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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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许金道

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省昆山市 215300)

摘要:当前,一些企业在实施破产改进时或多或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除非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和维护,否则可能会出现诉讼和社会问题。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程序产生的制度。如果一家公司满足了改善破产状况的条件和要求,出于改善破产状况的原因以及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性和价值,将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调整和重组债务,使债务人能够更好地获得财务状况,并逐步恢复其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采用和实施破产管理制度可以补充或补充破产管理和解决机制,通过企业重返社会尽量减少社会问题的危险。同时,许多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实际破产改善期间得不到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造成社会问题。分析有关理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现状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有效的战略和方法,以提高效力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

引言

《破产法》出台后,其保护法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变化。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破产管理过程中的长期问题。公司的资本结构调整是为了使债务人、债权人和公司在恢复公司的生产能力后获得共同利润。但是,对于负债累累的企业来说,实施重组计划会附带一系列变数的风险很大。如果不期待重组企业进入清算,就不会对社会和企业造成太大损失。但是对债权人来说,已经负债的公司很可能被迫赔偿。因为之前的重组已经消耗了公司相当多的剩余资产。因此,即使破产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也不能牺牲债权人。这是最后一个。根据现有国家情况颁布的新破产法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但在执行方面存在更多的问题。

1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概述

保护债权人利益主要包括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对称信息。在社会和私人利益冲突领域,现行的破产改进机制可以促进股东、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共性,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和紧张关系。但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可以减轻。企业破产管理机制的重要性主要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福利,而不是像企业破产重组制度那样保护借款人。目前的破产程序不仅要发挥流动性作用,而且要公平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要有利于债务人的合法和社会利益,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救济。在考虑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时,必须创新。

2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

作为破产法的基本法律文书之一,恢复企业的经营生产能力,平衡债权人的利益。与破产管理和清算制度不同,破产管理制度在许多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的期望和需要。破产是破产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常常对债权人、投资者、国税等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我们最大限度地提高破产管理制度的效力,以满足不同利益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不可否认的是,破产改进制度不仅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限制了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但是,这些限制没有积极意义。因此,有必要实行破产管理制度,恢复企业的生产能力,避免企业倒闭。

3破产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

3.1重视破产重整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稳定和完善企业重组机制需要全面的流程优化。对于需要或有可能进行重组的债务人来说,启动调整过程,对于一些无望的债务人来说,应当完全排除或消除,这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第一步。与其他形式的破产相比,重组制度更注重社会效益、社会正义和公平。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公司占了半壁江山。当企业破产时,可能会出现许多社会问题,例如b .失业、浪费资源等直接或间接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健全和成熟的资本重组能更好地帮助企业恢复,提高破产秩序的成功率,帮助企业走向良性循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促进更好和更可持续的企业发展。

3.2债权委员会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职能

实施重组计划是整个企业破产改善过程中的最后环节,也是实现债权人保护目的的最后障碍。因此,执行计划的效力以及与债权人实际利益的直接联系应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在债权人之间显现出来,以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a)我们各国现行的破产法应充分利用美国之日等国家的经验,以确定管理机构在执行重组计划方面的地位,根据重组计划的执行范围选择债务理事会下的监督机构,并确保这些机构能够参与对债务人的监督进程和重新安排程序;另一方面,通过确保债权人行使的监督机制符合债权人监督的需要,同时确保适用债权人所遵循的监督标准,继续完善债权人监督的职能和权利。

3.3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

经营的样子和感觉是以经营行为的样子和感觉为基础,指明了它的意思。在取得产权的立法关系中,第三方产权登记是可信的。但是,第三方不应局限于与被提名股东有关的债权人,被提名股东的非股权债权人的持有人也必须是第三方法律保护的一部分。关于保护债权人提名的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继续适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承认第三方取得的民事惯例的交易性质原则,以便尽可能保护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同时遵守名义股东与实际债权人之间的联系规则。

3.4明确出资者权益调整的具体规则

在执行企业说明时,必须明确定义某些权益调整规则,例如b .在调整股本数额时,必须作出必要的债权人权益调整。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偿还原则明确调整资本份额,强调债务偿还的优先地位。根据适当的规则和准则,可以根据特定出资人和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可定制的值范围,以确保融资权的区分,并说明对中小企业权利的保护。

3.5构建股东资格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有利于投资者的实际要求,但成员资格标准应以基本原则的形式确定,排除实际投资者以注册表格形式拥有股东权利的可能性。这更好地确保了商业活动中对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只有在法律上明确区分被提名股东和实际债权人的股东身份和成员资格时,才能更好地规范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形成股东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明确、规范的结构。

结束语

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确定他人所有权应当遵守商业惯例原则,其他权利归被提名股东所有,与被提名股东有业务关系的破产管理人属于《公司法》第32条规定的第三方范围。同时,应鼓励适用商业惯例原则,完善控股合同安排,建立规范名义投资者和实际投资者权利的企业融资制度,从而保护根据控股合同代表股东的被提名股东的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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