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控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风险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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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控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风险的探讨

邱子桐

  (重庆众乐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400000)

摘要: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共享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多样性和流动性日渐增加,企业灵活用工、个人灵活就业成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方式。为整合要素市场,各类灵活用工平台迅速发展。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相关的政策及指导文件,为规范该细分领域的运作模式提供了积极的指导。但是,相较于灵活用工业态高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相关的监管制度仍然存在滞后性,加之当前阶段市场和市场参与者的局限性,当前的灵活用工平台在涉税风险的管控上存在难度。本文着眼于灵活用工业态下的平台方,肯定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指出当前灵活用工平台普遍面临的税务风险,并分析相关税务风险管控的难点,结合灵工业态各方参与者的情况,提出完善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风险管控的相关建议,以期促进灵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税务风险管控

一、灵活用工平台的积极意义及税务风险合规管控的重要性

1、灵活用工平台在助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的进步,我们逐步迈入数字经济时代,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流动越来越倚赖生产要素的高效匹配。在劳动力要素的匹配上,用工方选择灵活用工模式可以提升经营效率、降低人力运营成本,受到越来越多用工主体的青睐。对于就业者,灵活就业的方式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利用零散时间获取更多收益,加之国家对于灵活就业者的社保安排制度愈加完善,为灵活就业人员减少了后顾之忧,个人在职业选择上也更加接受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从业就业。为对用工和就业双方的需求,灵活用工平台应运而生,不少平台深入调研灵活用工业态下的痛点,研发了整合供需双方信息的信息技术工具,在精准匹配资源、便捷结算支付、业务信息整合等维度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带来了便捷,环节了企业弹性用工需求的压力并增加了个人在就业选择上的机会[1]。同时,灵活用平台在运行中留存记录的数据也为各监管端提供了完善相关治理政策的参考,提升了经济运转和市场监管的效率。

2、税务风险合规管理是灵活用工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虽然灵活用工平台在用工信息衔接、结算效率提升、零散运营信息整合等方面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灵活用工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断创新、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庞大且异地分散、传统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习惯与灵活用工的匹配模式衔接不足等客观原因,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也存在少部分鱼目混珠的企业或个人,为减轻税务负担,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线上交易的特点,违规转化收入性质甚至故意虚构业务,使得灵工平台在涉税信息的收集上被误导,大大增加了平台及平台上合规参与者的连带风险。

灵工平台作为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业态下的产物,当前行业中常见的灵活用工平台运营模式有“撮合”模式和“服务转售”模式,无论哪种模式,平台均整合、梳理、留存了用工双方的信息,其中包含了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信息,并作为税收征管机关的协助方,参与了涉税数据管理或协助进行个人税收的申报。依法纳税是每个灵活用工业态参与者的义务,灵活用工平台也应严于律己,做好自身的税务风险合规性管理,并向合作方积极宣导税务风险管控要求,在平台上营造良好的税收遵从环境,以合规为前提开展相关业务,才能获得持续稳步发展的机会。

二、当前灵活用平台面临的税务风险及可能面临的后果

1、难以有效识别业务的真实性引发虚开风险

为契合资源配置的效率性要求,灵活用工平台引入数字秘钥、人脸识别等互联网技术,基于用工方的业务需求,在线上寻找和匹配具备特定资源和技能的人才,进行线上签约、线上业务流转、线上交付确认、线上支付、线上开票等步骤。由于线上的业务模式天然存在空间的隔阂,使得平台运营者难以实地排查合作方伪造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业务信息与平台进行交涉的用工方,仅通过远程的尽职调查难以识别业务的真实性。而对于数量庞大且高流动性的自由职业者,平台方在管理个人应税行为和所履行的纳税义务的匹配性时,当前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若平台企业无法有效识别业务的真实性,将引发极高的税务风险,不仅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对于平台的信誉度及持续经营也将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2、难以准确判断个人收入的性质引发所得性质错配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对灵活用工人员收入性质的判断原则给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了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需要根据个人开展的经济活动实质判断其收入的性质。灵活就业人员在平台上从事的业务本身具备多样性、灵活性、复杂性、混合性,需要结合用工方的管理模式、个人交付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业务开展的模式及成本构成、用工方和个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业务本身的特点及性质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若有信息缺失或对新型合作关系理解的不到位,或造成个人收入性质错判,带来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错配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项目错误可能会导致少缴或多缴税款,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行政处罚。此外,若造成税款流失,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或面临刑事处罚。

3、难以获取自由职业者的发票带来平台营业成本扣除风险

对于以“服务转售”模式运营的灵活用工平台,其企业的营业成本除了维持平台正常运营的研发运维支出、办公差旅支出、水电租金支出、运营人力支出以外,大部分营业成本为支付给下游的自由职业者的费用支出。而下游的自由职业者数量众多,位置分散且流动性强,收入不固定且金额零散,且大量个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较弱,要求个人逐笔提供其在平台上产生应税行为的对应发票具有实操上的难度。因而灵活用工平台多采取汇总代开个人发票用于平台的企业成本入账,或向地方税局进行情况说明,根据实际支出流水情况和个人代征的申报情况进行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仅有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行业的企业在满足相关要求后具备汇总代开资格,若推定适用到其他行业或有政策适用性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关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若参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500元/次或日),在当前的人均收入水平下,单次打零工的收益超过500元的人数较多,故亦存在政策适用性的风险。若当前的平台的成本扣除模式被推翻,灵活用工平台或将面临大量的成本支出无法扣除导致的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三、灵工平台税务风险管控难点及原因分析

1、行业参与者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足

我国幅员辽阔,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灵活就业人员遍布全国,涉税主体众多。且绝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承接的业务类型具备零散、小额的特点,受个人自身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主动申报纳税的习惯尚未普遍形成;企业采用灵活用工的模式,与个人并未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在税法上也暂无代扣代缴的义务,往往会忽视自由职业者的涉税规范性,这些现状都为征管机关在管理零星且广泛的税源上带来较大困难。

2、灵工平台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信息核实困难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资源整合方,承担着线上业务承揽、对接的职责。监管方为协同灵活用工平台管理平台上大量、零散的个人税源,往往会委托灵活用工平台代征个人在平台取得的应税收入所对应的相关税费,因此,部分灵活用工平台也承担着协同管理的职能。为平衡资源整合效率和依法代征的职责,灵活用工平台一方面需要兼顾客户体验和商业效率,以提升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需要积极识别和防范风险,就前文分析的灵活用工平台面临的税务风险,平台需要有效的识别业务的真实性,包括用工主体和就业主体的真实性、用工需求和服务提供的真实性、收入性质和计算逻辑的真实性。为此,平台方需要进行勤勉尽责的调研和核实,但是,平台并非行政执法机构,当前行业中的灵活用工平台主体,灵活用工平台多以企业形态进行运营,与用工需求企业、自由职业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开展商事活动,难以超越平等商事主体的身份对合作方开展深入、透彻的调研,甚至还面临着诸多阻碍,导致信息核实困难,难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理想效果[2]

3、相关政策滞后于新经济业态下的监管需求

灵活用工业态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变化而产生的新经济业态之一,在国内发展的时间尚短,目前暂无专门针对此业态从业人员管理、纠纷处理管理、税收征纳规范等方面的针对性政策或法规[3]。从税务风险防控的角度看,当前税务就对灵活用工平台采取的还是一般性的征管规则,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特性契合度不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优惠政策分散在各类型和各层级的规范文件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治理框架,部分政策仍处于类推使用的模糊地带,也蕴藏了税务风险的隐患。

四、完善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风险管控的建议

1、强化税收政策宣传教育,提升新就业形态下各参与者的税收遵从度

    加强对灵活用工需求方、平台企业、自由职业三大参与主体的纳税遵从教育,提升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和管理意识,有利于监管方和灵活用工平台方管控涉税相关风险。具体来看,对于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结合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有的放矢地分析企业灵活用工的业务需求与税务合规之间的认知偏差,宣贯业务的合理需求与税务的合规处理并非矛盾关系,企业需在合规的前提下正确选用灵活用工的模式,并基于真实合规的业务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切实为企业降本增效。对于平台企业,也需要认知到自身的监管协同职责,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防控。对于自由职业者,

可根据群体特性,借助平台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以灵活、新颖的方式加强宣传触及,包括相关政策的链接、涉税风险的提示等。

2、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多主体协同开展税收治理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监管前置化的协同方,进行灵活用工相关业务的涉税管理时,受限于平台企业主体的局限性,在合作方主体身份的辨别、真实意图的判断、业务数据的比对上,虽然设置了实名认证、尽职调查、作业单审核等流程,但对于故意隐瞒的涉税风险项目施展乏力,缺乏深入调研分析的能力,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若希望灵活用工平台在提升新业态用工效率的同时,发挥协同治税的功能[4],还需借助政务系统、税务系统、银行系统、公安系统等强大的信息库来源,共同建立灵活用工平台税收风险智能监管系统,实现综合风险防控,精准识别风险信息并对存疑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即时将相关风险同步至管控节点,协同防控涉税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平台经济环境和监管环境。

3、加快灵活用工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建设

灵活用工模式是共享经济飞速发展的有力支撑,不仅能盘活资源配置,也能充分吸纳闲散劳动力,为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将长期存在并持续发展的业态。鉴于当前的相关涉税政策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滞后,各参与主体有必要向相关部门积极建言献策,加快推进灵活用工行业的政策法规建设。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这是全国首个明确规定第三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在涉税规范性上的具体指导文件,为当地灵活用工平台的合规性建设提供了系统性的参考,以包容审慎的态度探索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风险防控的针对性措施。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借鉴相关经验,制定全国性、系统化的灵活用工平台管理规范,通过政策法规层面的建设,为平台企业提供合规的路径参考,减轻平台企业的税收风险,也便于税务机关高效开展监督管理[5]

参考文献

[1]袁政慧,赵蓓.共享员工新就业形态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20,(12):48-52.

[2]曹俊世.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研究[J].中国产经,2020(06):195-196.

[3]孟军.把握新时代税收征管特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向纵深发展[J].税务研究,2022,(09):43-48.

[4]蔡昌,闫积静,蔡一炜.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J].税务研究,2022,(02):72-80

[5]阮玉玲.智慧税务背景下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23.

作者简介:

邱子桐(1990.10.20)女,汉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企业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