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乡村治理面临的困难及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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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乡村治理面临的困难及对策研究

程鹏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党校,重庆  江津  402260)

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创新乡村治理机制,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顺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江津区仍有62%的人口是农民,大部分生活在农村,不同农村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整体发展难度大。通过笔者的前期调研,江津区的乡村治理“形式有余而内容不足”,是阻碍乡村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探索及优化符合江津实际的乡村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江津区乡村治理的问题

江津区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采取有力措施,而且卓有成效。但就现实效果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治理平台设置有待完善

综治中心、社保中心、公共服务中心、调解中心、应急管理中心、信访接待中心等等,往往是上级一个部门建立一套系统,创建一个平台,不利于基层集约高效利用行政资源。有的平台工作任务相近,整合空间也很大。各乡村治理主体的信息化平台相互不通联,将导致平台重复建设和数据重复采集、口径不一等问题,而且可能在客观上带来数据失真,既不利于治理的决策参考,也不利于群众的“一站式”办理。

(二)治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首先是干部队伍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有些活力不足。一些干部由于几十年只在一个岗位上工作,加之年龄偏大,缺乏开拓进取和干事创业的激情,工作被动应付得多,主动作为少,造成整个队伍活力不足。有的能力有待提高。绝大多数年龄较大的干部在参加工作时仅为专科及以下学历,而且后续深造的极少,队伍整体学历的“含金量”较低;有些年轻干部虽然学历较高,但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和经验不足。有的干部责任心不够强,导致因工作履职不到位而遗留的城乡建设、征地拆迁问题突出,许多问题因时间原因而处理困难,甚至无法处理。

(三)治理机制有待健全

一是乡村治理中部门联动不够。乡村治理任务繁重,存在条块分割、部门各自为阵状况。社会矛盾化解,信访部门牵头抓总,大量行业性、领域性的矛盾需要相应职能部门依据政策法规进行实质性解决,但在具体工作中导致“一岗双责”停留在文件上和纸质上。二是基层自治组织自治功能发育不健全。伴随着村干部薪资化的推行,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性日益增强,加之其财政资源主要依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其工作内容很大一部分都是完成上级下达的行政性工作,导致村、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对镇街道的行政依附性增强,行政事务繁重。由于基层干部时间精力、财政资源有限,对于自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活动开展不足,群众无法参与其中。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发育不健全,使得类似村道维护、村容整洁、民风民俗等在自治环节可以解决的事务被迫进入正式行政轨道,而用正式的行政手段去解决此类事务反而会增加难度,造成基层干部很辛苦、群众不满意的现象出现。

(四)乡村治理中群众参与性不足

一是村民自治意识不强。部分社会单位、居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对社区治理认识不够,没有脱离传统的管理模式,普遍缺乏自主治理、自主服务意识,“有事找政府”的依赖思想根深蒂固,本可以由村委会自行协商解决的,却通过信访等手段交由政府托底。二是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社会组织具有的灵活性、专业性等特征,参与乡村治理能够减轻政府部门负担,提高乡村治理质量。江津区在组织、利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方面采取了很多举措,效果也比较显著。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利用程度仍然不足。目前参与到乡村治理中的主要是江津本土的社会组织,很多全国性、重庆市域内发育比较好的社会组织尚未引入。

(五)乡村治理单位的造血功能不足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上级财政资源是有限的,完全依赖上级财政资源开展乡村治理会影响治理效果。全国范围内自治成效较好的村庄,相当一部分具备自身造血功能。通过自身“造血”,可以在为群众提供更多政府规定范围之外的、更容易让群众有获得感和满足感的公共服务。具备一定的造血功能,是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精准的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的重要前提。在我区乡村治理实践中,乡村治理单位往往会遇到,想办事但缺资金,政府的财政资金难以满足每个乡村治理单位的资金需求。这就需要乡村治理单位要具备一定的造血功能,以满足新时期基层群众对于高质量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但江津区具备一定造血功能的乡村治理单位数量较少。

三、加强江津区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江津区乡村治理中所存在的治理平台建设、治理队伍建设、治理机制建设、群众参与性、风险防控、乡村治理单位造血功能方面等问题。课题组通过查阅资料、走访调研,提出了五点针对性建议。

(一)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党建引领

第一,乡村治理问题复杂性强,乡村治理工作牵涉面广,要完善相关治理机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专门部门和统筹部门,是关键的第一步。第二,党委主抓统筹,通过制定相关规划等方式,提高乡村治理的定位,将其从传统的民政工作转变为一项全局性的统领性工作。使得全体党员干部明确一种理念:乡村治理工作并不仅仅是一项上级下派的工作任务,也不仅仅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所有部门相互配合。第三,可探索镇街党建工作体系建设改革,强化党组织在镇街社会治理当中的统领作用。完善区、镇、街、村(社区)、片区四级党建工作协商议事平台,完善区、部门、镇街平台和镇街、村(社区)平台的纵向横向整合。

(二)加强改革创新,理清职能责任

第一,完善落实镇街党组织的职责清单。合理划分区和镇街两级事权。建立镇街职责清单准入制度,推动镇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二,推进部门在镇街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区政府职能部门派驻镇街的执法人员的比例,引导机关的人走到基层去。凡是适宜由镇街管理的,区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要按照市区统一部署,逐渐下沉到街乡实行分级管理,由按照区域设置调整为按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个镇街一所。对于实际工作与镇街紧密联系、但不宜下沉到镇街的职能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常驻镇街。第三,探索建立镇(街)权责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镇(街)职责清单以外的事项不得交由镇(街)办理,经审核批准,镇(街)办理职责清单以外的事项时,上级职能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并明确事项办理的标准、要求和流程。第四,以白沙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为基础,赋予镇(街)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切实增强镇(街)的统筹协调能力,让其有能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乡村治理难题。

(三)加强平台建设,强化协调联动

乡村治理需要有互联网思维。可考虑将目前乡村治理中正在运行的一些平台尽可能整合实行一体化运行,构成基层政府对外服务的“前台”。逐步推进乡村治理信息化内外平台的统一研发、统一建设、

第二,建立健全联合乡村治理机制。将“综合协调机构”作为镇街和政府职能部门结合起来的纽带,其职责是合理界定乡村治理事务中的“牵头部门”,做到“问题有人接”“责任有人负”。针对乡村治理中存在很多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镇街将需要解决的问题向综合协调部门提出,综合协调部门在界定之后,主责部门清晰的,直接督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主责部门不清晰的,安排专人界定问题性质并及时召集镇街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处理,确定主责部门后督促、协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