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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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

鲍小伟 董淑君(等同第一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天津 300304

摘要《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是否合理,需要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充分结合现有技术进行判断。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以说明书为依据”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以说明书为依据,概括

1 背景

权利要求书是用于记载和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它直接限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在理解权利要求书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始终是一个重要角色。在审查与无效实践中,能否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客观地评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

2 “以说明书为依据”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对说明书给出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上位概括,从而得到权利要求,意图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然而,如果过分地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得其请求保护的内容与其对现有技术做出的实际贡献不匹配,必然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为了调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申请人的实际贡献之间的平衡关系,《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作了具体的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由此可见,“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且存在时间限制和能力限制,具体来说,其所处环境对应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不能使用该时间点之后的技术知识和实验手段作为评判标准,其能力水平具体表现为知晓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现有技术,并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以及一定的跨领域获取现有技术的能力。总而言之,应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去考察权利要求概括的保护范围是否合理。

3 案例分析

【权利要求】一种核壳结构Beta分子筛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按照内层Beta分子筛中金属氧化物负载量3~8wt%的比例,将全硅Beta分子筛与可溶性铜盐和/或可溶性铁盐以等体积浸渍法加入乙醇中分散均匀,使乙醇充分挥发,形成内层Beta分子筛前驱体,500~550℃焙烧得到内层Beta分子筛;(2)将内层Beta分子筛浸入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中充分作用,固液分离,固体物在550~600℃焙烧得到预处理的内层Beta分子筛;(3)……;(4)……。

【分析】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在制备核壳结构Beta分子筛的步骤(2)中,均采用了如下的步骤:“将内层Beta分子筛浸入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中充分作用,固液分离,固体物干燥后,加入水中,加入少量粒径50~100nm的Beta分子筛晶种,混合均匀,固液分离,固体物干燥后,在550~600℃焙烧得到预处理的内层Beta分子筛”。步骤(2)中加入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该阳离子试剂起到的作用是改变分子筛的表面电荷,从而使β晶种与其自组装,从而在内层分子筛表面形成致密、高覆盖度的β晶种吸附层;这些自组装在内层分子筛表面的Beta晶种在晶化过程中作为成核生长中心,从而形成内层分子筛外部小晶粒包裹紧密,产物纯度达99.9%的核壳结构Beta分子筛。内层Beta分子筛与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中作用后再加入水中与Beta分子筛晶种进行自组装后,此时形成了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基团连接在内层分子筛与致密的Beta分子筛晶种之间的结构,随后进行焙烧后能够获得内层Beta分子筛表面连接有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基团的核壳结构Beta分子筛。然而,权利要求中的步骤(2)中限定“内层Beta分子筛浸入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中充分作用,固液分离,固体物在550~600℃焙烧得到预处理的内层Beta分子筛”,在焙烧过程中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将发生分解,因此焙烧后不能得到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基团连接在内层分子筛与致密的Beta分子筛晶种之间的结构。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和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将内层Beta分子筛浸入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中充分作用,固液分离,随后直接将固体物在550~600℃焙烧也能得到制备所述核壳结构Beta分子筛。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4 小结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充分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去评判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书的关键所在。在评判时,应当充分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靠近,在全面参考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保护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郑大磊,刘树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问题研究[J].电视技术,2014,38(z2):289-2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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