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A26.4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在实用新型中的审查(一)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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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A26.4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在实用新型中的审查(一)

郭玉洁,焦梦锦(等同于第一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04)

摘  要:本文浅析两类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成中常见一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主要围绕在权利要求语句表述层面,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实用新型审查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做出判断,分析常见案例中的权利要求清楚与不清楚,引起审查中对于权利要求审查警觉性。

关键词:权利要求,语句,清楚,分析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确定了权利要求书在专利权中的重要地位。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不能取得专利权”。在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不能取得专利权。”无论是在专利审查批准阶段还是在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权利要求书中清楚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合理是审查员的关注重点之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具体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3.2.2中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进行了详细说明。通常包括:每项权利要求去的类型是否清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清楚。

笔者基于在实用新型审查中的经验,总结了两类单项权利要求所确定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相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探讨。

一、语句语义表述不准确导致的不清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其中权利要求中出现“和”“或”“顿号”限定出具有并列情形的技术特征语句时,容易出现并列方案划分不清楚的情况,要谨慎分析语句语义,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案例1】

权利要求:一种轻态高阶负载能力的后副车架,包括前横管、纵管、后横梁,……,所述后横梁包括后横梁下板和后横梁上板,两者结构一致大小相等或后横梁下板小于后横梁上板或后横梁下板或后横梁上板体积比例至少为8:10,后横梁下板和后横梁上板都左右各朝下设置圆弧形状下凸的驼板,两个驼板之间形成驼桥,匹配驼桥的弧线形状结构,驼桥的底部覆盖安装后横梁加强板。

分析:本案例中,加粗部分为一长句,以多个或字限定出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后横梁下板或后横梁上板体积比例至少为8:10”表述有歧义,能够理解出多个语义,一是不同后横梁下板之间体积比例为8:10,不同后横梁上板之间的体积比例为8:10,二是后横梁上板和后横梁上板之间的体积比例为8:10,不能明确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以上哪种情形,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A26.4。

【案例2】

1. 一种麦克风中的振膜,包括振膜本体和泄气阀;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振膜本体上开设有泄气阀连接口;

所述泄气阀包括泄气孔,所述泄气孔通过连接膜层与所述泄气阀连接口连接;并且,

所述连接膜层与所述振膜本体为两种不同材料制成的膜层

分析:权利要求1中“所述连接膜层与所述振膜本体为两种不同材料制成的膜层”表述也存在歧义,能够理解出不同语义,一是连接膜层与振膜本体两者为不同材料的膜层,二是连接膜层为两种不同材料制成的膜层,振膜本体也为两种不同材料制成的膜层,导致其保护范围不准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若其理解为“所述连接膜层为两种不同材料制成的膜层或所述振膜本体为两种不同材料制成的膜层”时涉及材料改进;建议发一通质疑。

二、语句不通顺导致的不清楚

语句不通顺而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主要包括:不符合汉语描述的习惯,由于技术特征名称相似未清楚区分的相同技术特征名称重复出现,输入法打字错误等。

【案例3】

“所述固定板(1)的顶部固定连接有放置板(2)和搅拌箱(3),所述搅拌箱(3)的顶部从上从左至右依次固定连接有第一储料箱(4)、第二储料箱(5)和储水箱(6),”

分析:权利要求中未按照汉语习惯进行撰写,从上至下或者从左至右,造成语句不通顺,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案例4】

所述保护罩体有两段分别为保护前罩和保护后罩,所述保护前罩包括保护前罩上盖和保护前罩上盖,所述保护后罩包括保护后罩上盖和保护后罩下盖,所述保护后罩上盖和保护后罩下盖之间通过第一固定件固定连接。

分析:权利要求中“所述保护前罩包括保护前罩上盖和保护前罩上盖”,出现两个“保护前罩上盖”,不清楚两个“保护前罩上盖”是记载重复还是其中一个记载错误,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案例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带语音电源线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母插头可整体去掉,无母插头一端的电线和商用电器设备进行固定的机箱内连接

分析: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无母插头一端的电线和商用电器设备进行固定的机箱内连接”语句不通顺,无法确定其具体含义,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案例6】

权利要求中“包括用户在导航过程中对一些等信息介绍或技术数据”。

分析:该案例中“一些等信息介绍或技术数据”语句不通顺,表述的语义不清楚,同时“一些等”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二、结语

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主要涉及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对于上面的典型案例,笔者做了一定的分析。从中可以看出,权利要求清楚与否,主要基于对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把握,同时还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如果仅仅是孤立地去理解技术特征或者某个词,往往不能够准确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本文中的案例仅是对于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审查中需要关注的情形的部分展示,不能穷举,希望能够通过交流提升审查质量。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请大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