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所确立的基本国策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两个坚持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者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离不开有关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以调整社会商品关系即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极为密切。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正确调整。本文主要从法理上来探讨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即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
简介:在经济转轨的今天,有人与官场中的实权人物拉关系,以发展本地、本部门、本企业的经济,形成了所谓“关系经济”怪现象。关系经济的影子在一些地方,关系经济的影子几乎随处可见。上项目。上项目都要层层审批,有的项目为国家部分或全额投资。为能顺利批准立项,或争取到国家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领导亲自出马,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关键人物,不厌其烦地与之套人情,请吃请乐请旅游,送些土特产、礼品,或给报销点什么。打通了关系,项目也就非我莫属了。引资金。国家投资多是无偿拨款或低息贷款。于是“跑步(部)前(钱)进”应运而生。公开鼓励并组织人员与上级拉关系要资金,并有条不成文的规定,凡能从上面要来资金的,可有一定的提成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