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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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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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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5-15
作者:
经济管理
>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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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全总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藉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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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藉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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