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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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

曹海琳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 250000

摘要2018年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电商平台因不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表述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为了给司法裁判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和标准,需要厘清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电商平台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必要性。在解读这一条款时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有特别法时适用特别法,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时,应根据实际情形判断电商平台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及其形式,使得其所承担的责任与其造成的过错相适应。

关键词:电商平台;相应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法

一、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责任解读

当今时代,互联网虚拟技术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活动被夹带着了进入数字经济发展的浪潮之中。电子商务贸易颠覆了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模式,为商品贸易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了从未有之的便捷交易方式,极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蓬勃进步和商业的繁荣发展,但是这种诞生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买卖方式给买卖双方带来了很多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安全上的隐患。

(一)电商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2018年新修订的电子商务法明确地将电商平台经营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区分开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的规定,与平台内的各虚拟商家的经营者直接和消费者当面进行买卖交易活动不同,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仅仅为从事电子商务和贸易活动的各方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安全的虚拟互联网贸易和交流的虚拟平台。

(二)电商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表现形态

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为电子贸易活动的各当事方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安全的虚拟交易平台的同时负有对平台内所含有的危险源的监管和控制义务。因此,不同于《民法典》第1198条所规定的第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完全类推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只能根据平台内危险源所造成的具体的侵权表现形式,适用多数人侵权的一般处理规则。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形式

相对于电商平台侵权表现形态来说,其损害赔偿责任的表现形态更为复杂。对于它们所应该适用的不同负责形态需要从不同情况下来考量。如果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只是给予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一个网络虚拟的平台进行贸易,则其责任形式很有可能就是连带性责任或一种补充性的责任。但是根据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条文,在网络贸易中电商平台应承担相同的过错责任,因此应该在过错负有义务的框架下一起讨论。

1.连带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存在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隐患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内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或降低侵权损失,如果其不作为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并构成侵权的,电商平台应该与平台内的经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2.先行赔付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的规定,如果电商平台不能够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提供平台内经营主体当真实信息的,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电子商务买卖活动完全是在虚拟的互联网中进行的,卖家与买家之间的买卖活动不会像实体交易一般当面进行。因此,电商平台应为线上虚拟的交易活动提供更为安全全面的服务保障,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权时,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合法有效的信息,以便消费者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若电商平台不能够及时提供这些有效且真实的信息,那么就应该看作其存在过错,即其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3.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商平台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相应责任”应该如何进行进一步的理解,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部分学者认为这可以看作是一种连带责任,而其他学者则认为对相应责任的界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做出不同的分析,“相应责任”既可以是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的经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是电商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商平台安全保障责任的建议

(一)明确电商平台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责任形态

随着网络虚拟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及电子商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第38条可以应用的案例也会变得越来越多,审判者既可以根据上述所总结的处理思路来对这一类型的案件进行分析,也可以随着所接触的案件的数量和种类的进一步增多,在总结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所应承担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形态。同时,为了及时避免同类案件在实务中判决不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学界和实务界讨论中所出现的各种观点,针对相应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或是以选择性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来指导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细化电商平台安全保障责任的内容

关于电商平台应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可以从对平台经营者入驻前的审查、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日常监督和平台内经营者发生安全事件后的紧急施救等三方面去讨论电商平台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在讨论过程中来厘清电商平台与淘宝店主、网约车司机等平台内的经营主体之间所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界限。

1.对平台经营者入驻前的审查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该通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行业入驻守则的形式明文规定平台内各经营者入驻平台时应提交的资质资格证件或材料,同时根据这些证件或材料对进入平台的店家经营者的资格和资质根据平台制定的守则中所规定的各种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进行多重的审查核实,确保其确实具有经营该项交易的资质资格。同时,电商平台应该按照《电子商务法》第27条的规定,对所有符合入驻条件的店家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来进行核验登记,并以此建立完善且详细的含有所有入驻平台内的经营主体有效信息的资质登记档案,并定期根据资质资格来进行核验审查。

2.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日常监督

电商平台作为平台内各种各样的经营者开展多种多样的经营活动的一个主要的网络虚拟载体,一名消费者往往是出于对于一个平台的信任进而选择该平台内经营主体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是所提供的服务,所以电商平台应该对平台内各经营主体所开展的各个方面、各种类型的经营活动来进行全面且必要的监督。

3.平台内经营者发生安全事件后的紧急施救

电商平台应该对与平台内各经营主体有关的各种类型的信息进行一定时间的储存,这些信息应该既包括平台内经营主体在入驻平台前提交审查核实的各种资质资格类信息,又包括各经营主体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注册信息、订单交易信息等各项数据信息。以方便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可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

关于电商平台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事件中对消费者的保障责任以及如何来承担这种安全保障责任,我们应该明确一个综合性的解决方向。出于电子商务立法审议过程的理解,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精神和目的在于促进网络电商交易能够进行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但是就像我们所知道的,要想营造一个既安全、又开放创新的网络虚拟交易环境,不仅需要立法者来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平台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以及消费者一起努力,在遵守履行自身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各方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完备的电商平台安全保障责任机制,在厘清电商平台责任与平台内各经营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充分明确各方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期能够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推动电商平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