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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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

张秀玲

(淄博职业学院·山东省淄博市·255300)

摘要:道德法律化是道德和法律辩证统一关系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法律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但要把握好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倾向;思考

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法律化越来越深入人心。道德法律化是将包含道德良心和理念的道德规范在立法过程中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道德的法律强制”。道德法律化的提出有现实背景和立法必要,更是基于道德和法律之间内在关系的必然要求。

、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看道德法律化

道德和法律是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的两种最基本的手段。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保驾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良性运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康庄大道而言,道德和法律这两种手段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法律是低限度,道德是高要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对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来说,道德和法律这两种手段不可偏废、缺一不可。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对立统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区别来看,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调控手段:道德自人类社会之初就约定俗成的存在,法律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应运产生;法律主要表现为正式的成文法、判例法,非常严谨、规范,道德主要通过人的思想和言行体现,相对比较抽象、模糊;道德主要靠自律,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的“软约束”来发挥作用;法律主要靠他律,通过国家强制力,靠军队、监狱和法庭等暴力机关的“硬约束”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道德和法律的调整范围也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更为宽泛,凡法律所力不能及的,基本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两者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存在碰撞和冲突。

道德和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道德法律化既必要又可能,既有合理性又有一定的现实困境。但总体而言,道德法律化利大于弊。

二、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法律化倾向越来越明显

随着人类法律史的不断发展,道德法律化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古今中外都有所体现。

中国古代的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论证过。如张晋藩教授认为“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有止恶而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刑。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在中国古代的熟人社会,主要强调“以德治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维系主要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法律和道德相互交融在一起。在21世纪日新月异的今天,法律道德化倾向愈加明显,如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传统道德规范日益纳入法律轨道。

道德法律化倾向不仅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存在,在西方历史上也有立法体现。如诚实守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西方民法、商法中重要的立法原则。《美国商法典》规定;“凡本法范围内之任何合同或义务,均要求(当事人)必须以诚信履行或执行之。”《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须以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道德法律化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并非将所有的道德都应当法律化,如此一来,就存在“泛道德化”和“道德绑架”的嫌疑,人们的生活将是难熬的和不可想象的。

具体而言,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如下:

1.道德法律化的道德是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社会道德而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个人道德。道德的内容应是客观的共识而非主观色彩浓厚的个人道德。道德同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和客观性,是基于对共识的认同和尊重。如果将个体主观道德任意和全部法律化,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和威严何在?显然,道德法律化不能是个人主观任意道德的法律化,需要首先把具有强烈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中包含的客观性社会道德提炼出来。总之,法律道德化是将社会广泛认可的达成社会共识的社会道德规范铸就成为法律规范的动态过程。

2.道德法律化的道德应是基本道德而非理想化的高高在上的“众人难以企及”的道德的法律化。基本道德是着眼于人性,能够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为大多数人遵守的道德规范。而理想道德则是对人的道德要求的更高层次和更深期待,是普通人很难达到或不能长久坚持的“高标准、严要求”的道德规范。比如,要求军人必须“舍己救人”、要求明星或公众人物必须向灾区捐款、要求年轻人必须给老年人让座等等,否则就被质疑为没人性、不道德。理想道德是超越当今社会现实基础之上的高境界的道德要求,是只能讲付出和奉献而不图回报的理想化的道德状态,不应该纳入法律轨道。

3.道德法律化针对是外在行为而不是内在思想的法律化。道德侧重于关注人的思想境界、道德品质和外在行为。而法律规范和调整是人们外在表现出来的实际行为和行为后果。没有违法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后果,只有思想上有关于违法犯罪的心理动机,不是真正的违法犯罪,也不算触犯法律。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把内在思想动机表现为外在行为才能进行法律评价,才真正具有法律意义。法律若对思想进行约束和规范,最终可能会带来思想的禁锢或专横。

结语

由此可见,道德的法律化是有限的合理的道德法律化,并非全部道德的“泛道德化”,也不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把提倡的道德义务上升为“必须义务”进行道德审判的道德绑架。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不是对各种道德内容的直接吸收,而是有一个从道理到法理再到法律的转过过程。同时,从道德秩序转向法律秩序并不意味着道德的土崩瓦解和消失,而是道德多元多样化形式的鲜明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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