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格局的探索与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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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格局的探索与思考

梁柳娟

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  530200

摘要: 当前,我国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然而国企原来的监督体系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只有在此基础上不断优化,加快“大监督”体系的构建,这样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对此,本文先分析了国企当前采取的监督方式及监督状况,针对国企如何快速构建“大监督”体系这一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国企的整体发展起到一点推动作用。

关键词:大监督;国有企业;策略

1 国有企业现行的监督方式

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国家制度及相关治理体系应凸显反腐败工作以及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指导方针,确保各类监督能够相互协调。自从我国提出管党治企这一任务之后,国有企业采取了多种监督方式,其中包括纪检监察监督、财会监督以及巡视巡察监督,还包括审计监督、风控监督等在内,以期能够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全面覆盖监督内容、及时共享监督成果,根据现代国企特点来构建监督协同机制。需注意一点,想要使“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重视对六个关键点进行辩证处理,采取合适的监督方式,这样才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能。

2 国有企业监督现状
2.1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早在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就提出应加快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成功推行到各大央企中。然而,国务院在2014年公开表示,不再将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一门职业资格考试,这样不仅打破了企业原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而且缺乏新的制度。随着企业法制工作的地位在逐渐提高,各大企业开始参考国外的公司律师制度,加快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律师队伍。

2.2对法务工作不够重视

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对于大型国企或想要在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的国企来说,需对法务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当前,有一些国企虽然设立了法务部门,但一些中小型国企并没有意识到法务工作的重要性,也不清楚具体的职责内容。国内的企业相较于国外那些的大企业,法务工作的地位并不是很高,而且职责范围相对较窄,甚至广大社会群体都不认可企业法务制度。虽然部分企业设置了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只是做一些表面工作,企业法务很难进入到核心团队当中,导致其权威性得不到体现。二是缺乏规范的决策程序。许多企业认为法务工作主要针对的是事后补救,因此它们很少进行事前防范,也忽略了事中控制的重要性。有一些在决策程序上缺少法律的支撑,有一些虽然进行了法律论证,但如果法律风险防范不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完全不顾法律意见。

   2.2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有待加强

一是没有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虽然大多数国企都在实施合同管理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是很到位。例如,企业虽然通过了合同审核,但后期并没有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而且没有建立合同档案,导致合同缺乏规范的变更程序。二是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过程中比较被动。特别是有些公司面临重大的法律纠纷时,很难明确具体的责任方,一旦发生纠纷,各部门不能各司其职,再加上缺乏相应的法律资源,导致企业内部经常出现推卸责任的现象。三是缺乏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些国企正处于转型当中,不管是决策阶段还是在执行与监督过程中,没有形成相互制衡、有效运转的机制,而且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得不到体制保障。

3 构建大监督格局的相关建议

3.1 建立各方联合的工作体制

一是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在党委的领导下,由纪委、监事会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党办、纪检、监察、董监办、人事、审计、财务、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工会、资产保全等职能部门组成,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联席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一工作体系建立之后,“党委”成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联席会议则负责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样就能全面开展行政监察、党内监督、经营监督等工作,同时监督工作也实现了规范化与整体化。

二是加快实现审计信息共享。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审计人员可在该平台上索取需要的数据资源,这样就能实现信息互通,进而共享审计成果。当然,审计信息平台也可用于技术交流、经验分享等,这样就能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此外,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过程中,应及时讨论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对这类问题展开分析研究。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优势,进而使监督质量得到保障。

2.2法务+“管理融合”

一是建立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需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之上,而依法治企需要做到制度治企,这样公司法治管理才能实现规范化。对此,笔者从法律前瞻性这一层面出发,重新审视了企业的制度建设问题,强调企业在建立制度过程中,必须把控好制度的规范性与系统性,同时需体现其实效性与逻辑性,加快构建刚性约束运行机制,并将制度当成核心。二是各部门在划分权责边界时,企业应当好“仲裁者”。由于笔者所在的公司设置了较多的部门,不管是公司内部还是公司外部,一直呈现多元化的上下级关系。因此,各部门应当理顺各自的权责,这样整个组织机构才能维持顺畅、高效的运转。针对这一问题,企业专门成立了项目管理部,并出台了《公司部门权责边界划分管理办法》这一文件,清晰界定了各部门的职能。企业管理制度经过实际运行之后,各部门的可操作性在明显增强,而且部门之间也变得更加团结,这样有利于公司在更高的起点上定位。

2.3 法务+“整体协同”

一是各层级应做到相互协同,这样才能充分展现企业的法治功能。这就要求企业法务部门以及整个法务团队在开展日常工作过程中,应扮演好法务咨询、法务顾问等角色。聚焦事前,对于企业会议纪要,法务人员应当审慎审核,尤其应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并做好提醒、预警工作,确保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同时企业人员也要依法操作各项业务流程;聚焦事中,法务人员应当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合同的相关规定、严格监控整个计量支付过程,全力配合纪检人员的监察以及财务审计人员的巡察检查,严格把控整个审计过程;聚焦事后,法务人员需要提醒相关单位及时闭合,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变更有支撑、结算有依据,这样才能规范有序地开展整个管理工作。二是不断提高全体成员的法治素养。由于企业员工的法治素养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很难达到较高的管理水平。现阶段,企业正处于改革关键期,必须重视法 治思维的运用,沿着法治的轨道不断地推进改革,这样改革才能取得成功。此外,法务部门必须注重法治宣传教育环节,可围绕“12.4”宪法宣誓日这一主题来开展法治讲坛,或定期组织法治专题讲座,帮助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强化他们的法治意识。

2.4 监督成果要共享

注重业务沟通,建立成果共享机制,使信息、资源以及成果均可实现共享,确保监督工作能够保持整体协调。只有实现监督成果共享,监督协调难度才能有所降低,监督工作中不会出现扯皮现象。只有保证内部审计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才能提高整体监督能力,达到降本增效的效果。在深化国有企业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是大势所趋。新时代,国有企业发展形势在不断变化,要提升思想站位,强化改革创新,探索适应企业发展的监督机制,要求我们不断加强与深化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探索和实践,推动国有企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3 结论

新时代下,国有企业在面临改革和转型升级的过程中,监督工作的改革也势在必行,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格局为国有企业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整合监督资源和力量,利用“大数据”促进“大监督”、建立强大的建立监督队伍等方式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格局,进而规避各类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效益以及保持良好政治生态,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张国强.探索国有企业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整合监督模式 [J]. 经营者,2013,27(5):33.

【2】雷海珍.浅议大监督体系中的事后监督 [J]. 青海:青海金融,2011 (4):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