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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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制度研究

杨涛

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  300467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施工合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争议,也是建筑企业在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所以,如何针对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由于合同失效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是每个建设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探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施工企业应如何避免无效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折价补偿

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行业呈现出爆炸性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给全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所以,了解其发生的情况及法律后果,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于预防该类型的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般而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指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建筑项目,发包人对对应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合同。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施工合同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弄清施工合同的特点:第一,其标的只限于建筑工程;第二、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未取得施工资质、借用他人施工资质、越权施工,均可造成项目无效;第三,这一类型的契约带有很强的政府干预色彩,属于政府管制的一种市场行为;第四,在我国,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法定的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作为一种格式。

当事人之间虽然已经签订了契约,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民事行为无效,故不能成立,一旦无效,则被认定为根本没有法律效果。

首先,免责条款必须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具有约定性。此处需要区分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施工合同中大多都会约定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7.3,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也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是免责条件也是免责条款。换言之,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时,当事人有权基于法律规定提出不可抗力抗辩,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时,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分担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

其次,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最后,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在未来合同履行当中出现某种损害时,依据约定的条款来免除或限制其违约责任与/或侵权责任,当然也包括免除合同债务的情形。免责条款的免责功能是其最重要的属性,是其区别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明显特征。其中,免除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是指完全排除责任,如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是指部分免责,一般是受害人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如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上限。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效的,该法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无法退还或无需退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当事人均有过错时,应分别负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成立并不表示其一定有效。原则上合同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免责条款,但是这些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并不意味都会得到法律认可,其效力取决于具体场合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若免责条款虽成为合同条款但被确认无效,它也不具有免责功能。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确定,可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风险分配理论、过错程度和违约的轻重加以判断。

依据以上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经认定为无效,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当事人之间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合同中的其它规定,除了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的规定,一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能以原合同为基础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再对对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另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一般都是以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实际工程量为准,并按过错比例分摊。

3 施工企业防范施工合同无效的应对措施

3.1 增强对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与贯彻

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防范、规避法律风险的首要步骤。建筑工程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监管领域,在此过程中,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建筑企业要对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国家鼓励的,什么是国家禁止的,什么是严厉打击的。施工企业要按照合规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并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信息数据库。同时也要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使企业的主要管理者都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对法律、法规有正确的认识,才能真正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为无效,并非因为双方对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足够的认识,而是由于双方故意采用各种方法规避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比如,在招投标活动中,承包人有意把一个项目拆分为若干个项目,以便避开必须招标的数额规定;为了向意中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商有目的地设置评标办法,或者实行“围标”和“串标”等欺骗手段。这种做法,表面上是在招标,实际上却是打着招标的幌子,实际上却是在做违法的事情,这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解和侵犯。

3.2 严格审查合同各方的合法身份

首先,应审核发包人的资质。主要检查业主是否为项目的业主,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资产情况,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等一系列程序。对于一些特殊的工程,除了要检查发包人的资质是否满足《建筑法》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注意该工程的特殊情况。其次,特别要加强对工程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核。在对分包企业的审核中,除了要对其资质、安全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分包人参与招标的代理应提交详尽的授权书,并对其授权范围、期限和权限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查看分包人的社会保障关系,联络分包商的注册地点和合法代表,并到分包人的工作场所实地考察等方法,核实分包商的身份。此外,还可以要求转包人出具书面担保书,明确说明转包人与转包人之间没有其它关系,如内部承包等,并指明由此引起的纠纷应由转包人自行负责。

3.3 严格执行招标手续,保证招标工作依法进行

招投标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招标的各个时限进行严格的规定。建设工程属于一定要招标的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分包等各个方面,都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出现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情况。

3.4 加强对分包的管理,杜绝非法分包

建筑企业在承包完项目后,应及时研究合同条款,确定是否允许或不允许分包。如不准许分包,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将项目中不重要的部分进行专业或以劳务方式分包,严格防止主体工程分包、肢解分包。同时,要对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进行明确界定,严禁假借“劳务分包”之名开展事实上的专业化分包。鉴于当前建筑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即将项目由母公司承包后再分包给子公司进行施工。很明显,无论“母揽子干”有怎样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的普遍性,法律都不会承认它的正当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对此,施工企业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并采取母子公司组建联合体、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子公司转分公司等多种合法途径。

4 结语

我国目前对建筑市场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全面,而建设工程涉及到的问题较之其他合同专业性较强,这就造成了实务中对建筑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当混乱,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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