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警务保障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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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警务保障问题研究

陈华溢,黄慧

大田县人民法院

摘要

当前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存在警力严重不足及司法警察职权立法缺位的问题,需通过完善司法警察警队编制管理及在法律的位阶上明确司法警察职权以保障刑事审判保障工作顺利进行,进而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警力不足 法律缺位 刑事警务保障职权

一、刑事警务保障面临的问题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承担保障人民法院司法秩序的重要职责,法院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离不开警务保障。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多,且近几年的扫黑除恶进行专项斗争使得涉黑涉恶案件激增,刑事警务保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当前刑事警务保障主要面临刑事警务保障警力严重不足和刑事警务保障刚性不足两大问题。

(一)刑事警务保障警力不足

刑事警务保障警力不足问题突出。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是指司法警察为保障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或者说三个环节押解、看管和值庭。刑事警务保障的三个环节对警力配备数量都具有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对三环节警力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押解时一名被告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看管时看管警察不少于两名,看管时,对男性、女性、成年、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被告人需要如厕时,每名被告人应由两名司法警察监控。[1]值庭时司法警察肩负多重职责包括法庭秩序管理、人员安全保障、传带(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出示证据等,这些都需要警力。综上可知,刑事警务保障警力需求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每一名被告至少需要两名法警,重大案件或特殊情形下需要三名法警,刑事警务保障需要足够的警力,近年来涉黑涉恶案件较多需要更多的警力。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涉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数众多。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多起涉黑涉恶案件(具体数据见表一)。据统计我国平均每个法院约配备14个法警,全国有3500多个法院,那么全国大约有4.9万多名法警,见下表可知近几年全国法院刑事案件数量和刑事被告人数都上百万,并且法院法警除了要履行刑事警务保障职责外还要其他职责要履行如机关安保,其他民事、行政案件庭审秩序、执行拘留和文书送达等。可见刑事警务保障警力供需严重不平衡,刑事警务保障警力不足问题突出。

表一:全国近五年刑事案件相关数据表

时间

审结刑事案件数(件/万)

犯罪人数(人次/万)

涉黑涉恶案件数(件/个)

涉黑涉恶犯罪人数

2021

125.6

171.5

3409

18360

2020

111.6

152.7

33053

226495

2019

129.7

166

12639

83912

2018

119.8

142.9

5489

29000

2017

548.9

607

(二)刑事警务保障刚性不足

刑事警务保障刚性主要是指司法警察在刑事警务保障中的执法权威,良好的刑事警务保障依赖于司法警察的权威,而警务保障中司法警察的权威植根于司法警察的执法过程中。司法警察因其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其刑事警务保障行为是否为“执法”行为被质疑。一方面,法警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树立权威,刑事警务保障刚性不足。[2]另一方面,在强调保障刑事被告人权的大环境下以及被告人可能恶意投诉或信访等,司法警察刑事警务职权行为缺乏立法保障,其在执法时存在很大风险所以顾虑重重,出于自保,不出大问题的情形下,不会采取较强硬的措施,其刑事警务保障效果和刚性不言而喻。[3]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警队编制管理制度不健全

刑事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警队编制管理制度不健全。警队编制管理制度不健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编制限制;另一方面则是编制不实。

1.编制限制警力配置不足

受编制限制,法院招聘的司法警察数量少导致警力配置不足。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司法警察编制控在本级法院总数的12%以内。[4]一方面,法院的总编制其本身不是很多,特别在基层法院其正式编制的人员是有限的。从其聘任的方式来看法院的工作人员编制主要有这三种公务员聘任编制、省高院聘任编制和本院聘任编制。另一方面,司法警察编制在本院总数的12%以内取数的合理性也是值得商榷的。现今我国法院对司法警察的需求量是极大的,12%的编制数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和刑事警务保障发展对警力的需求。[5]

2.编制不实有效警力不足

抽调警力编队不实导致有效警力减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事变动一般是由本级法院直接决定的,基于全院工作考虑或工作便利等因素,司法警察经常被抽调到其他岗位,司法警察虽然是法警编制或法警身份但却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导致法警编制不实有效警力减少。一般来说法院的执行职权主要是法官和法官助理实施的,法警仅作为辅助人员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法警参与执行工作方便执行工作的开展,其不仅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执行过程中必要的强制措施或强制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因此法警会被长期派驻执行局参与执行,基层法院普遍把法警当做执行法官用。

(二)刑事警务职权法律位阶上缺位

司法警察开展刑事警务保障需要具有国家强制性或法律强制性的警察权,这种权利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和处罚,该权力需要法律进行规定,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对此仍处于空白,可以说刑事警务职权在法律位阶上处于缺位的状态。《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人民警察法律地位,第十八条规定司法警察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履行。[6]《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司法警察依照《警察法》管理。[7]可见,关于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其职权的规定两部法律都做了法律保留规定其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履行,这导致关于职权的规定处于空白导致其在法律位阶上的缺位。

三、完善刑事警务保障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警队编制管理制度

1.改变编队限制安检适当外包

为了确保警队警力配置符合刑事警务保障警力配置要求和满足当下刑事警务保障对警力的需求应改变警队编制限制同时可适当将一些法警的职责外包如法院门卫安检以减少法警警力占用。改变原有警队编制限制规定,通过以需定编确保警队编制。法警编制占法院总编制的12%的规定过于笼统,并不适用于所有法院,应考虑各地法院对刑事警务警力配置的特殊性和区别性等设置警队编制。[8]法院应根据本院刑事案件的数量和刑事案件的类型合理的配置法警编制,刑事案件多发区和涉黑涉恶案件等重大案件多发区法警编制可以适量增多,当然刑事案件少并且刑事案件案情简单案件轻的法院法警数量也可以适量减少。

2.确保编岗一致警力警用

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体制,确保警队编岗一致警力警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占编不站岗到导致有效警力减少的主要原因就是本级人民法院对法警的工作安排有直接决定权。实际工作中,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司法警察的管理和领导是非常有限的,对警力调配的管理有名无实。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直接决定警力调配容易出现抽调警力现象,故应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对警力调配的管理和领导,防止警力被抽调,确保编岗一致警力警用。

(二)在法律的位阶上赋予司法警察职权

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的立法位阶是至关重要。在法律位阶上赋予司法警察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做具体规定;二是修改《人民警察法》像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一样,在其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三是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其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中增设司法警察部门及其职权。从我国的立法程序来看,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来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律地位和职权比较具有现实操作性。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第3条和第6条.

[2]王会国,李红斌.司法警察在看管工作中面临困惑[J].中国审判,2007(10):74-75.

[3]由鹏举.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J].法制博览,2016(19):149-150.

[4]《人民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三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和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条.

[8]周斌.广西高院院长罗殿龙代表:科学确定法警编制体制[J].法制资讯,2010(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