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08
/ 2

中国《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思考

张振元

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主任

摘要:民商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权益和交易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关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民商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文以“中国《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思考”为题进行深入探究,旨在从宏观上把握中国民商关系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以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民商关系;思考

引言:在新的民法典中,民商关系得到了更为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定。新法律在民商关系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上进行了明确,为民商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同时,新法律对民商关系的影响和意义也是深远的,它不仅影响到人们的财产权益和交易秩序,也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中国《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的思考进行探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民法典》与民商行为关系

1.1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是种属关系

商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涉及法律界限和行为的本质。从外推的角度看,商事行为的范围通常更广泛,因为它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还涵盖了一系列事实行为,这些事实行为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与行为人的意愿无关。在法律上,民事法律行为是明确受到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签署合同、提起诉讼等,它们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意图和自愿参与。然而,商业活动中的很多行为也可以被视为事实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并不需要明确的法律意图或自愿参与。举例来说,设立商业实体、管理商业交易、维持商业账户和报告等活动可能不涉及明确的法律行为,但它们对于商业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商业行为的特点在于自主性和制约性。商业活动的核心在于自主决策,商业人士可以自主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行为。与此同时,商业活动也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契约关系。商业行为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易自由,但这并不排除法律的干预,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商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它们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商业活动的法律基础。商业行为不仅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了一系列事实行为,这些行为共同塑造了商业领域的法律框架,并体现了自主性和制约性的平衡。这一平衡是商业活动的本质,也是法律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1.2自治与限制的共生是商行为的本质

商行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核心要素,涵盖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所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这些活动既涉及到内部的管理和运营,也涉及到与外部的交易与合作。在商行为的本质中,自治与限制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

第一,商行为的自治性。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是自由竞争,这要求商事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其经营策略、管理模式和投资方向等。这种自治性体现在,商事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进行经济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他们也需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自治性的存在,使得商事主体能够灵活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

第二,商行为的限制性。然而,绝对的自治并非理想状态,它可能引发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因此,商行为的自治性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于法律、道德和市场机制等方面。法律规定了商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则,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道德则要求商事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市场机制则通过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等,对商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和约束。这些限制性的存在,使得商事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和有序,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自治与限制的共生。商行为的本质在于自治与限制的共生。这种共生体现在,自治性和限制性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商行为的基本特征。一方面,自治性为商事主体提供了创新和发展的空间,使得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和创造力;另一方面,限制性则保证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防止了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因此,自治与限制的共生是商行为的核心所在,也是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2.《民法典》与民商财产关系

2.1传统民法体系下财产权结构的法律安排

我国民法典的逻辑体系在法律规范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然而,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带来了新兴权利的涌现,这使传统的民事物债制度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现代民事理论着手对传统制度进行修复和升级,将新兴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等纳入考虑,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开放和包容。近代民法在面临困境时,不仅扩大了权益的范围,还引发了物权方面的重大变革,形成了一个涵盖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多元权益的三位一体的权益结构,以更好地适应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和经济需求。这一新的权益结构反映了法律体系的不断演进,以保护和促进不断涌现的各类权益,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2.2传统民法体系下财产制度的当代困境

一方面,传统民法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充分关注抽象财产法的重要性。在封建经济时期,土地被认为是主要的财富形式,而动产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财产法规通常以实体法规范为主。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新兴商业企业的兴起带来了各种形式的动产,如证券、理财、信托、知识产权、数据、信息流通、商业信誉等,这些新型商业财产制度需要更加抽象和灵活的法律规定来适应复杂的商业环境。另一方面,传统民法在对个人绝对权利进行绝对保护方面存在现实挑战。过去两个世纪以来,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被视为至高无上,但在这一时期,人们将私人物品毁坏视为一种时尚。然而,在过去的四千年里,人类曾试图建立一个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但这一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私有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社会的动力,推动社会的快速发展。然而,私有财产的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如贫富差距扩大和社会矛盾激化。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基础的变革,公共利益和共享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传统民法坚守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逐渐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传统民法体系需要与现代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以更好地应对新兴商业形态和社会经济变革带来的挑战。这包括关注抽象财产法的发展,制定适应新型商业财产的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重新考虑对个人绝对权利的保护,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应对财富分配不均等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中国民商财产制度的立法问题

民法强调调整静态的财产归属,而商法注重调整财产动态的流转和利用。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民法更注重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而商法更关注财产的流动、交易和利用方式。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如何平衡这些差异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强行融合民法和商法的规则,可能会导致商事理念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冲突,进而影响到相关规则的设定,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受民法规则的限制,商法领域的规则可能无法满足社会商业发展的需要。而在财产的性质上,民法和商法之间也存在差异。一般民事财产通常涉及有形的实物,如土地、房产等,而商事领域的财产则更倚重于信用,以未来的利益或交付为基础,如股权、期权、期货等。这些商业财产在法律上的性质与传统的民法物权和合同理论难以匹配,如果仍然采用传统方法解释,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应对商业财产中的风险和特殊性。因此,对于这种风险性财产,法律需要提供特别的规制和防范措施,而这在当前的《民法典》中并不充分。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更高层次上区分民法和商法对财产的不同看待,并为商事财产提供专门的法律规制。如果我们不能在法律层面明确区分这些差异,不能为商事财产建立专门的商法规则,而只是在民法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小幅度修改,将会难以保障商业财产的合理运用和保护,甚至可能导致财产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不平衡,引发制度性风险。因此,人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商业环境,为商事财产提供合适的法律框架,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确保商业活动的稳健发展。

结束语

《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在此之前,我国的民商关系往往存在着冲突和不足。随着《民法典》的生效,解决民商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也需要重点研究我国商法的发展,以完善贸易法体系,特别是促进我国商法通则和商法的编纂,这是弥补民法制度缺陷的一个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1] 范健.中国《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思考[J].政法论坛, 2021.DOI:10.3969/j.issn.1000-0208.2021.02.004.

[2] 林玉莹.在《民法典》实施中正确认识民商关系[J].区域治理, 2021, 000(028):P.1-2.

[3] 薛波.后民法典时代民商法法源结构的效用评估与消极效用克服[J].学术界, 2022(9):12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