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舆论介入刑事司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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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舆论介入刑事司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

王小昱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依照该原则,既反对刑法擅断, 强调人权保障,也强调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定罪处刑。然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 群众表达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平台,也为社会舆论的形成和发酵提供了机会,尤其是面对影响 重大的司法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把握社会舆论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界限,既要发 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也要防止舆论过度干预司法,导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影响刑事审判

公平、公正的情形发生。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独立性、社会舆论

刑法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制性手段,虽然从价值倾向上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反对刑 法擅断,强调人权保障机能,限制恣意入罪。但在体现该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罪刑 法定原则也要求当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这既是法律基本原 则的要求,也体现着我国的法治理念。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互联网已经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我们可以通过 网络获取我们想要了解的各方面信息,也可以在公共平台对热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以药 家鑫案"为例,这一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在网络上曝光,就伴随着社会公众的强烈讨论,形 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刑事司法审判。

1民意在罪刑法定精神中的消极作用

以许霆案为例,许霆利用银行机器故障的漏洞,多次从ATM机中取款,数额高达17.5元人民币,许霆落网后,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这一判决,在舆论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大众更多认为银行存在过错,许霆是因为银行机器故障的原因才会多拿不属于他的钱。强大  的舆论攻势最终导致法院改判该案件,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但是,如果仅从  法律的角度分析,许霆在开始取钱时,输入的是一元钱,但ATM机故障吐出了1000元,此时 可以说许霆多拿到的999元是由于机器故障的原因导致的,属于不当得利。此后,他已经意  识到机器发生故障,仍然继续取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把他的行为归因于银行ATM  款机出现了故障的结果。普通的群众接收到的信息不全面,经过媒体网络渲染,又缺乏依照  法律逻辑思考问题的能力,因此由于民众舆论的声势,法院不得不启动重审。

以“药家鑫案”为例,可以说出现了民意左右司法裁判的情况,严重地违反了罪刑法定 原则,对司法权威性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在这一案件中,药家鑫驾车撞倒了非机动车道上同向 行驶的张妙后,因为害怕被害人记住他的车牌号找麻烦,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后驾车逃离,被害人死亡,此后,在其父规劝下投案自首。这一案件引起了舆论的飞速发酵,可以说网络 民意在这一案件中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该案件从开始审判到作出判决,自始至终都伴随 着社会舆论以及网络民意的审判。二审法院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决定后,在社会上,民众甚 至出现了一边倒的狂欢行为,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是民意和正义的胜利。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


该案是存在“重判”问题的。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自首的,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罚,但法官在面对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对被害人不可避免的同情心等原因的作用下,形 成了偏重的判决。我们必须意识到,社会舆论的干预不可避免地导致该案件违背了罪刑法定 原则,妨碍司法公正。

诸如此类的案件,其实还有很多。“赵春华案”、“刘涌案”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打上 了“舆论审判”的标签。近年来,很多法律学者也对这样的现象表示了担忧。行为人触犯了 法律,就应由法律定罪处刑,如果社会舆论的作用超过其应有的限度,左右了法律,那罪刑 法定原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同样,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2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与当代意涵

2.1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就有依法定罪量刑思想的萌芽。许多思想家认为,严格遵照法律对国家统治的 稳定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管仲认为,法律是评判天下是非黑白的仪表和依据;董 仲舒也曾评价孔子依法律判案,不阿谀奉承;墨子提出要严格执法,依法定罪量刑。

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依托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以马克思主义保障人权为目的。因此, 罪刑法定和人权保障在我国的发展紧密结合,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刑法体系制定要求。

2.2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意涵

2.2.1以形式理性为基础

根据内在涵义进行分析,罪刑法定属于严格的形式理性,但也包含着实质理性的内容。 对于立法者,依据社会发展背景,结合刑事法律规定,经过审慎地分析、比较和筛选,将特 定的行为类型化,定性其为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时,首要的就是形式判断即行为是否具有 刑事违法性,进而再判断有无社会危害性。

2.2.2以人权保障为核心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使其具备了人权保障的功能。罗尔斯认为,自由让我们去做自己 想做的事,自由的性质使人们做某些事情时是恰当的,那么其他人就不应干涉,如果法律不 准确,宽泛模糊,那么人们自由的界限也会是模糊的,人们无

法合理地预期到自己行为的结 果,这其实就是对于自由的限制。罪刑法定符合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原因,也在于其本质 是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以保障人权。

3社会舆论的形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3.1社会舆论的形成原因

首先,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就有重伦理的一面。“礼法结合、综合为”是中华法系的鲜 明特征。在这样的文化的延续和传承过程中,使得我们更具感性,更注重伦理。这也导致, 面对重大法律事件时,社会大众更趋向于感性的判断而非理性的依照法律条文分析。


其次,随着网络的发展,产生了更加自由的表达平台。网络平台的匿名性,可以使网民 抛开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制约,畅所欲言表达观点。在这样的自由平台所发表的意见往往是具 有伦理和感性色彩的,尤其是在部分人的带动下,容易形成压倒性的社会舆论。

3.2 社会舆论介入罪刑法定原则

近几年来,网络民意介入刑事司法的现象值得人们深思。我们应当注意,司法具有独立 性,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行为人触犯了法律,就应当按照刑法定罪量刑,如果社会舆论可 以左右司法,那么罪刑法定就失去了其意义。更何况,结合上文,社会舆论明显伴有伦理性 的特点,缺乏专业性的判断,社会大众又容易受到激情民意引导,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给 司法审判人员带来不可忽略的社会压力。

4.社会舆论和刑事司法的应然走向

司法是严谨的,是反对恣意擅断的。司法机关及人员严格依照法律办案,体现着司法的价值。民意影响司法审判,会使得法治权威观念受到动摇。当然,法律与社会也是有温度的,对于司法人员来讲,在审理案件时他们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舆论过度 的介入,仅从个案看,也许确实能安抚大众情绪。然而,社会民众并未接受系统的法律专业 训练,不具备法律逻辑思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频繁让步于舆论,从长远看,既不利 于法律的发展进步,也无益于普法工程。当然,完全地背离民意,忽视社会舆论,也不符合 刑事法治的民主性。这一观点也是正确的。社会舆论毕竟是民心所向,对其置之不理,不利 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所以说。网络民意可以体现在刑事司法中,但要严格地把握限度。

因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坚持独立审判的原则下,充分发挥网络民意的监督、导向作用。让人民群众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审判过程中的渎职、腐败以及法律及程序错误进行  监督,遏制此类现象产生,完善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

5结语

社会舆论对于法官定罪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当被关注和参考。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独立司法的原则,刑事裁判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舆论不能作为刑事 裁判的直接证据。刑事裁判对社会舆论影响的参照必须始终保持中立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对于不正当的或者可能影响刑事裁判的社会舆论,要坚持基本原则、恪守底线,不能被社会 舆论所绑架。这样,才能保障社会舆论和刑事裁判相辅相成,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