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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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研究

韩晓红

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摘要:本研究通过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揭示了部门协作机制在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和提升联合执法效能方面的作用。研究发现,建立高效的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能够促进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责任共担,有利于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环境保护网络。

关键词:生态环境、部门协作、联合执法、标准协同、效能提升。

引言: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们迫切需要深入探讨如何加强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有效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本文题为《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研究》旨在深入剖析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存在的问题,探索构建高效的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提升联合执法效能并有效减少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

一、当前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虽然我国多地已初步实施生态环境区域一体化治理方案,但在实践中协作机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限制了联合执法成效和区域环境治理水平。一是由于部分土地归属存在历史争议,有一些小微企业和加工作坊经营者利用城市交界的地理便利逃避环保监管,相邻地区边界处的生态环境往往因特殊地理位置成为监管薄弱点。在处理复杂的交叉性生态环境问题时,各部门可能因权责不明确而产生争议,使得执法行动无法形成合力。二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指挥体系和决策协调机制,不同部门可能存在权力争斗和地方利益考虑,导致部分地方政府间的理念不统一,难以形成共识,影响了区域联合执法协作的顺利进行。三是不同属地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执行和职责认定上存在一定摩擦,在跨区域联合执法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法做到真正统一,且跨区域执法缺乏清晰的权限来源,阻碍了区域联合执法的深入实施。四是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信息交流不畅,此外数据标准不统一以及信息交流平台的缺失导致各部门之间难以及时获取全面准确的环境数据,进一步影响了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破坏执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二、协作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作用

协作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具有重要的关键作用,它为促进联合执法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可以将各方优势互补,提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水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还能促进责任共担与合力应对生态环境挑战。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职责范围,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各部门可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并形成协同合作的态势,共同应对生态环境挑战,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效益最大化。此外,部门协作机制能够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可以及时获取全面准确的环境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另外,部门间协作机制还有助于推动法律法规协同和资源共享。生态环境保护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同部门在执法中可能存在法律法规执行不一致的问题。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可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协同,形成统一执法标准和行动方针,提高执法的一致性和效力。

三、构建高效的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为解决当前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必须着力构建高效的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首先,建立完善的指挥体系和决策协调机制是深化协作的关键一步,应明确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主体和职责,加强对区域各地涉大气、水、固废等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行动方案各项措施严格调度管理、评估检查和督查督办。其次,建立联合行动计划与目标是推进部门协作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应该共同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联合行动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联合行动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通过明确的指标和评估体系,对联合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联合执法工作的有效推进。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机制也是构建高效协作机制的重要方面。各部门应该建立定期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研判环境执法形势,共同解决联合执法监管中的问题和难题。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污染现状监测监控与污染潜势研判,提高污染精准溯源能力,提升联防水平与效率。在推进协作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还应推动法律法规的协同和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区域统一的大气、水环境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推进区域联合执法行动的执法依据一致性,避免出现执法冲突和执法漏洞。此外,应建立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地区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执法的精准性。最后,地方政府在部门协作机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地方政府应该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解决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和协作难题。地方政府要为部门协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包括财力、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典型案例

(一)京津冀三省(市)共同成立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定期会商制度、联动执法制度、联合检查制度、重点案件联合后督察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执法互认、源头追溯、队伍联建制度。在区域标准协同方面同步实施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等政策。连续多年印发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年度重点工作举措,认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立法、规划、标准、执法“四个协同”。建立健全周边区县(市)协调联动机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探索形成了一大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十年来,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改善有目共睹,重污染天数均大幅消减、优良天数大幅增加。

(二)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统筹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并在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工作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联合发布批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三项统一技术规范,为“执法统一”提供技术支撑。

结语:

建立高效的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于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和提升联合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区域联合执法主体、制定联合行动计划与目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机制,推动法律法规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发挥地方政府的统筹作用,可以实现区域联合执法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形成高效的工作合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各部门之间紧密协作,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应对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现区域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明,王华. 生态环境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研究[J]. 环境保护,2018,45(9): 32-36.

2. 李伟,张强. 联合执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 环境科学与管理,2020,43(1): 78-84.

3. 陈晓东,赵静. 基于部门协作的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研究[J]. 生态环境保护,2019,47(5): 45-50.

4. 张磊,李明. 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协作中的作用研究[J]. 生态经济,2021,37(3): 56-61.

5. 郭建国,刘翔. 生态环境执法中信息共享的重要性与对策[J]. 环境与发展,2017,34(7): 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