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GUI领域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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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GUI领域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

窦广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天津 300304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GUI专利的定义,接着介绍了GUI领域专利的申请特点,以及GUI领域在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最后提出了GUI领域在公知常识的认定方面考虑及建议。

关键词:GUI、公知常识、专利审查

引言: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是指通过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用户借助GUI实现与计算机软件的交互和控制。在当前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图形用户界面交互更是涉及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致力于改善用户操作方式、使得界面交互更加人性化以提升用户体验的图形用户界面交互专利更是由于与互联网、智能终端制造等重要领域极为相关,因而具有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成为了各大公司争夺的重要专利战场。GUI领域的底层技术已趋近成熟,当前GUI的创新大多在用户交互方式的改进,如何改善用户体验、提高用户交互过程的便携性或娱乐性、增强用户粘性成为了目前技术部门研发的重心,在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考虑这些与提升用户体验相关的效果,在当前的审查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为GUI领域专利的创造性审查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GUI领域专利申请特点

1.1以用户体验为导向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如果一个商品或一项服务想要成功,取决于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更佳的用户体验。以用户体验为导向是该行业创新者的共识。

1.2微创新

GUI交互主要涉及的人与机器之间的交互方式,其创新的侧重点往往在于对用户体验的关注和改进,创新点微小,属于一种“微创新”,但应用效果好,在用户体验方面的改善往往表现明显。

1.3技术问题难以发现

由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发展已逐步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应用场景下存在不同的交互问题与用户需求。由此,如何发现并解决人机交互过程的问题与用户需求,已成为该领域发明的重点之一。

1.4权利要求不能体现发明实质

GUI交互领域的专利申请通常涉及用户与终端等设备的交互,其交互方式种类繁多,申请人往往通过上位概括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由此权利要求不能准确的体现发明的发明构思,也不能反映发明的实质技术手段。

1.5权利要求修改方向不明确

由于GUI交互领域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往往不能体现发明实质,而说明书中又存在大量的具体实施例。申请人可以通过更为灵活的修改方式,以克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这就导致审查员在实际审查时,往往只关注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而忽略其他的技术细节,以及该技术细节与发明构思联系的紧密程度,进而陷入创造性判断的误区。

二、公知常识认定不一致的情形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的重要条件之一。在GUI交互领域中,区别特征往往是交互方式,交互条件,以及应用场景的不同,且区别特征也通常为多个。在判断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尤其是多个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如果只考虑区别特征本身的技术手段,而不考虑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是否解决了特定技术问题,以及是否取得了特定技术效果,那么区别特征容易被认定为公知常识,进而认定该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如果只考虑区别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手段,而不考虑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特殊应用场景,那么区别特征也容易被认定为公知常识,进而认定该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以上两种常见的“公知常识”认定不一致的情形。

2.1案例1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农业无人飞行器的控制领域,均通过地面控制端提供的用户界面,实现对农业无人飞行器的作业参数的调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具体的控制信息和用户界面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该区别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成为本案的争论焦点。

实审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控制信息,以及用户界面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

在复审阶段,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是针对具体的农业无人飞行器尤其是喷洒方向控制的用户界面限定,其作为一个整体,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用户界面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无法直观调整农业无人飞行器的作业参数的问题,实现了对农业无人飞行器喷头方向的简单直观调整,获得了农业无人飞行器作业操作便利的技术效果。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2案例2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电子设备控制领域。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当检测到手指对与图像显示区域对应的调焦区域进行满足第一预定条件的操作时,将当前焦距从第一焦距调整至与第一预定条件对应的第二焦距,进而利用该第二焦距采集第二图像并在显示区域中显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具体的触控手势不同,本申请是通过改变触点数量的方式进行调焦,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手指的相互靠近或远离进行调焦。本申请的触控手势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成为本案的争论焦点。

实审审查员认为:在触控领域中,触摸动作可以在触摸时长、触摸压力、触摸面积、手指触摸数量及触摸轨迹等均属于常见的触控动作。因此,根据触摸动作的手指数量实现焦距的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复审阶段,合议组认为:虽然在触控领域中,触摸动作可以在触摸时长、触摸压力、触摸面积、手指触摸数量及触摸轨迹等方面有所不同,以此来执行不同的命令,但是具体地将手指触点数量与焦距调节倍数相关联,使用手指触点数量来确定与该数量对应的第一焦距调节倍数,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三、GUI领域公知常识的认定考虑

对于GUI领域专利申请而言,由于其领域所具备的“微创新”特点,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给予审查员的第一印象通常也是“微发明高度”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易读好懂,拆分每个技术特征来看也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在创造性判断时,更容易出现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与现有技术类似,且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见的特征。此时,审查员很容易陷入特征判断的误区,往往忽略区别特征对整个技术方案的影响,主观的认为整个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创造性判断时,当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与现有技术类似,且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见的特征时,很容易陷入特征判断的误区,往往忽略区别特征对整个技术方案的影响,主观的认为整个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例如,案例1的实审审查员仅将区别单独拆开判断,而忽略区别特征对整个技术方案的影响。

为了对“微创新”进行保护,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还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应用设备等信息,结合上述案例2,导致前后审意见不一致的关键就在于前审并未将区别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或应用设备具体结合,仅在无场景和设备特点的限制下衡量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

结束语

对于GUI领域专利申请,在认定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不应仅局限于区别特征本申请的固有性能,更应当将区别特征放到整个技术方案中来理解,将整个发明看做一个整体,同时结合发明所应用的场景、设备、环境等特点,综合考虑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以及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整个发明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判断区别特征在该方案中是否属于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参考文献

[1]李龙,赵亮.浅析GUI领域中美发明专利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差异[J].专利代理, 2022(002):000。

[2]周瑞瑞.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使用[J].中国科技信息, 2019(23):2.DOI:10.3969/j.issn.1001-8972.2019.2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