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精神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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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精神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示

任怡彤

西北政法大学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时存在适用比例较低,审查的标准模糊、审查范围具有局限性等问题。究其原因,除去法律规范仍不完善、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外,最为重要的是传统司法观念的阻碍。因此,需要转变传统理念,坚持无罪推定精神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引导作用,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运作,从而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

关键词:无罪推定;审前羁押;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权保障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最早可见于罗马法。但最早提出这一具体表述的是意大利亚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的:“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论如何表述,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可大致归为三个方面:其一,在生效裁判确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其二,在举证责任方面,由控诉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而非义务;其三,有权确认被追诉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法院,且有罪判决应当经过法定程序作出。

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二:一是保障人权理念;二是人民主权理论。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了刑事诉讼始终,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的确立是为了以程序来平衡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国家的刑罚权作为一种对公民个人侵犯程度最深的权力,如果不加以限制,必然会对个人的人权造成极大侵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人权既要求保护无罪之人免受错误的刑事追诉,还要求已经被刑事追诉的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到公平对待,享受应有的权利。无罪推定的观念便以约束国家权力、防止无辜者不受错误追究为核心.在人权理念下,必然能够推导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述

作为一种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审前羁押是不可避免的。但如前文所述,虽然审前羁押的运用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正向功能,但同时审前羁押的适用亦存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不利于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等反向功能。有学者认为,“采取审前羁押的最主要目的应当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尤其不能演变成为一种积极的惩罚措施。因此,需要对审前羁押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其中司法审查就是对审前羁押的适用把关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在逮捕以后,再次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则是我国刑诉法中的一项创新。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羁押率问题,防止超期羁押与不必要的羁押,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做出了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新刑诉法第95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羁押必要性再次进行审查,其直接目的在于保障诉讼与保障人权并重。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未完全达到预想中的效果。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适用比例较低,制度效果并不明显。虽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始运行以来,确实有一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以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但从整体上看,2013年至2015年间全国的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人数只占逮捕总人数的3.3%。羁押对逮捕的依附性较为明显,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任意延长羁押期限的现象存在,这也侧面反映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其次,当事人救济功能并未充分发挥。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以来的前三年,审查工作的主要启动方式是依职权进行的主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较少。

最后,审查的标准模糊、审查范围具有局限性。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则均未对审查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且由于相关配套规定的滞后,不同地区的承办检察官受不同主观认识的影响,对同类案件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另一方面,不应当继续羁押的情形包括哪些也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所面临的问题。例如,由于相应的社会监管体系不健全,承办部门对外来人员犯罪的案件关注度不足,导致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践案件中,本地人员多,外地人员较少。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产生问题的原因

首先,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足。在立法方面,虽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已经建立,并且在多个试点展开实践,从而逐步完善,但当前关于该项制度的规定仍有不足,相对而言规定的弹性较大,实际操作可能性不大。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之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虽然对该制度做出了一定的细化,但当时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还不足以支撑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尤其是审查主体存在争议、审查内容不够具体等。

直到2016年1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进一步细化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中的内容,从逮捕到最后的判决生效,从审查主体到审查方式都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其次,配套机制不健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我国现阶段办理案件的主要方式仍是各管一段的方式,各个阶段的不同部门仅掌握一部分案件信息,而同时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不足,案件信息得不到及时共享,这就很容易导致承办人无法对案件情况、被羁押人的整体情况进行有效了解,从而影响到审查工作的效果。

最后,传统的司法理念制约着新制度的发展。虽然近年来,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司法工作人员对羁押性质的错误认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保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根本上讲,传统的司法理念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际运用。受职权主义影响,传统的侦查理念主要强调追诉职能。这就促成了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忽视。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有时甚至会出现办案人员认为这一制度是无端增加工作量的情形。

三、无罪推定精神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

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决。首先,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则。对于审查标准的问题,可以加以明确。在审查范围上可以适当考虑增加案件的适用类型。例如,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作为可以变更的条件,笔者认为在结合实际工作量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将这一标准提升至三年以下。其次,完善相应配套机制。对于各部门之间沟通不足的现状,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对于羁押替代性措施缺乏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上增加财产抵押担保的方式。最后,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转变传统司法理念,坚持无罪推定精神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引导作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之一,无罪推定精神理念的贯彻有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启动到结束的每一步都应当符合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确保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从根本上看,观念的转变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对无罪推定精神的理解,同时还需要民众对无罪推定这一理念的理解,加强社会层面的普法教育,才有可能逐渐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观念,从而让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得以真正有效的应用。

参考文献

[1][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35页。

[2]参见易延友:《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第21页。

[3]郭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践运行审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02):61-73.

[4]孙倩.无罪推定的外国法溯源与演进[J].环球法律评论,2014,36(04):4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