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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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刘日捷

河北外国语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更大,由于法学专业的应用型较强,所以地方本科院校的定位开始向“应用型”转变,转变过程当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专业课程设置单一、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等,针对此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够有一些帮助。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法律专业;地方本科院校

一、引言

  地方本科院校的定位向“应用型”转变的目的是培养出一批“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较强、法律素质较高”的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根据法学人才培养的需求和法学专业认证的要求,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突出法学专业应用型的特点,探索出一套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实践体系。同时加强法学院“双师型”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使之更适合“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

二、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应用型”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单一

虽然地方高等院校在学校定位上已经转变为“应用型”,但是在学生的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上并未体现出“应用型”的特色,首先在学生的培养模式上来看,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当中理论学时数是实践学时数的2倍,其次从课程设置上来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还是以老师教授理论知识的课程为主,如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层理论课为主,而“应用型”方面的实践课程较少,主要是模拟法庭的课程的开设。所以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需求来看,法律人才的专业课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学学生的实践课时数量较少,不能够让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进行实践方面的联系,导致学生不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不能够独立自主的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事务问题;二是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单一,缺乏创新性。目前地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主要是以模拟法庭为主,而其他的法学专业实践课都尚未涉及,课程设置的单一性,忽视了学生的多方面发展和培养,导致学生的理论知识并不能很好的运用到实践当中,理论和实践并没有达到很好的结合。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

地方多数高校刚刚开始向"应用型"本科院校进行转型,从培养“专才”到培养一专多能的"通才"的转变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初级阶段,所以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不知道如何进行开展,导致“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由于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导致“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向不明确,培养人才的方式仍然是停留在一些零散的文件上面,导致地方高等院校不能为该地方培养出适合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所以这种不系统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机制不但不能拓展法律职业人才的就业渠道,反而导致大量的法律人才在毕业后无法找到合适的岗位进行就业,所以亟待建立完善系统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三、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学徒制”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采取的是学校和企业之间以合同的形式将学生深入到企业当中进行工作,由企业派专门的老师带领学生进行学习,实践学习即为课堂教学,以培养学生实践、实操能力为目的的校企合作的“学徒制”模式,有利于地方高等院校向“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变,大大促进了实践教学的发展。“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所以应当选取地方高校所在区域实力雄厚、条件成熟、有意愿和学校进行校企合作的企业。“学徒制”的模式大多采取较为灵活的授课形式,如整理卷宗、写法律文书、讨论案件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将课程开发主体由学校变为企业,而学校教师作为辅助人员进行积极配合,有利于课程资源的就近有序的开发和利用。大力挖掘对学生实践教学有利的课程资源作为课程素材,使之转变为应用型法律课程教材,形成有体系、有规范、有制度的课程材料,为“学徒制”的校企合作构建形成稳定的模式。

(二)“产”与“学”相结合的学科交叉模式

   法学专业设计中的“产”与“学”相结合模式的形成需要教师对教学内容和学科设置上进行优化和重组,确保法学专业能够与其他学科进行学科交叉,真正实现法学专业的学科交叉。如,某位法学专业的学生到律所实习期间涉及到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内容,其中涉及的关于法律事务方面的内容较多,主要有如何接待当事人、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卷宗整理方法等,法学专业可开设与此相关的课程,从而使学生较好地掌握这部分知识,使学生在将来就业的时候能够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此外,校企合作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校企合作的模式当中要注重对法学专业学生法治思维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促使学校突破固有的培养模式。这样既能提高法律学生的法律事务的实操能力,又能满足当地企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三)“签约型”合作培养模式

“签约型”合作培养模式采取的是通过学校和律所或者其他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模式来开展对法学人才的培养,该合同是基于学校和律所或者其他相关企业之间的长效利益来确定权利和义务,据此来开展一系列对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活动.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和地方律所或者相关企业合作,大都是以签约或者协议为纽带,以法学相关项目为媒介载体,来整合双方资源,在此基础之上组建关于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全面合作的研发机构,实现双方资源互补、利润共享。该模式有利于地方法学院校和律所以及相关企业之间建立相对稳固的合作关系,签约型合作模式为地方法学院校、研团队和人才培养提供了实践的阵地,也为当地培养法学人才的培养,促进当地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同时为法学人才的就业率提供了保证,满足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是一种校企都互赢的培养模式。

四、地方高等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建议

  目前高等院校正在向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定位转变,这一转变是符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的,所以现在地方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各种理论人才,更加需要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建议地方应用型法学院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学专家和学者建议等多角度结合,来确定法学专业定位,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法学人才培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