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精神病人侵权赔偿问题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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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病人侵权赔偿问题初探

吴迪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553001

摘要:侵权法上讨论的成年精神病人侵权,是指成年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情形下,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尽管这种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有所体现,但却非常粗略。基于该条,成年精神病人侵权后究竟应当采用何种过错理论,应当如何确定责任人以及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则必须弄清楚监护人监护职责开始的时间节点。

关键词:成年精神病人;责任阶段;潜在监护人

二、成年精神病人侵权的过错理论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了双重归责原则。一是该条第一款确定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该条第二款确立的公平原则[1]。之所以采用双重归责原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采取的过错归责原则是主观过错,而这种归责原则在适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侵权的时候则不相适用。在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又显得有失公平,因此又规定了公平原则。所以,这里采用的双重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立法上的无奈之举[2]

在主观过错理论下的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主观过错与客观非法行为,侵权人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不具有进行这种判断以及自由去确定自己意思的可能性,则由于缺乏认定过错能力的前提条件,而必须否定过错的存在[3]。尽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具有非法性,但其具有主观不可责性,因此在监护人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被监护人,最终责任承担者却是监护人。目前采主观过错理论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比利时等国家,而这些国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批判主观过错理论而代之推行客观过错理论。

客观过错理论认为,过错仅仅指一种行为偏差,是指侵害人偏离了一个正常的谨慎、理性人所应遵循的行为标准,此种过错是社会过错,是客观过错,是无责难性的过错。因此依客观过错理论来看,即使是精神病人实施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为一般理性人是不会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三、成年精神病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成年精神病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条实质上认为成年精神病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作为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仅需要照料成年精神病人,而且还要承担其侵权赔偿责任。巨大的金钱和时间成本,都是作为监护人要面对的,尤其是当潜在监护人经济条件也有限的情况下,潜在监护人实际上承担的现实压力更大。在这种情形下,监护人往往承担的不是一种补充责任,而是一种完全责任。同时,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在确定监护人之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为此,笔者对成年精神病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加以讨论,以期能提出一种更加公平的责任承担方式供大家探讨。

承前所述,从监护职责的发生时间分析来看,监护人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状态大致存在三种状态。第一种是完全不知道病情而且也没有知道病情的可能性,同时法院也未确定监护人;第二种是应当知道或已经知道病情,但未确定监护人;第三种是完全知情且已确定监护人。因此,笔者将分别以这三种状态为时间节点划分责任阶段,具体阐述。

1.监护人第一责任阶段

根据过错能力理论,只有当行为人因其过错而应受到谴责时,才可能使其承受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过错能力的基础是对作为禁止或不作为禁止的判断。换言之,侵权人应当对其某种作为过错或者不作为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一阶段,成年精神病人对被侵害人的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尚未经法院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潜在监护人在不知道成年精神病人病情的情形下也未被确认为监护人。在此情形下,潜在监护人对成年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连预防的可能性都没有,如果非得以一种特殊身份而认为其负有对成年精神病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有违法治精神。因此,潜在监护人一方面不存在特定义务,一方面又没有实施积极的侵权行为,那么对成年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也就不具有相应的过错或者过失。因此笔者认为,潜在监护人在这一阶段不应当就成年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成年精神病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较为妥当。

2.监护人第责任阶段

在这一阶段,潜在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成年精神病人的病情,只是尚未确定监护人。对于“应当知道”,是指成年精神病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但由于潜在监护人的疏忽大意等过失,这种事实不能为潜在监护人所知晓。这一阶段的责任承担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若潜在监护人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基于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在履行监护义务和承担责任方面应更为严格。对于此三种人,与成年精神病人关系密切,他们相比较其他人来说,更可能会知道成年精神病人的病情,也更能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当成年精神病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为这三类潜在监护人所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无论其是否履行谨慎照料的义务,只要发生侵害结果,潜在监护人应当与成年精神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成年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以外的具有监护能力的潜在监护人,虽然不具有特别紧密的人身关系,但由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成年精神病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则仍在事实上具有行使监护义务的可能性。可是,我们不能把这些潜在监护人与成年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这三类潜在监护人等同视之,否则适得其反,不利于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在这种情形下,若潜在监护人履行了谨慎照料成年精神病人的义务,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若潜在监护人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消极放任,未尽谨慎照料义务,使得精神病人存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一直存在,而该风险随后转换成为现实损害,那么潜在监护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法律的本质在于公正,立法者不应只顾寻求社会稳定而牺牲监护人应得之公正。对成年精神病人的侵权责任,根据不同阶段进行不同的承担方式,不仅能使侵权责任更加明确,责任分配相对公平,同时能有效防止公平原则在该类案件的滥用。在保障被侵权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当兼顾对监护人的公平。

参考文献:

[1]李铁.成年精神病人侵权赔偿问题初探[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7.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6.

[3]玛克西米利安•福克斯,齐晓坤译.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2006:181.

作者简介:吴迪(1981年11月)男;民族:汉族;籍贯:贵州省盘州市;职称:助教;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