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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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问题

聂磊

贵州警察学院

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必不可少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有密闭性。在该程序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最关键的权利是辩护权,因为该程序具有不公开性,所以导致死刑案件的被告人知情权受到限制,从而使得辩护律师的权利受到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通过研究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实施情况,探讨其在实践当中所体现出来的弊端和不足之处对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及特征

1.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是剥夺被告人生命权利的一大极刑,是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法律既把死刑当做严厉打击罪犯的一种手段,也对死刑的适用严格把关。所以,在实体法中针对死刑案件明确了一项特别的审查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判决,具有复核权的法院会根据已有的证据和现有的法律进行审查,然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死刑复核程序特征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特殊的审判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个特征即是特定性,是指在该程序中审理的对象特定。死刑复核程序仅仅适用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个特征便是终审性即该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终审理程序。普通的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就可以做出判决,但是在死刑案件中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作出最终判决。死刑案件只有经过复核且核准最终才能发生效力。第三个特征即该程序所在的诉讼阶段的特殊性。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与被告人辩护存在的问题

1. 律师辩护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有可能导致其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产生怀疑,不利于诉讼效率和质量。当前律师在行使辩护权的时候会遇到很多难题:首先,律师行使会见权,可以大概熟悉案情,整理出有关的证据,为被告人辩护做好铺垫。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会见权,法律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会见权没有明确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羁押机关规定,只有征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辩护律师才可以见到当事人了解情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下都会拒绝辩护律师的会见。由此可以看出死刑复核阶段的会见权不稳定。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查证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自己取证或请求法院或请求检察院协助取证,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无责或者量刑过重。死刑案件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更为复杂,提取证据也更加困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自行取证,但是在实践中总是拒绝提供帮助。面对种情况律师在搜集相关证据时寸步难行,导致律师在辩护时不能更好的为被告人辩护。

2.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容易被忽视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死刑复核程序更注重的是律师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并不受重视,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更关注律师辩护,对被诉人自行辩护的关注不够。死刑复核程序与一审二审不同,在普通的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主要是参加庭审辩论、作最后陈述等。但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这些权力都无从行使。在普通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可以通过当庭辩论,对自己做有利的辩解,也可以反对起诉书里面的内容,为自己作无罪或者无责辩解。作最后陈述时,被告人可以利用参加庭审时听取到的消息为自己辩护。但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一般都是采用不开庭的模式,而庭审辩论和最后陈述都是要需要开庭审理的,所以,在该程序中被告人的这两种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3.远程讯问方式存在缺陷

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来自各个地方,但是作为死刑的复核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却位于北京。曾经的做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派人到地方讯问被告人,现在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取了远程讯问方式,但是采取这种方式的弊端也开始逐渐显现出来。在这种讯问方式下被告人和法官的沟通没有面对面流畅,双方在意思表示方面可能会曲解对方意思,不能更清晰的传达彼此的意见,从而导致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建议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赋予律师更大的权利。

辩护律师拥有更多的权利才能更好的在案件中发挥作用,避免律师在该程序中无作为的窘境,为律师更好的收集使得被告人免于死刑的证据提供保障。对于辩护律师的权利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以律师会见权为例,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会见权,即律师会见当事人应该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法律援助公函,当事人委托书会见被告人。促进控辩平等,保障辩护律师与国家审判机关平等的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不受他人干涉,平等对抗。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令的方式,通过签发调查令的方式,将强制取证的部分权力移转给辩护律师,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还能帮助律师更好的搜集证据,对于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有很大的作用。

2.赋予被告人相关权权利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方式一直以来都是书面审查,被告人不存在类似于一审、二审程序的最后陈述权和庭审辩论权,这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亟待解决的。在司法实务中,讯问的方式是由司法机关讯问,被告人回答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的地位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所以应该赋与被告人相关权利。部分学者主张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加上听证制度,原告与被告人参与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听取双方意见,根据已有的事实并作出最后裁决。听证制度能够有效弥补书面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书面审理与听证审理模式相结合,在听证审理的模式中赋予被告人做辩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3.改良远程讯问方式

远程讯问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的缓解了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到各地讯问被告人的窘境,节约了司法资源,废除远程讯问方式明显是不合理的,但是可以在该方式上进行一定的改进。对于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可以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远程讯问的方式。对于一些事实不清楚,证据有争议,当事人异议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派员当面讯问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避免因为远程讯问方式缺陷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采取远程讯问方式的案件中,倘若被告人有异议,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则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重新对被告人进行当面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