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制度开发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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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制度开发

张伟

321023XXXXXXXX0217 湖南省长沙市 410000

     摘要:如今,世界已经全面进入以互联网为中心的信息时代,整个计算机行业也是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繁荣。当然,计算机相关行业作为一个服务性的技术行业,进行相关软件的开发与研究,一直是其相关企业的重心,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运用相关的诸如c、c++等编程语言,生产相应的软件。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不完善以及其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常发生,而且一直得不到解决,近年来很多公司之间的产权问题,极大地引起了我们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为此,为了呈现一个清晰的知识产权保护景象,本文将紧紧围绕计算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主题,对计算机软基知识产权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相应的保护措施进行简要的分析和前言,以期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争端;保护措施

    前言

    计算机作为一个高科技产业,一直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IT产业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计算机的更高要求,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不断出现并变得多样化。另一方面,由于有许多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他们在开发相关软件产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类似的技术,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知识产权盗窃或侵权的现象。目前,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变得非常棘手,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因为我国没有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公司和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直在很多细节上与之作斗争,因此,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计算机相关从业人员应该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不断关注具体产品开发过程中的细节,提高知识产权的应用水平。此外,还应完善相应的节假日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充分缓解并最终消除这一问题。

    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内涵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指可由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执行以获得特定结果的编码指令序列,或可自动转换为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语句序列。文件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书面材料和图表,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工作。所谓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是软件的总体所有者。

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对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目的是保护软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用户的使用权。

  2.1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是著作权保护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环节。在我国,一旦开发者完成了软件的创作,就自动获得版权。而且发表,登记都不影响其权利。

  软件的开发者是指直接组织、参与开发软件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完成后,对其开发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软件版权保护的主体。版权保护的对象是软件本身,相关的法律也对其做了一些限制,此外,该软件可以用某种特定的语言表达,不管用哪种形式进行表达,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2.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世界各国对专利权的定义有很大的差异性。但是,一些行业常见的比如,创新性和实用性作为专利的通常标准都被各国普遍接受,受到保护。在软件刚开始发展的时候,计算机软件被认为是所有者根据一系列的算法,属于数学领域的问题,所以没有被专利法保护。但是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对其有了更深的认识,它是软件和硬件的结合,相互影响,都对计算机的使用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现在法律对软件的保护有了更多更新的规定,对其的保护也正在被更多人接受。

  2.3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

  在反不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充分的保护,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各种表现形式。各公司独立开发的软件也被标注于仅限本公司使用或者要经过许可才可使用。作为一种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在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同时,软件的复制、代码等和软件相关的文件,有些是未开发完成的程序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和未确定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其潜在的利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具有了秘密性,一般不为人知,属于所有者个人所有。只有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才能更好的维护好市场秩序。

    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整个计算机软件开发市场中,经常出现以下问题,主要如下:

   3.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制

    难以实现在现代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在很多场合下是普遍存在的。这时,必然产生某些计算机程序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权益的对峙与冲突,正是基于这一现实矛盾,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作为促进现代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重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法在保障软件开发者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各方利益中的作用,必须统筹兼顾,做好各项矛盾与冲突的平衡与协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理念,是实现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理念、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实现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绝对平衡。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最大化平衡,是立法工作者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3.2软件版权保护存在不可逾越的缺陷

    虽然著作权法已经取得了软件保护的主导地位,但软件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一般的文学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视频作品、工程制图等,通过人类的听觉或视觉感官直接或间接地传播知识或给人艺术享受,而计算机程序则命令计算机硬件根据人的意愿完成预定的工作,以实现一定的功能。由于计算机程序具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属性,许多研究报告称其为功能作品。可以说,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实用的、功能性的创作,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以上问题的揭示,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找到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真正做到对症下药。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明确界定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既有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强度,与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水平不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其次,要强化对计算机软件的指导。由于技术性相对较强,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很多技术性问题难以定性,导致因司法主体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再次,要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同,同一案件下的计算机软件,可以不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人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事关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要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才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收到良好的效果。最后,要完善对软件权利人的法律保护。与传统的著作权客体相比,计算机软件体现的精神人格利益相对较小。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对于智力劳动者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权利的完整保护。

    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所存在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深刻认识到了其问题的严重性,基于此,我们还简单地对如何加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意见并进行了简单的思考。计算机软件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继续出现,我们国家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思考,共同努力,在具体的软件开发时间环节中,切实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

  [1]张弛.多重立法模式下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Ⅱ]科学管理研究,2011年第3期

  [2]项文清.概念拓展后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3]熊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09):13-15.

  [4]孙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D].南京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