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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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研究

张怡然

成都理工大学,四川省成都市,610059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因此也产生了越多越多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量多,法官在审理这类型的案件时也存在认定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且债务的认定会对债务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研究价值。此外,《民法典》还改变了以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基于新颁布的《民法典》,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研究。在已有的各个学者的观点下,本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完善意见。

关键词:民法典 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认定研究

一、《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规定,较为笼统地规定夫妻离婚时,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都归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且范围不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进行举债,也是当作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明确约定了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由此可见,原法律法规使夫妻中的非举债方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很可能因为一方的举债行为而影响到其自身负债累累。且举证责任在于非举债方,这对于被欺瞒的一方是尤其困难的。《民法典》意识到了这些不合理之处,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并且不再以夫妻存续期间为标准进行一刀切,在此基础上,还附加了其他认定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是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例如共同的签字行为,或者是未签字一方的事后追认行为。表现出要夫妻双方都对该项债务负责的前提是双方对于此债务都知情且认可。相较于之前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婚姻中的弱势方。除此之外,也并不是所有债务都需要经得双方的同意,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夫妻之间能够互相代理对方,即一个人的意思表示的后果由双方共同承受。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不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重点在于“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家庭日常生活”的认定。但在生活中,存在多种情况,且并不能轻易认定出是否具有夫妻双方的合意。例如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均在场,但是只有一方签字。这种情况表明夫妻双方对于此债务均是知情的,但是只有一方签字可以解读为一方同时代理了另一方签字,也可以解读为未签字的一方是知情但不认可,因此存在认定不同的情形。基于保护另一方知情权和同意权的角度,不能简单认为转入钱款就能推定为有举债合意或者追认。但是基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既然已经将钱款转入其账户,则能够认为其知情且同意。还有一种情形是虽然夫妻一方没有明确的同意,但是有向债权人还款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否能证明该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值得研究。这些情形在日常生活中都是屡见不鲜的,但是在法院的认定上存在不一。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的确认上,大部分裁判者普遍采取了金额标准、用途标准或二者结合的客观标准。[1]基于我国地域宽广,贫富差距太大的现实因素,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也是不现实、不可行的。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在上述认定规则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在债权人方,需有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单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判决书中写道,借款人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当事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此对该主张不予采纳。说明在实践中,忽略了应当先认定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支出或者考虑是否为共同经营的支出,如果无法推出,再把举证责任交给债权人一方。债权人一般只负责借钱,至于钱款的具体流向以及债务人的用途,债权人很难去追踪。因此,直接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会加重债权人的责任,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具体责任分配尚未明确

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会直接把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责任。但是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不光有夫妻双方的合意,还有一方代理另一方所进行的借贷而形成的债务。如果在该项债务中,虽然一方具有代理权限,但是违背了另一方的意志,采取了与其意志相违背的行为,该方如果仍需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损其利益。特别是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还的时候,还要用夫妻的个人财产予以清还,要为本不同意的另一方的行为背负上债务难免是对非举债方有些苛责。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完善建议

(一)限制夫妻共同债务合意的认定标准

由于除了金融借贷这类程序要求严格,其他民间借贷的程序都比较简单。一部分仅是口头承诺,一部分仅是单方签字,完全符合两人共同签字的很少,且债权人难以证明当时的真实情况,因此一些共债容易被认定为个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为了保护债权人,将认定夫妻共同举债合意予以扩大解释。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有些法院将夫妻一方未签,但是还款的行为也归为对该债务的追认,构成举债合意。这样随意扩大合意的解释,反而违背了保护非举债方的立法初衷。因此,不能仅凭一方的还债行为就认定是达成了合意,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推定为个人债务规则之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符合诉讼法一般规则的,并且债权人虽独立于夫妻生活,但债权人非夫妻共同债务局外人,不应独立于债务证明责任之外,当然也是债权人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的必然后果。[2]但实践中,由于夫妻日常支出难以确定,且秉持着保护非举债方的立法本意,经常容易忽略前提,直接要求债权人举证,这无疑是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础上,首先要合理判断是否属于日常生活范围,再考虑是不是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首先由债权人对债务进行初步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的使用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法官根据举证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判断。当债权人举证困难的时候,有其他证据线索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收集有关证据,或者由法院自行根据职权收集相关证据。

(三)债务责任的承担

日本规定夫妻双方中如果其中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在涉及到债务承担以及承担的方式时,另一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部分连带责任。[3]根据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不同,可以分别确认夫妻双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例如,如果是明确的夫妻双方共同合意,例如有共同签字确认的行为,就可以就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双方个人财产范围内承担。如果是一方行使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应当参照具有共同合意的情形,在共同财产以及双方个人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但如果是单方举债的行为,且超出了家庭日常支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举债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内。划分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能够降低对非举债方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刘杰勇.《民法典》中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兼论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的关系[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02):61-66.

[2]马忆南:《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载《人民法院报》2018 年1月19日,第02版.

[3]彭诚信.《民法典》夫妻债务规则的应然理解与未来课题[J].政法论丛,2020(06):43-54.

[4]任重.夫妻债务规范的诉讼实施——兼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的衔接[J].法学,2020(12):3-18.

[5]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

[6]王轶,包丁裕睿.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24(01):6-23.

作者简介:张怡然(1997—),女,汉族,籍贯:四川,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1] 王轶,包丁裕睿.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24(01):6-23.

[2] 李洪祥.《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法理基础论[J].政法论丛,2021(01):58-69.

[3] 马忆南:《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载《人民法院报》2018 年 1 月 19 日,第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