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中的“违约自由”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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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近代以来司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的基本含义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内容与形式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那么违约呢?当事人基于更大的效益而违约时法院首选的救济方式就是实际履行,却由于违约当事人的刻意规避而往往难以执行,也造成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为此,该文建议引进经济分析法学派所倡导的效率违约制度,作为违约补救方式之一,使当事人在违约更有效益时自由地违约,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