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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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刘振永

中原工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7

摘 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法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制度,该制度不仅承担着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任,也承担了传播文化的职责。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广大群众的创作便利性得以较大改善,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也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此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入了我们的事业。本文简要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区别,分析我国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延伸性著作权集体制度本土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借助上述工具,广大人民群众创作了海量的文化作品,由此带来的作品使用的授权问题困扰着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因此有借鉴域外经验,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针对性的解决作品授权难的问题,有效提高作品授权效率、降低授权成本。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在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非会员的作品纳入管理范围,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作品传播的一种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上世纪中叶产生于北欧,但该制度在各国间尚未达成共识,因此并未得到大范围的适用。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新媒体得以发展和应用,在此背景下,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数量激增,因此带来的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困扰着各国,尤其是孤儿作品的授权问题更难以解决。当看到北欧各国的成功经验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被部分国家立法通过或拟立法通过,将要承担更重要的使命。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与集体管理制度的区别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在信息化时代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职责等多方面和原有制度有很多相像的一面,但也在权利来源、管理范围、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区别于后者。

(一)权利管理的依据不同。经权利人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权利人作品的权利。在法理上,二者之间的委托协议属于“自益信托”的一种信托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也大多将这种关系视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但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的却是法律的授权,不同于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将管理范围扩大至非会员权利人。也即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以使用权利人的作品,但需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相关的收益。

(二)管理范围不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不仅可以将海量作品纳入其管辖,也可以将孤儿作品、海外作品等纳入其管理范围。此举可以解决如下问题:(1)解决会员激增带来的海量作品授权迟缓的问题;(2)孤儿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明,著作权人权益难以保护,利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孤儿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也能够有效保护孤儿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解决海外作品的授权和利用问题,能够有效的解决权利人不参加外国集体管理组织这一弊端,突破作品的国界限制。

(三)管理限制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授权并依据二者之间的协议行使管理权利。对会员的作品具有管理的权利自不待言,但对孤儿作品和无协议的海外作品无管理权限,这是相较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在限制上最大的不同。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还会受到协议中关于授权方式、费用等限制,而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原则上只受到作品保护期的限制。

三、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网络媒体新时代对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表现形式推陈出新,文字、图形、视频作品纷繁复杂,各种形式的作品在技术的加持下也实现了数字化发展。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和积淀,已经初具规模,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设置了较为严格的会员准入标准。尤其是在当下以自媒体短视频或博文、网络小说为主要作品形式的创作者根本不能达到集体管理组织的要求。在这一形势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就得以展现,即便是没有得到上述创作者的许可,依然可以通过延伸性集体管理对他们的作品进行授权。

(二)特殊作品的保护需求。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多种作品,这些作品中有文字作品、图片作品、摄影作品等,上述作品得到了著作权法的合理保护,但是也有一些作品由于不同的原因尚未得到很好的保护,典型的有孤儿作品、国外作品。孤儿作品是指使用者经苦苦寻找尚未找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因其权利归属不明,所以使用者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则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我国网民数量居于全球之冠,数字作品的数量与日俱增,其中孤儿作品依然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如何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孤儿作品进行妥善合理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索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很多人使用国外作品时由于地域及信息差的原因,一时联系不上权利人的情况也存在。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该问题也是我国著作权法面临的一个问题。

(三)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弊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基础,也受到科学技术、文化政策等影响。相较于欧洲国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中具有较高的支配地位,甚至处于垄断地位,这就导致管理效率低下、费用较高和不透明的弊端的出现。这些弊端可能会使权利人无法的到其应得的收益,也会导致使用人议价能力降低,徒增非必要的成本支出。

四、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化建议

即便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诞生已有数十年,但该项制度初期适用范围较小,远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因此我国在借鉴该制度的过程中既要借鉴欧美诸国的先进经验,也不能奉行拿来主义,必须考虑我国现行制度改造的难度以及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因此笔者建议从限制性的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推进数字技术的应用、完善现有集体管理制度方面提出建议。

(一)有限的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运行中会强制性的将部分权利人的权利授权给管理组织,而且该制度在我国属于发展初期,因此务必对该制度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该制度的公信力。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监督机制、权利保障等多方面加以限制。

但是,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后,也得重视权利人尤其是是非会员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必须建立透明的费用收转机制和完善的退出机制。知情权是保障非会员权利人权益的前提,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将许可和收益情况以合理的方式告知非会员权利人。此外,也应当制定一套便捷的退出机制,允许非会员权利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拒绝管理组织及使用者使用其作品,此举方可保障权利人的意思自治。

(二)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受到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因此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自我管理。行业协会可以以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主导,在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规范,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原则、权利人的权利和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上述规范的管理组织,行政机关可要求其进行整改、重组甚至解散。

(三)推进数字技术的应用。数字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泛滥,但也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借助数字技术的力量,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电子数据库,数据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作品信息库,二是需求信息库。管理组织要积极宣传并呼吁权利人及时上传作品至作品信息库,供使用者查询使用,通常而言,一般应上传作品信息、作者信息、许可条件、许可费用等。使用者经查询上述信息,决定是否向集体管理组织或是权利人申请取得作品的许可。另外在作品使用者寻找不到目标作品时,可以在需求信息库内登记自己需要的作品信息,以求得管理组织的帮助,此举即可以满足使用者的多样化需求,也可以丰富管理组织的作品库。

在成熟的电子数据库的基础上,可以建立线上许可系统。此举也可以在协议中规定权利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线上许可系统对实行个性的许可。再者,权利人也可以实时查看作品许可情况,也可以对某项许可提出异议,甚至要求取消该项许可。因为此举可能会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务必设置严格的审查条件和流程。

(四)完善现有的集体管理制度。部分欧洲国家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向其会员公开作品许可情况。结合我国现状,集体管理组织所必须公开与权利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分配规则、作品使用情况、管理费和组织年报,为权利人以及利益相关者实施监管创造条件,满足权利人知情权的需求,有利于在三方主体之间重构信任机制。

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效率不仅取决于外界的监管,还由自身配套机制的完善程度所决定。本文通过研究指出,集体管理组织应尽可能地精简运作流程,推行作品授权、信息查询、支付核收等一体化服务,借助于信息技术发展的成果降低授权成本,提升著作权市场的活跃度。集体管理组织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对作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记录,使收支情况更为透明,切实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进入21世纪以来,在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的技术的帮助下,人民群众的创作积极性空前高涨,作品数量随之激增。我过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能满足海量作品以及孤儿作品的许可需求,因此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基于此,文章简要对比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区别,并分析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本土化建议,希求对我国作品保护作出一点努力。当下,我国著作权保护任重而道远,尚需要各方一道努力,营造良好的保护大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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