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关系治理的法律化与中国涉外法律实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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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关系治理的法律化与中国涉外法律实施

欧倩怡

身份证:440301199004132322

摘要:对于涉外关系,属于一种基于国内角度的国际关系,治理模式根据时期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中,法律治理能够通过政策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等方式进行。对此,本文介绍了涉外关系治理法律化途径,提出了涉外法治实施要点,希望能够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关键词:涉外关系;治理法律化;涉外法律

前言:对于涉外法治来讲,属于国家通过法治手段参与全球治理与国际事务的关键做法。对法治思维进行强化,对法治方式进行灵活运用,充分应对风险与挑战。当前,应该积极建设涉外法治能力与体系,始终维护国家发展利益、安全与主权,同时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1]

1涉外关系治理法律化途径

1.1国际法

国际条约属于一国和其他国家签署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协定,属于一国在涉外关系处理工作的重要工具,同时是实现共同价值的重要载体。相比于习惯国际法,具有容易达成、内容明确、针对性强等特点,尤其是双边条约,可以为一个国家法律化治理涉外关系提供良好保障。现阶段,各个国家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由不同国家之间缔结的多边条约更加稳定与广泛,相比于双边协定,利用国际组织对涉外关系进行处理,具有更加突出的优势,为国家定义、发展等提供良好依赖性机会,然而也会存在僵化现象与官僚化作风等问题。国际组织的决策机制将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的民主剩余、民主赤字充分体现出来。

1.2国内法

基于涉外关系角度分析,国内法主要涵盖默示调整与专门调整两方面内容。专门调整反外国制裁、对外贸易法以及国际投资法等进出国境法律,此类法律主要特征就是差别、许可。后者主要是在进出国境方面具有良好适用但是并未明确的法律,比如民商事法等,对于宪法也属于此类法律。对于同一部法律来讲,可能均会涉及专门调整类规范与默示调整类规范。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篇总则的第四条规定,对于境内诉讼需要遵循该法。其中,第5条规定,外国组织、企业与外国籍人、外国人在国内诉讼中,具有同等义务权利。同时,规定,针对涉外的民事诉讼进行特别规定,在国内开展涉外民事诉讼,对该规定适用,若是该编未进行规定,则在其他规定方面具有适用性。所以,应该基于具体规范层面对哪些规范调整涉外关系进行分析[2]

法律借助进行权利义务设定,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结合具体调整方法与调整对象,能够区分法律,建立相应法律类型,其中冲突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属于典型法律类型。程序法、实体法、私法、公法等区别,在权利救济、义务履行等方面具有相辅相成关系。不同内容、性质、形式通过不同方式对涉外法律共同进行规范。

1.3政策协调

若是无法借助国际法对涉外关系进行治理,比如,无相应国际规则,无适当处理机构,借助国内法进行处理变为单方选择。一国适用国内法,比如单边制裁、域外适用等,会导致相关国家出现反对现象。其他国家根据自身国内法,展开政策协调以及沟通,以此为基础调整法律,属于一种可行的法律处理手段。西方国家和美国即针对反垄断法的效果原则展开政策协调,效果较为突出。相关国家开展协调活动时,形成的“软法”“君子协定”以及其他合作备忘录,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也可以提供一定灵活性与规范性。我国在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时,对于政策相同较为重视,同时借助和相关国家共同编制和谐协议,保证政策实施,体现出政策协调效果。

2中国涉外法律实施

2.1有效处理国内法中条约的地位

在国内,条约适用性问题非常复杂,应该对解决方案进行审慎研究,不仅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还应该对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进行借鉴。第一,积极遵循“宪法至上”原则,其他国家宪法均规定,禁止本国宪法和条约之间抵触,宪法属于一个国家根本大法,法律效力与法律地位最高。需要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融合跳跃,然而其效力应该在宪法之下。对此,可以借鉴俄罗斯宪法修正案经验。第二,结合缔约程序法、立法法以及宪法等法规,把加入、缔结的条约划分为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的条约,中央政府对外缔结的属于自身职权范围的协定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条约,同时赋予法律效力。第三,若是我国法律和条约之间存在差异,则在立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处理,除了在加入、批准以及签订过程中声明保留的内容,对该条约内容具有适用性。或是基于必要情况下,借助一事一议手段,对特殊条约赋予优先适用法律效力。

2.2积极建设我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

本国法适用于域外,体现出国际法认可普遍性管辖以及保护性管辖,补充了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满足国际法要求即合法,需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推进,对于长臂管辖的滥用始终持反对态度。

长臂管辖滥用情形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相悖,对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国家法治造成破坏,世界民众强烈反对此种行为,并且遭受欧盟国家抵制。欧盟对于美国此种行为,采用阻断立法方法,有效反制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滥用行为[3]

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对于涉外关系治理法律化具有重要影响,《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强调,应该积极基于宪法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优化,对关键领域立法进行强化,积极建设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我国需要重视此方面工作,借助法律服务、司法、执法与立法等,对域外领域中我国法律适用性进行明确。对于相应配套机制进行优化,基于跨部门考虑,构建相应协调机制,进而充分提升我国法律在国际领域中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应该积极提高涉外执法能力,对国家法律的域外适用灵活性、精准性进行提升,对现行域外适用程序与标准进行优化,提高执法实践力度,同时促进国际司法合作。应该对涉外法律服务进行强化,保证我国法人、公民在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结语:综上所述,当前我国需要积极基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涉外法治建设前进动力、思想定力以及信念伟力进行全面强化,持续优化涉外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提高治理能力。可以通过有效处理国内法中条约的地位、积极建设我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等措施实现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姜晓华.解决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中国式智慧——评《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中国经验与方案》[J].时代法学,2022,20(05):112-117.

[2]于洋.浅析中国海外企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应对策略——以中国房地产企业涉美国Huizar案为切入点[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卷总第49卷)——上海市法学会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小组文集.,2021:129-135.

[3]杨园硕.中国仲裁地建设研究——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为例[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7(02):1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