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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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研究

王兆梅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山东省临沂市276000

摘 要

在互联网网络高速公路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网络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方法,而互联网网络的高速便利给人们获得资讯提供了方便,但同时也造成了企业个人隐私权安全的降低、名誉权损害问题严重,以及个人资料容易泄露等各种互联网技术发展环境下的人格权损害问题。《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波折的立法过程以及剧烈的理论争辩,终于形成第四编“人格权”并计划从二零二一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因为制定时期尚短,相关立法还没有实施,使得目前国家立法中关于人格权保障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人格权保障方面的具体内容,规定比较零碎。法制不健全,造成的直接结果便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人格权侵害问题日趋严重,所以,应该出台相应法规保障网络使用者的权益。

关键词:民法典 网络环境 人格权 名誉权 隐私权

1.绪论

  2021年1月,“明星健康宝照片被泄露”的事件引起了大众注意,事情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在明星的粉丝圈代拍群(以下称饭圈代拍群)中开始了发酵,他人未经过权利人授权,通过上述擅自输入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方式获取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并且在网络上进行非法传播的行为,已明确地违反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2.当前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完善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个人隐私权范畴作出了具体划分,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对其他团体和个人在未获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作出了列举并予以禁止性规定,但是由于整体隐私权保护的相应立法体制还没有健全,因此针对于上文叙述的部分网民利用非法买卖直接获得他人隐私或敏感个人信息、或者通过利用名人的个人特征描述间接公开他人敏感或隐私个人信息等情形,仍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进行补充,并逐步建立起了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相应立法体制。

2.2对于网络中存在的“水军”、恶意营销号的治理能力欠缺

  “水军”、恶意营销号不仅是侵权人用来降低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工具之一,还是恶意炒作带节奏,引导饭圈互撕的“一把好手”。虽然我国国家网信办在过去五年内曾多次部署工作,组织各级网信主管部门并结合各平台展开了互联网上非法销售帐号专项整治行动,但因为存在着平台的申请门槛较低、处罚力度不大、销售账号种类繁杂等缺点,使得“水军”、恶意销售账号如野草一样肆意传播生长。

2.3个人信息保护权利体系尚未形成

  虽然法国民法典中已经对个人信息的范畴作出了划分,但是在当前关于信息的保障权利体系中,还留有着很多的法律空白,例如针对由于政府部门数字处理体系的不足而造成的对自然人信息权利的侵害,并没有相应行政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民法典还没有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关于其免责事由与义务等提出更详细的法律条文,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3.网络环境下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解决对策

3.1建立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可查验制度

  “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可查验制度”,即由国家统一发放网络识别码,该识别码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国家给予每一位公民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的一个“身份证号码”,因此我们也可将它看作网络使用实名制的一个升级版。我国政府是互联网活动的最高管理者,由我国唯一机关或者网络机构统一掌握该识别码所对应的真实信息,可以有效遏制不法分子对公民信息自由的侵犯。通过该识别码,可登录已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平台、应用的帐号,以便加强政府对网络平台及其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当网络中出现因侵权合同纠纷而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还可依据严格的法定程序向国家特定机关(网站)请求调取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以便于迅速有效认定具体当事人,为受害人节约了大量时间、精力、钱财。

3.2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只不过是为受害者创造了一种在法律规定限度内的报复和处罚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受害者个人的权益,而不是整个社会权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它从法律性质上并不完全属于公法保障范畴的内容;而且,有关法规的出台与执行必须兼顾社会实际因素和多样性,消除固有的刻板印象,把公法与私制度严格区别,以制约惩罚性赔偿的多样化发展,由于过于强调法律形象而不重视社会实际,因此这样的观点应该被摒弃,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是可以合理引入惩罚性赔偿的。

3.3构建“国家——平台——用户”三方平衡模式

中国民法典也已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表示重视,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将及时发布。而对于上述关于信息权利的司法保证,立法方面,中国需要建立“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网络执法管理体系,确定重点责任机关,界定重点责任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的职能,并根据实际,逐渐摸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央和地方网络执法管理体系。

结论

  二十一世纪是互联的新世纪,互联网深刻地变革着人们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并创造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成为一本诞生在互联时代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体现了这个时代的特点,也体现着互联时代的精髓。而加强对人格权制度的保障,尤其是加强对互联网环境下人格权制度的保障,正是新民法典中反映了互联网时代特点的重要亮点。新民法典出台后,对于如何实现新民法典中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人格权制度的保障、

净化互联网环境、有效防止网络侵权活动的产生,以及防止此类“明星健康宝”事件的再次发生,仍须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1]陈思雨人格权网络侵权视野下诉前禁令的法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34):106-107

[2]王毓.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民法典》编纂为视角[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20,36(06):7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