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的法治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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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的法治思考

龚雪娟1 ,廖风虎2

1.中共桂阳县委党校,湖南省郴州市,424400

2.桂阳县第一中学,湖南省郴州市,424400

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为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而对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进行惩处的一种权利与职责,也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由于法律等相关制度的缺失,许多教师不敢行使自己的惩戒权因此探究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现状,揭示其法治困境将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入了解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为教师正确合理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打下必要的基础。

关键词:教师  惩戒   惩戒权  法治思考

一、教师惩戒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可操作性不强

一是惩戒标准不明确。虽然现有法律告知了一些惩戒方式,但相对比较古板,缺少灵活性,赋予部分权利的同时也给了相当大的制约,而且赋予的部分惩戒权,对于许多较为顽劣的学生根本不具备威慑性。比如现有的一些惩戒标准从某种意义来说,仅限于口头说教,还需极度注意措辞,如此“低廉”的违纪成本,不仅起不到警示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反而成了一种纵容。二是实施程序不具体。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很少提及关于教师惩戒的事先通知、听证,以及事后申辩、申诉监督等程序。即便有些法律中有所规定但也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给老师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教师与社会对惩戒权的认识不对等

一是对惩戒界定认识不对等。由于认识偏差,有些家长对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分清,往往把惩戒当体罚,认为惩戒一种落后的、侵犯人权的教育方式殊不知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同样是道德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对惩戒目认识不对等。教师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孩子,促进孩子成长。而有些家长认为是教师对自家孩子抱有偏见、不尊重的表现如今在农村普遍存在隔代教育的现象。老人对孩子的非常疼爱,父母也因平时缺少对孩子的陪伴心生愧疚导致对孩子相当宽容,对老师的惩戒自然也难以接受,经常出现老师因实施惩戒被孩子整个家庭针对、甚至攻击的现象。三是对惩戒手段认识不对等。由于脱离了家长视线,不少家长担心惩戒会演变为变相体罚。这也直接导致教师无论是以何种理由对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产生惩戒行为都会引起社会的反感和声讨,让教师在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被束缚手脚无法安心参与教育

(三)学生普遍存在抵制情绪

学生的抵制和维权意识上升也加大了惩戒权的实施难度当前,不少学生因为父母溺爱,娇生惯养,在成长的过程中对失范的行为缺乏纠正和惩戒意识他们学习主动性差、自律性其不成熟的心理将老师推往对立面。不仅对教师的批评和教导充耳不闻,专门研究针对老师的对策和办法,甚至将老师的退让当成胜利和炫耀的资本

二、教师惩戒权缺位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改变

目前,很多家庭4+2+1”结构,孩子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犯错舍不得说教,更不会打骂,导致家长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成长,却没有正确的教育观念现实中存在学生被老师批评或惩罚,家长上门“理论”,向校领导投诉,甚是要求教师下跪道歉的事件。而学校层面为了平息事端,往往都是处理教师。这样的现象导致越来越多的教师不敢也不愿再去尽心尽力的管教学生从而形成了一个不健康的家校联合体系。

(二)教师地位的转变

由于负面消息的影响,加之晋升机会少,工资收入低,使得教师的社会地位职业幸福感有所下降。从近几年的一些教育恶性事件报道中不难发现,师生之间若发生冲突,不论事情起因如何,舆论几乎是偏向学生校方和教育主管部门为了将影响降到最低会做出保护学生的姿态将教师推到最前线。这也导致教师无法安心使用教育惩戒权。

(三)社会舆论的影响

上个世纪以开始,一些地方片面地引入西方所谓的“快乐学习法”“爱的教育”等这种一味纵容、溺爱的教育方式,给学校教育和教师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特别是近年来,媒体不断的报道出一些教师体罚学生的极端案例,更是让社会舆论产生了一边倒的现象。一旦老师因教育管理引发纠纷,社会舆论和家长就会出奇一致的对老师进行讨伐。加之媒体的大肆渲染惩戒权的负面影响更加深入人心。导致大多数老师不愿管甚至不敢管学生学生发生违纪时,教育惩戒权处于失语状态。

(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法治意识淡薄使得部分教师管理行为存在偏差。有些教师直接把体罚当做惩戒使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有些老师在实施惩戒教育的时候难免会受到个人主观情绪的影响,产生“法”“度”把握不当的情形,造成权力滥用甚至出现极端体罚情形。有些更是直接放弃使用惩戒权,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听之任之。

三、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的法治思考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引导广大教师和全社会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才是教育惩戒权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

(一)对惩戒权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赋予老师一些权利,但还存在诸多漏洞。比如对于惩戒权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惩戒

方式、惩戒标准不细化,操作性不强等。在欧美许多国家和地区他们就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对教师的惩戒权做出了明文规定,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学校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其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如一般违纪行为往往是给与口头说教告知家长、调整位置或班级、限制某种权限(例如不参加某项课外活动)、还有适当增加家庭作业、劳动教育等;如果违纪行为比较严重的,则会让其停课、勒令转督促家长或监护人领回家管教,甚至开除、移送司法机关等。这些都为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要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惩戒权的范围、惩戒方式和惩戒尺度,按照学生违纪行为、违纪情节轻重规定相应的惩戒方式和惩戒标准。一旦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教师就有了保护自身的有力“武器”,行使惩戒权时就不会投鼠忌器,更不会混淆越位,从而极大的降低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风险。

(三)建立惩戒程序

实施教师惩戒权应当包含三个基本程序:实施惩戒前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研判和认定,实施过程中对惩戒行为方式和标准的进行精准把控,以及实施结束后对学生心理、情绪和惩戒效果的跟踪辅导。违纪行为的认定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实施惩戒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教师学校还有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轻微的违纪行为,教师和学校可以视情况实施相应的惩戒权,而对于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当把惩戒权交予教育部门甚至司法机关

(四)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要完善包括事前和事后监督在内的动态监督机制。例如教师在进行一般惩戒时可借助相应的设备进行实时记录,或者由第三方在场监督。学校也要设立由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校领导教师、家长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学生或家长对惩戒行为不认可,可以提申诉。这样既保障了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又保护学生权益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杨丽君.教师惩戒权立法必要性的思考[J].教育科学论坛,2019(11):8-9.

[2]易招娣.教师惩戒权法律问题研究[D].温州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