多采用“耕地占用”这个叫法,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含义是一样的,只是出发点与侧重点不同罢了。笔者认为,准确、适当的用法应以“耕地转用”为宜,因为这既有助于立法界定,也方便实际的执行工作。
简介:我国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近一周年了,尽管在便民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重大行政许可把关不严,未能阻止一些可控事件发生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涉及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重大行政许可;二是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重大行政许可;三是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体检、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重大行政许可。在这些重大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行政许可责任不明,行政许可的专业标准不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许可中的腐败现象严重这四个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