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活动中,社会政策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作为社会秩序整合的责任主体之一,司法机关参与创制社会政策,必须引入能动方法的模式,运用各种灵活的法律方法,以填补规范的漏洞与空白,进而维护法治秩序与社会规制的效果。
金陵法律评论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