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包装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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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包装法律问题研究

竺可心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目前我国因包装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发展绿色包装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要建立符合绿色包装标准的包装产业链,就离不开各有关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更不离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引导、规范和扶持。本文以构建绿色包装法律制度为要旨,以包装绿色化所面临的问题为着眼点,以小见大,通过探讨、梳理和总结包装产业目前的现状和法律问题,充分借鉴日本德国、欧盟的先进包装的制度构建经验,在循环经济发展理论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最终明确了应当从明晰绿色包装基本原则、立法标准、责任主体等方面着手,提出我国绿色包装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的构建建议。

关键词:绿色包装、法律法规体系构建

1.我国目前关于包装问题的法律现状

1.1现行法律中对包装的规定

目前,与我国城市生活材料相关的规定,法律层面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对商品包装对环境的污染问题作了较为宏观的规定。《固废法》是我国对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予以明确的第一部法律,它提出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方法乃至有关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循环经济促进法》就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对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应采取的经济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以指导和规范传统产业走向循环经济模式为根本目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除要求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污染、推动产品包装环保化外,还明文要求各级政府在采购时应优先考虑环保型产品。

关于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和国标GB/T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办法和通则对包装产品的分类及对应的回收利用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等。

1.2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统一集中的法律规制。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绿色包装实施法律调控的实践相比,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便是缺乏一部专门的包装管理法律或法规。尚未构建成一个健全的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固废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中基本没有强制性规定,大量采用的是“应当”、“可以”等倡导性的内容,对相关义务主体的行为指引和约束力不强。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单靠散见于各个法中的只片条款,和靠大家自觉遵守的指导性建议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进行专门性的包装立法,系统、全面地规定包装发展中应如何减轻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在专门的绿色包装法中对包装工业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控,为绿色包装的发展提供统一集中、真正详实的法律依据。

其次,缺少配套的法律制度。制定了专门的绿色包装立法只是第一步,还需要配套制度来保障和辅助绿色包装的运行和实施。对于包装生产企业而言,相比于传统包装的低成本,绿色包装相对更高的生产成本也是企业会考虑的一个方面。对此,政府的扶持、激励制度和建立专项基金等制度应跟上发展步伐。通过财政补贴、设立专项基金、税收减免等激励扶持制度,对企业生产形成正向激励,减轻其生产运营成本。

第三,监管体制不健全。结合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管实践,我国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主体设定和权限划分不合理。虽然目前法律规定主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环境监管,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依法享有一定的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双重监管体制的设置,使得我国环境监管主体不唯一,权限划分不明晰,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二是环境行政监督体制较弱。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管理做出了较多的规定,但是关于监督提及的很少。三是监管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管执法能力比较薄弱。如在固体废物防治方面,环保部门关注固体废物的污染属性和防治工作,负责资源循环利用的主管部门则偏重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导致管理举措上不够协调。[[1]]

2.我国绿色包装法律制度的构建建议

2.1吸收国外绿色包装法律规制经验

截止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制定了关于绿色包装的专项法律规范,例如欧盟1994年出台的《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该指令对包装的生产加工、循环使用、回收处理、再生目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2]]德国为了与欧盟的环境保护法律步调相一致,颁布了《包装法》,该法是第一个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调不仅包装的生产者应该对包装使用之后产生的废弃物承担相应的回收责任,包装的原料供应者和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该制度对包装从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处理等全过程都划分了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

[[3]]日本绿色包装的发展水平处于亚洲前列,其绿色包装法是在政府和相关团体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制定出有关绿色发展基本法律、绿色包装法律和飞起物处理的法律。日本还致力于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来解决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等问题,建设了大量的可回收站点,民众将垃圾分好类后进行回收,日本的收运系统将分类完的包装废弃物通过定时回收、集合中转等方式,运输至专门的处理中心进行再循环、再制造处理,使废弃物处置问题得到高效处理。[[4]]

2.2对我国绿色包装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通过前文所总结的我国目前绿色包装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实施绿色包装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基本情况,下文将有的放矢地提出绿色包装法律制度的构建建议。

第一,建立循环利用标准。首先,推进包装生产企业建立规模化、规范化的循环利用生产流程,在更多包装行业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法律法规及配套的有关标准制度中明确要求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和技术工艺,通过绿色化升级,使之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构建起绿色环保的包装生产体系。

第二,完善绿色包装激励制度。为避免实施绿色包装而使得落后产能被残酷淘汰,产生一系列于经济和社会不利的因素,则政府应当采取疏堵结合的手段,如建立专门的绿色包装财政补贴制度,将实施绿色包装的企业或项目列入环保专项补贴资金的支出目录内,鼓励和推动企业和其生产的产品向着环保型、循环型和绿色型方向迈进,继而实现整个行业的绿色发展。

第三,明确法律责任主体。首先是政府管理职能应予以明确。政府作为绿色包装体系中的管理主体,理应肩负起对包装产业中各环节进行规划、引导、调节、扶持和监督的责任。政府这些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授权,同时也由法律授权的形式确定职权的具体范围,以法律来约束政府的具体行为其二,企业应当积极承担自身的责任义务。引进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以促使生产品升级生产装备和技术,生产符合环保利益的包装产品。明确达标企业所享受的权益和没有达标的企业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其三,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生产者因为消费者本身的消费选择刺激了所选择产品的生产。消费者的行为也关系着生产者能否顺利履行生产者责任。因此,消费者应当配合有关回收机构归还包装废弃物,或是对包装废弃物准确分类,使包装废弃物能够顺利进行回收最后,公众应当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设计、生产、应用符合环保和节能理念的包装,对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严重破坏和生产不合格包装的企业,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反映情况。

3.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环保意识正在逐渐增强,由包装引发的环保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绿色包装为世界包装行业的发展趋势,而我国在绿色包装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本文从绿色包装问题研究出发,通过对国外绿色包装法制现状的考察和对我国绿色包装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的研究分析,对比借鉴国外对绿色包装进行法律调控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最终就我国绿色包装立法探索和我国绿色包装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1]]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2]]王君,王微山,苏本玉.绿色包装国内外标准对比[J].包装工程.2017(19)

[[3]]杨凌.德国城市材料处理的借鉴与启示[J].党政事业.2016

[[4]]吕维霞,杜鹃.日本垃圾分类管理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