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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4月中旬,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审理了因驾驶者浏览手机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该案也是“3·25”《新道交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审理的首起因驾驶者浏览电子设备造成交通事故,并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案件.

  • 标签: 交通肇事案 手机 判刑 法院审理 公开审理 交通事故
  • 简介: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就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行为进行分析,在一定条件下,交通肇事逃逸后,可以成立自首。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自首 危害结果 主观心理 司法依据
  • 简介:对我国第133条'逃逸'二字的理解,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分歧的焦点在'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还是逃避法律救助义务这一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内容上.文章阐明了作者观点.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法理分析
  • 简介: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本文认为:在过失犯罪中存在自首;肇事后履行报警义务的应认定为自首;肇事后未在约定的时间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还有肇事后逃避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具备自首条件,均认定为自首.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自首 认定
  • 简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业务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 注意义务
  •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源于空白罪状立法模式,虽然有利于法律的预见和延伸,但也存在着缺陷。这些缺陷造成交通肇事罪同罪不同刑、同案不同刑的问题,而且学术界也未停止关于此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争论。若继续以此错误定义的条文作为研究交通肇事罪的理论依据,那么我们所得出的研究结果也必然是错误的,或者说是滞后的。因此,科学合理地重新定义该条文,并以之作为该罪的研究理论依据,不仅有利于我们的司法实践工作,更有利于诠释新的法律问题,同时也可平息学术争议。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无人驾驶 故意推定 过失辩证
  • 简介: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交通运输业空前的繁荣和发展,但由于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车辆增长速度,使主要公路干线趋于饱和或超饱和状态。加之,混合交通、违章占道、群众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低下、交通管理缺乏长远的战略性眼光,以及仍然延续的封闭型的传统交通管理模式等原因,使交通事故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重

  • 标签: 交通肇事犯罪 打击不力 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简介:本文立足现行刑法,在分析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指出,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双重定性,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应予以澄清,进而认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只能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而不应视为定罪情节

  • 标签: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 量刑情节 定罪情节
  • 简介: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明显呈上升的趋势,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经常发生,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和危害。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督促交通运输人员遵纪守法,震慑和打击交通肇事的犯罪分子,笔者建议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刑期,酌情适用罚金刑。一、提高交通肇事罪刑期的必要性我国《刑法》第11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可能是考虑到犯交通肇事罪者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而且在1979年刑法颁布以前,交通事故发案率较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很少,所以对交通肇事罪规定最高刑为七年,这在当时是行得通的。但七九年制定刑法后,情况变化大了。改革开放给运输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运输业由国营单独经营变为国营和个体同时经营,甚至个体运输业还比国营强,大大加快了运输行业

  • 标签: 罚金刑 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分子 公私财物 减轻处罚 违反规章制度
  • 简介:现行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规定渗透着相当多的主观色彩,其既缺乏刑法理论上的依据,又使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困难重重。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认定逃逸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救助可能性、履行救助的能力及救助有效性、是否离开了事故现场等因素,并注意区分行政法责任与刑法责任。

  • 标签: 逃逸 目的解释 认定
  • 简介: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极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特别是在处理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时,更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因在于司法实践没有明确本罪实行行为的地位,没有准确把握本罪实行行为的本质。因此,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时,必须确立过失实行行为的独立地位,把握其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本质。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具备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之实质内容的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实行行为 结果回避义务 成立标准
  • 简介:交通肇事基本构罪中考虑“逃逸”因素容易违反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司法解释”及实务操作过度倚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置法因素,而对“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保障法要求予以忽视,因“逃逸”入罪不符合罪状描述的“因而”的语义,也未充分认识到“两法”具有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具有不同的罪质,在交通肇事基本罪的责任认定中,应刨除逃逸因素,将引致事故发生的交通违规行为作为非难的依据。并且,即便系逃逸之外的违规行为,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刑法上的肇事行为,应该综合考量刑法的规范目的、违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以及行为人的预见可能。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逃逸 禁止重复评价 规范保护目的
  • 简介:舟山海域涉外海上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之势与实际处置困境的矛盾,尤其涉外海上交通事故在主体、后果认定、刑事司法处理等方面存在侦查管辖、审判管辖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障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海上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为此,有必要对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重置,赋予海事法院更大的管辖权,并在保证审判统一性前提下,对海上交通肇事行为的罪行标准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或设立独立罪名,以完善涉外海上交通事故的处理,保障海洋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 标签: 涉外海上交通肇事 刑事困境 处理规制 立法完善
  • 简介: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因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时,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原因力的过失违章行为。它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特点。其不影响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夸大被害人过错在定罪中的作用,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并且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相对确定的,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轻情节予以法定化。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被害人过错 定罪量刑
  • 简介:学者普遍认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含了信赖原则的法理。根据上述解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为公安交警部门成为信赖原则的适用机关且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泛。这也使得在交通肇事罪中应用信赖原则时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弱化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上述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要避免上述误解,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完善是必然途径。

  • 标签: 信赖原则 交通肇事罪 刑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