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唐某于2000年9月通过应聘成为北京某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总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劳动人事工作。2003年8月22日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唐某当选为公司工会主席,任期5年。在当选工会主席之后,唐某向企业提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上缴社会保险等维权要求。2003年11月3日,某公司以唐某担任总务部经理期间未尽义务等原因,解除唐某总务部经理一职;在市、区两级工会和劳动部门的关注下,某公司于2004年1月8日正式撤回了处罚决定,并补发了唐某的工资。2004年3月,某区卫生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备水源应在2002年6月进行复验,已过期21个月,据此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并限期整改。这期间唐某正担任公司总务部经理,水源卫生许可证一直在其处保管。2004年8月30日该公司以“唐某的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在8月30日公司作出解除与唐某劳动合同决定的当天,由时任总务部经理向工会委员会委员通报了公司关于解除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唐某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验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
简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社会交易活动日趋频繁,格式合同以其反复适用性、不可协商性、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弥补了传统合同缔约程序繁琐,成本过高的缺陷,大大提高缔约效率,节约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快速流转。与此同时,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缺点,如契约自由原则受限制,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等,这往往导致格式合同提供者利用自身优势,在格式合同中设定不合理条款,侵害相对方利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等问题。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立法现状有着种种不足。因此,完善我国格式合同制度,加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所面对的一项巨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