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规章层级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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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规章层级的探讨

蒋同烨

秦皇岛工务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 066000

摘要:铁路技术规章是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设备运维的制度基础。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铁路技术规章问题及其优化对策。

关键词:铁路;技术规章;问题;对策

技术规章是指铁路技术设备完工、制造和交付运营后,与行车组织、信号显示、技术设备使用、管理、维护有关的规章制度。其作为铁路行车设备、技术设备管理、员工日常作业行为管理规范,对确保安全生产、提高运输效率、确保作业环节有序衔接意义重大。

一、铁路技术规章应有的特性

1、科学性。铁路技术规章是保证铁路运输秩序正常及安全生产重要基础,所以技术规章要具有科学严谨特征,制定时要依据铁路行业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现场作业人员意见,妥善处理运输效率与安全生产矛盾,尤其是在一些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时,制定的技术规章正式实施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在铁路行业发展中,对那些需长期使用技术规章,为保证其严密与合理,要多方论证,避免反复修订,造成执行者频繁改变作业习惯,从而给生产埋下安全隐患。

2、及时性。每一项技术规章都会运用于实际生产中,但又无法涵盖作业现场可能出现的所有变化,所以要求技术规章要有一定动态及时性。先要体现技术规章制度随着科技发展,新技术的出现及新设备的投入而及时制定或修订;另外,体现为对于现场作业中存在的一些制约生产效率或影响生产安全的规章要及时修正与完善;并且在发生安全问题后的查漏补缺。正因如此,这一特性促进了技术规章自我发展及完善。

二、铁路技术规章问题

1、铁路局技术规章与总公司规定相矛盾。除按规定程序经总公司批准的上下级技术规章不一致外,由于缺乏明确冲突评估标准,还存在一些未经批准抵触问题,致使现场操作员在执行中难以取舍,也可能造成安全隐患。

2、铁路局技术规章跨局内容不一致。尽管《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有“涉及跨局行车组织等内容,需与相关铁路局协调”的规定,然而,鉴于高速铁路的发展及机车长交路推广,跨部门协调不再仅仅是与邻近铁路局的协调,还需与多个铁路局协调,增加了实施“与相关铁路局协调”的难度,当前,跨局内容仍存在不一致现象,这增加了跨局操作人员的学习掌握难度,也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3、铁路局技术规章数量不均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各铁路局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置不同,以及由于缺乏易于使用的标准,对是否细化及如何细化有不同看法。在统一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中,铁路局技术规章数量的显著差异损害了技术规章体系的统一性及标准化。

三、铁路技术规章优化对策

1、明确总公司制定专用技术规章权限。《办法》中对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在总公司技术规章中有明确规定,这表明铁路技术管理基本要求是总公司专属制定领域,为防止铁路局侵入这一领域,避免重复及跨局内容不一致,要使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定人员区分总部技术规章制定权限。可参照《立法》列出中央专属立法权做法,列出总公司技术规章专属制定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同时,结合《道路安全法》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规定,将如下方面列入铁路技术管理基本要求。①技术管理及行车组织基本原则。如列车编号安排、列车运行图编制、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编制等。②技术设备使用及维修要求。如机车车辆维修制度,以及各种技术设备正常使用或限制使用标准等。③行车组织重要规定。如行车凭证、列车运行速度、行程限制、司机控车模式、机务、车辆、客运等乘务人员分工等。④不同信号灯、信号标志等样式和含义。⑤应急处置的一般基本规定。

这只是铁路技术管理基本要求的一部分,现有的《铁路技术管理规定》及专业技术规章已基本涵盖,相关学者还提出了规范总公司技术规章基本目录对策,可进一步完善铁路技术管理基本要求。由于这些规定是国家铁路处于统一技术系统框架中的先决条件,若铁路部门在这些领域采用不同规定,可能会扰乱铁路行车工作,例如,各局对行车凭证规定、速度、信号标志的规定不同,可能会影响运输效率,甚至导致事故,所以总公司在规定这些方面后,铁路局不应重复或修改。

2、规范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定范围。《办法》中“总公司未通过任何规定,要求在铁路局框架内统一技术管理要求;根据总公司技术设备具体情况补充、细化技术规章,由铁路局技术规章规定”,是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定范围的简要规定,为便于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定人员准确理解其重要性,避免技术规章重复及空白,可进一步明确铁路局技术规章具体内容。可依据地方法规分类原则,铁路局技术规章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为执行总公司技术规章,要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执行技术规章”。例如,为落实《铁路技术管理条例》的“铁路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全面专项检查”的要求,各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对“综合检查办法、专项检查办法、检查结果处理办法”进行了细化及补充。

②不适宜由总公司统一,这是本局管理权限内部事务,或只涉及少数铁路局。铁路局应制定“自主技术规章”,如固定设备管理分工接口、轮渡等特殊行车组织方式。

③在法律领域,先行性立法事项通常针对新兴的社会事务,当国家在此事项上缺乏立法经验,急需以立法形式规范时,地方政府就会对其进行立法先行先试,这样能为后期中央立法积累经验,也可避免出现全局性失误。此外,对于国家铁路基本要求之外的其他技术管理要求,当总公司尚未制定法规时,铁路局应根据生产急需制定“先行性技术规章”。总公司对同一事项制定技术规章时,原铁路局技术规章应予修改或废止。基于上述分类,结合相关学者对铁路局技术法章基本目录提出的对策,能进一步规范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定范围。

3、建立铁路局技术规章重判标准。为防止铁路局技术规章重复总公司规定,铁路局技术规章相对于总公司技术规章行文原则,可明确定义为“补丁式”而不是“全覆盖式”。若采用“全覆盖式”从总公司技术规章原文件中删除无关内容,补充细化其他内容,站段只执行铁路局的技术规章,而抛开总总公司技术规章,这割裂了国家铁路技术规章体系的统一完整性。因此,除总公司技术规章外,还可创建一个包含多个“补丁”的集合,以补充和细化总公司不规范事项。同时,参照相关学者建立重复判断标准的研究,能规定铁路局技术规章,如需引用总公司技术规章,应“必要且合理”,即作为制定依据而引用、作为适用依据或适用条款而引用或因完整表达语义需部分引用,否则视为重复。同时,铁路技术规章可辅助审查系统等信息技术快速检索相同条款,当相同条款数量超过一定比例时,应对其修改。

4、建立铁路局技术规章抵触判断标准。为防止铁路局技术规章与总公司规定间冲突,应明确确定其判断标准。抵触情况包括:①铁路局技术规章涉及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这是总公司制定的专属权限,即使在总公司层面处于空白状态,未经总公司批准,铁路局也无权对其规定,否则构成抵触。②铁路局对总公司做出相反规定,即总公司允许但铁路局禁止,或总公司禁止但铁路局允许。③总公司采取全国一致处理方式,但铁路局对其进行更改。④铁路局技术规章故意钻空子,尽管它们与总公司具体规定并不冲突,解读总公司技术规章原意或目的,发现其仍违背总公司制定技术规章的本意或铁路运输安全高效生产的基本原则时,也构成抵触。

参考文献:

[1]孙玉明.关于加强铁路技术规章管理体系建设的思考[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6,38(02):52-55.

[2]吕岳.加强铁路技术规章管理的实践[J].中国铁路,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