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提高国有企业信访举报工作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11
/ 2

关于加强提高国有企业信访举报工作的思考

何俊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基石,其信访举报问题的处置情况,直接影响着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人心向背。作为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织,要结合企业工作实际,高效发现、收集和处置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信访举报

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基石,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与普通老百姓的工作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也是党增强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窗口。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国有企业信访举报工作水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增强人民群众幸福、公平指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国有企业信访举报工作存在主要问题

(一)举报问题数量两极分化严重。目前,国有企业中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领域等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与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不密切,信访举报件较少甚至没有,而对于电力行业、其他能源领域等传统劳动密集型、资源富集型企业,由于存续时间较长、工作人员众多,且权力集中,廉洁风险点较多,信访举报问题较为集中。

(二)举报问题类型覆盖面较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收到的信访举报内容呈多样化,体现行业特点,涉及政治、经济、管理等多个方面,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经商办企业、侵吞国有资产、行贿受贿、选人用人、赌博酒驾、优质服务等问题同时,一信多投、一信重投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

(三)信访举报件多为匿名举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包括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收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中,超九成均为匿名举报,反映人从保护自身角度出发,不愿或不敢实名举报,导致纪检监察组织无法直接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不利于矛盾、问题的彻底解决。

(四)基层国有企业办案力量薄弱。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没有自办案件,执纪审查手段有限,办案经验不足,对查办案件有畏难情绪,拉不下脸左右为难,一团和气得过且过无法真正做到“办案引领”。个别问题线索处置久拖未决,追赃和挽损止损还存在覆盖面不广、力度不够、方法不多。

二、信访举报工作问题原因分析

(一)少数群众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误区。少数群众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中还存在信“访”不信“理”、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对发生的纠纷矛盾甚至是道听途说的违规违纪问题,基于不信任等原因,不愿与当地或本级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和反映处理,首选信访方式向上级或越级反映诉求

(二)部分群众对信访工作流程不了解。2022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和处理方式等进行了明确。部分群众基于对纪检监察组织的信任,对纪检受理范围外的信访件也向纪检监察组织投送,耗费了纪检监察组织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少数群众为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经常一信多投、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制造额外的工作压力。

(三)部分国有企业对信访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三转”不彻底,工作重心依然放在生产经营方面,对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足、视不够。部分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会做思想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导致误解加深,本该在基层就能做出有效协调和妥善处置的问题,却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反映到上级单位

(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办案水平普遍不高。国有企业大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均为从其他岗位“半路出家”,有公检法、纪委监委、巡视巡察工作经历的人员较少,未参与过办案实践锻炼,办案基本法规、程序和技能等基础性工作不会、不熟。此外,新阶段下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的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抗查性,给执纪办案工作带来了难度和考验。此外,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斗争精神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不能正确处理监督与人际交往的界限,不愿办案、不敢办案

三、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应对方法与措施

(一)大力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问题线索来源为抓手,规范管理精准处置,确保案件线索不流失夯实办案工作基础发挥信访举报、上级交办主渠道作用,坚持依规依纪,从速从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好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精准识别监督检查中的问题。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督查中,坚持问题导向,拓展问题线索来源。深入挖掘“案中案”。在办理案件、调取证据过程中,认真梳理排查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信息,深挖案件细节,坚持查清查透,举一反三,挖掘出关联的问题线索。用好审计成果。探索大监督机制落实落地新举措,发挥审计作用,用好审计成果,积极从离任审计、任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

(二)以办案引领推动执纪审查能力提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立足职责定位,坚持以查办案件贯穿联通“三不腐”一体推进,不断补短板、强能力、促规范,实现质量能力“双提升”。

落实案件分级办理制度。坚持非必要不提级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将相关问题线索交由下级单位分级办理,确保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有案可办,达到实战练兵目的。加强对下级单位的办案指导。结合下级单位办案力量普遍较弱,经验不足水平不高的工作实际通过下沉式指导提级理、研讨会商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着力推动案件办理从“不会”到“能办”,再到“办好”的转变。严格案件办理规范要求。突出抓好办案安全工作,注重风险研判牢固树牢无安全不办案”的底线思维;大力提升初核成案率,针对部分国有企业成案率不高的情况,加大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精准提出处置意见;推进程序文书规范化建设结合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订制作标准程序文书,做到案件程序与文书格式双规范,推动互促共进

(三)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协调联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持续深化与地方纪委的协调联动,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推动监督检查、执纪审查能力水平有效提升。此外,要在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和积累“室组地”办案经验,主动争取派员参与地方纪委有关案件的处置查办,充分发挥地方纪委业务精、力量强的特点,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熟悉行业、熟悉情况的优势,解决案件查办中存在的管理权限、地域行业等问题,推进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提质增效。

参考文献:

郭卫小.《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实务参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