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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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阳耀发

(湖南长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长沙,410000)

【摘要】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工程造价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辅助工作,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又是鉴定结论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程序合规 

(英文翻译)

一、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人)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疫情后时代,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头部房企不断暴雷,建筑行业随之受到严重影响,发生在建设单位、总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等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工程造价鉴定随之增多。工程造价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辅助工作,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统称鉴定机构)的一个重要细分市场,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谨从鉴定工作程序方面阐述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二、鉴定委托程序

(一)仲裁机构的鉴定委托

按照各地仲裁机构的规程不同,鉴定的委托程序会有细微的差异,但基本程序如下:

1阅卷

    仲裁机构裁决同意当事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后,一般会组织备选鉴定机构进行阅卷,了解案情。

2报价

参与阅卷的备选鉴定机构,根据其了解的案情,拟定初步鉴定方案及鉴定费报价等资料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根据各备选鉴定机构提交的初步鉴定方案及报价等资料按照规程确定该案鉴定机构。

在此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备选鉴定机构的初步鉴定方案及报价有疑问,仲裁机构可组织当事人、备选鉴定机构进行答疑;备选鉴定机构视答疑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初步鉴定方案及鉴定费报价。

3委托与接受委托

仲裁机构确定该案鉴定机构后,向鉴定机构发出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仲裁机构发出接受委托的函件及正式鉴定方案等,与仲裁机构签订工程造价鉴定协议书。

(二)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

1确定鉴定单位

人民法院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在鉴定机构名录中一致选定某个鉴定机构,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名录中的某个鉴定机构,三是双方当事人在鉴定机构名录中选择规定数量的鉴定机构后再通过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2、委托与接受委托

人民法院按程序确定鉴定机构后,向鉴定机构发出《司法鉴定委托书》并移交送鉴证据资料。如果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委托,则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后向鉴定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启动鉴定程序;如果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退案。

(三)回避及不能接受委托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委托:(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2)与鉴定项目有厉害关系的。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不予接受委托:(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三、鉴定实施程序

1、签收资料

司法部第132号令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2补充资料

收到送鉴证据资料后,鉴定机构应尽快审阅,根据案情及鉴定方案,如果需要补充证据资料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须补充资料清单的函件,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督促当事人尽快补充送鉴证据资料。鉴定过程中补充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必须提交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经质证后再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移交鉴定机构,同样形成《资料签收清单》。

3现场勘验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4.6.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第4.6.2条规定,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第4.6.4条规定,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4、造价对审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2.2条规定,鉴定人宜采用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5.2.3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5.2.4条规定,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2.5条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6、出具报告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2.6条规定,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资料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四、出庭作证及补充鉴定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8.1条规定,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3.8.2条规定,鉴定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出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证。

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的;(4)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五、结论

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背景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与争议、无法通过友好协商对审确认的情况下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争议的原因各种各样,有没有书面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有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有施工范围存在争议的,有结算资料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审批的,有结算资料真实性存疑的,有结算资料缺项的,等等,需要鉴定人按照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合规的程序进行逐一鉴定,针对不同的情况出具或确定性、或推断性、或选择性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如果工作程序不当,将引起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甚至导致鉴定结论无效,法院无法采纳鉴定结论,这不但不会给鉴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企业信誉,也将严重影响法院的结案效率,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合法合规与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说,没有程序的合法合规就没有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