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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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四条。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