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法律问题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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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法律问题分析

孙才涛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摘要:民事纠纷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态势,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根据先予执行制度,可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但在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启动途径单一、救济程序不规范等明显问题,导致制度本身的价值难以实现。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措施,充分发挥先予执行制度的作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法律问题;适用范围;启动程序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满足自身实际需求,需要通过先予执行的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先予执行制度虽然已经设立,但是实际的适用率不高。究其原因,当事人缺乏法律素养,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加之司法机关工作理念的影响,使先予执行制度难以真正落实。这不仅无法周全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严重阻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拓宽适用范围

从审理案件到作出生效判决,耗费的时间相对较长。在这段时间内,原告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此时,设立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能够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先予执行不同于普通诉讼流程,属于特殊情形,需要明确其条件,规定其适用范围。目前,虽然已经作出相关明确规定,但结合现实情况,先予执行的适用率明显偏低,难以有效落实。关键在于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无法真正的契合复杂多变的民事情形。适用先予执行,需要具备一些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非常明确。第二,明确原告方的生活、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其处于困境之中。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第四,义务人必须具备履行能力。在义务人无力偿付的情况下,或者是偿付以后,义务人的生活难以维持时,不能先予执行。第五,当事人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并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应形式的担保。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或者是劳动报酬等案件中适用先予执行制度,拓宽适用范围,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增加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类型,并在立法中列举相关的案件类型[1]

二、完善启动程序

启动先予执行程序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自行申请,法院方面无法主动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这体现着启动途径的单一性,导致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率显著降低。根据实践调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存在法律意识不足的问题,对先予执行制度的认识较少,也不清楚实际的启动程序要求,导致其没有主动提出申请。为此,需要有效完善启动程序。法官具有释明权,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行使释明权,通过有效阐释,使当事人了解先予执行制度以及启动程序的要求,由此满足案件公平处理的需求。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先予执行制度的情况下,能够更好的遵循自己的真实想法,选择是否主动提出申请。法官主动行使释明权十分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可以激发其维权意识,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同时,在民事诉讼中,有助于先予执行制度适用率的提升。

、解决“本案化”问题

制定先予执行制度,能够有效提前执行的阶段,实现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基于先予执行制度之下,最终案件的审理会受到裁判结果的部分影响。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法官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如果法官接受了该申请,很可能会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在后续的案件审理中更倾向于实际的裁判结果,导致案件审理有失公允。为此,需要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裁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有效驳回。同时,需要重点解决这种“本案化”问题,主要在审理主体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且关注审理程序,有针对性的解决审理拖延等问题。分析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可知,财产保全法官与案件审理法官是分离的。在先予执行制度运行中,可以将其作为参考,分离执行裁决的法官和诉讼案件审理的法官,达到裁审分离的目的。针对审理拖延的问题,可以重点关注审判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致力于案件审理效率的有效提升。在日本民事保全法中,不仅简化了口头辩论程序,也对实际的审问程序进行了简化,加快了案件裁决的速度,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先予执行制度中,可以有效参考这一做法,对案件审理流程进行适当简化,重点针对辩论程序进行简化,并缩短审问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判决的公正性,避免“本案化”问题,维护正面的司法形象。

四、规范救济方式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认为其不适用于先予执行制度,会驳回其申请。在救济方式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再次提出申请,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改变裁决的结果[2]。如果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通过,并且在案件审理以后,申请人一方败诉,这会侵害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会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也会进行执行回转,但是还没有清晰规定对自身损失的赔偿。为此,在先予执行制度中,需要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救济制度,规范救济方式。这无论是对申请人还是对被申请人来说,都能够很大程度的避免利益受到损害。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民事诉讼中,设置先予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提前案件执行时间,有效避免潜在损害,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了有效凸显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需要有针对性的解决以往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本案化”的突出问题等,提高制度适用率,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李树训.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先予执行制度初探[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0(06):70-77.

[2]黄惠娜.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1(12):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