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内部承包与工程款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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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内部承包与工程款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林荣运

身份证:452123199411125518

摘要

长久以来,我国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屡见不鲜,且越来越隐蔽,不少建设施工企业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帮助没有建设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实施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与施工相关的法律问题,因为挂靠导致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无效之后工程逾期完工,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以及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补偿问题如何结算?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利息等问题的妥善处理至关主要。

关键词:内部承包制;工程期限;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

一、基本案情

20175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A公司;承包人:B公司)。合同约定:计划工期为2017531日至20181127日。

2018322日,B公司与曾某、龚某、甘某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B公司为发包人;曾某、龚某、龚甘某为承包人)。《内部承包责任书》载明B公司投标并中标A公司的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双方约定将A公司的工程项目中234栋房屋交由曾某、龚某、甘某承包施工。总承包面积为82798.06平方米,承包单价1565元每平方米。B公司收取曾某、龚某、甘某承包工程项目最终结算视为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的管理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当完成主体工程、内部装饰工程的一半、全部内部装饰工程、外装饰工程、所有土建水电的安装后分别支付总工程价款的50%5%5%5%5%,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资料给A公司后支付总工程款的15%,剩下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五年的质保金,五年内无质量问题,则按照50%;30%;20%的份额从第一年开始,每两年共三次进行返还。A公司也在内部承包协议上盖了章。

201851日,A公司与B公司协商增加协议,约定将工程单价每平方米调高321元,协议上有龚某、甘某、曾某的签名。

201932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约定:B公司只进行A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负责任何实际施工事项。实际承包工程的施工人由A公司选派,工程款项有A公司掌握拨付。

2019425日工程竣工验收,龚某、甘某、曾某与A公司和B公司办理工程造价审核,审核确定的工程造价为129909589.17元。三人多次催讨A公司未支付全部工程。龚某、甘某、曾某于202056日诉诸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向龚某、甘某、曾某支付16187932.34元工程款并支付利息。

2020925日,A公司提起上诉,主张龚某、甘某、曾某赔偿因其超时完工,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交房而对外承担的逾期交房承担金的损失,同时主张工程款不应该支付利息。二审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一审判决。

二、本设计涉及到的主要法律焦点问题

(一)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保护

1、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实际施工人一词在《民法典》、《建筑法》中均未曾出现,而是在最高院2014年发布的《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首次出现。根据对含有实际施工人的条文的字面意思可知,是指在建设施工合同效力始终无效的条件下,实际上对发包人发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的组织或者个人。据此可知,该建设施工合同存在法律所禁止的致使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违法行为时,会存在实际施工人。

2、参照无效合同条款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的背景下,合同关系受到债法的调整,合同之债的关键权利即债权。由学理分类可知债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是相对权,在特定的人之间产生。债权主要是根据权利双方的意思自治,经过合同双方的对合同条款的合意,“认可”了对方可以向自己主张某些权利,同时也“放弃”了自身的部分权利,这种认可和放弃仅仅只对其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合同外的其他人。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因此建好的工程项目应当归于不当得利,但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该标的不宜返还也不宜复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给予折价补偿,所以实际施工人仍能拿到工程价款的,不过此时的工程款不属于债权而是对实际施工人的补偿金。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利息问题

1、工程价款的含义

工程价款是在承包人施工完成之后,发包人经检查工程合格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而结算并向承包人支付的价款。取得工程款是承包人主要合同权利。

2、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的方法,即工程消耗人工、材料、设备的价格标准是由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计价以定额为标准进行计算。但是,在定额模式下建设工程的定价标准主要由政府控制和指导,体现了市场的平均水平,不利于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情况调节竞标优势,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具有局限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是针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控制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招标项目中的所有内容和信息,设计和形成统一的规范、计算单位和标准等。并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拟建项目的投标工程量图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法》有关规定,提出工程数量并进行核对,由投标单位依据工程量清单设计标书自主定价,选择最低价的中标方法展开计算。该计价方式有利于调动投标方的积极性,增强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

三、本案的处理方式

根据被告A公司与第三人B公司签订的《承诺书》:“B公司只进行A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负责任何实际施工事项。实际承包工程的施工人由A公司选派,工程款项有A公司掌握拨付。”以及A公司在B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可以确定被告A公司明知原告与第三人B公司之间是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内部承包关系且同意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且原告施工工程已经在201942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A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A公司主张工程款。

结论

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施工过程有助于保障工程质量的合格,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今,在建设工程市场上,从招投标一直到施工完成都存在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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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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